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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闯红灯者戴绿帽子不妥

banyuesudi 2015-08-17 17:38:40 总第202期 放大 缩小

今年8月3日,深圳市首次开展“千警百组”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闯红灯行为。引人注目的是,协助执勤者在执勤时必须穿上绿马甲、戴上绿帽子,引起社会各界不少争议。据深圳交警微博最新消息,现已提供多种颜色遮阳帽供选择。

忧虑:

网易:“责令闯红灯者戴绿帽子协助执勤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并会破坏法律的尊严。”对于这种创举,人们褒贬不一,因为在传统文化观念里,戴绿帽子的含义是特定的,专指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对丈夫的不忠和羞辱。深圳市这种做法有违法之嫌。

新京报:深圳市权力机关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的设立,法律有严格规定。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狭义的)法律来规定,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性权力机关,无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见解:

腾讯网:《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4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亦即,“自愿协助”可以超过4小时而上不封顶。在刑法中,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的,对被拘禁者有侮辱等行为的,均要立案侦查。

羊城晚报:据事发后交警解释,责令闯红灯者戴上绿帽子,只是为了防晒,而无羞辱之意。但这种辩解的说服力不堪一击。协助执勤者可以因为爱惜金钱而放弃一部分人身自由从事劳役,但不会愿意放弃人的尊严。强迫他人戴绿帽子协助执勤,涉嫌违法、侮辱他人人格尊严。

人民日报:羞辱闯红灯者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减少闯红灯行为,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实际效果值得怀疑。然而接受羞辱的人远比缴纳罚款的人多,说明许多人并不把这种羞辱当一回事,而是你做你的,我闯我的,抓住了也没什么,没抓住就继续闯。其行为,无论是对社会道德还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都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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