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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勒劳动法治新蓝图

yangguangjujiao 2015-06-30 13:42:39 欧阳晨雨/特约撰稿人 总第195期 放大 缩小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紧张则整个社会体系就紧张,劳动关系和谐则意味着,整个社会和谐有了重要基础。如何方能达致劳动关系的和谐?法治是一条基本路径。

在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不仅深入阐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尤其强调应“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以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新形势下,一条通往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之桥,已然轮廓乍现。

被肆意戕害的劳动关系

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总带有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30多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劳动关系领域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趋向紧张,一些劳动违法现象,如欺诈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报酬权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等,消弭着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一再击穿社会道德的底线。

穿行大街小巷,形形色色的“职业陷阱”不少。一些工作艰苦、报酬又很低的用人单位,故意欺骗劳动者,以舒适环境、优厚报酬为诱饵,引得从业人员上当。一些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更以推荐工作为名,暴力索取登记费、报名费等。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非法中介勾结,以招工为名,采取各种手段坑蒙拐骗求职人员。据媒体报道,一张虚假广告骗空数十求职者腰包的案例,并不罕见。

即便是录用之后,也有不少违法乱象。譬如,不少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不交费只能走人。

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许多个体私营企业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对放长假、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合同到期既不终止亦不续订。还有一些改制企业,不及时与员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留下许多法律隐患。

在一些“黑心”企业,连职工工资也不能保证,拖欠克扣工资、故意降低工资和实物抵工资问题多有。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待遇。有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变相以实物抵工资,强制员工承包销售本企业的滞销产品,按比例提取工资。

还有很多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协议工资,留下榨取员工血汗钱的“后门”,由此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和一些暴力刑事案件。不久前南方周末曾报道某民办养老院“2·19”血案,8名老人被护工砸死,就因为劳动报酬争议所致。

社会保险费关系职工的长远利益,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和法定责任,然而为节省“成本”,这笔基本费用也被一些雇佣方以各种名目涂抹掉。

现实中,部分国有、集体和外商投资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若干参保企业采取虚虚实实的招数,或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医疗保险,或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也不少见。

此外,还有的企业拒不落实基本劳动标准。一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有集中工作而无集中休息,不受限制地随意延长工时。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靯帽、服装加工企业,大幅度提高劳动定额,迫使员工加班加点。

更有强迫劳动现象,员工稍有不从就被辱骂、拘禁、殴打。之前媒体报道的“黑砖窑”等奴役劳动案件,可谓触目惊心,而更多戕害劳动关系的事例,还藏在庞大的冰山之下。$nextpage$

搭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虹桥

劳动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应对纷杂乱象,和谐劳动关系已成高层共识。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将“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最高战略决策。

在这种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意见》,承载了公众的诸多美好愿景,也将政党意志转化为行政机关的举措,而注重和强调“法治”的作用,则是这份指导性文件的最大亮点之一。

比如,《意见》首先确定了“坚持依法构建”的指导原则,提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针对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的现状,《意见》开辟专门部分,阐述如何“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对职工取得劳动报酬、保障职工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进行保障。

其中,不乏有创新意义的“硬招”、“狠招”和“绝招”。比如,提出“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等。

《意见》的浓墨重彩之处,放在了“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上,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事实上,审视《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良好环境等几个部分,均与法治建设有关,体现了法治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当前存在的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观念淡漠、守法意识不强,罔顾法律法规、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意见》还提出,“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从而构成了一个闭合衔接的劳动法治体系。

依法重构和谐劳动关系

平心而论,在规范劳动关系上,中国早已告别“缺法”时代。改革开放以后,劳动立法的迅猛程度,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从1994年7月5日《劳动法》正式颁布,至今已过“而立之年”。

恰是这部基本法律的建立,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时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和劳动监察等打造了“参照系”,为后来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然而,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得以丰富和完善,一方面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劳动关系经常处于震荡之中。

审视《意见》,颇为吊诡的是,在文件中多处出现“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司法规定”等表述。问题是,既然法律法规都已明确作出规定,为什么还要一部部门规章“三令五申”呢?如此折射出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落实上偏软无力。

再如,《意见》在提出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时,将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两项权利“置首”。问题是,权利保障现状与立法愿景的差距不小。

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工资收入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生活来源,是赖以生存的基础条件。“恶意欠薪”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阻断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侵害了公民财产权,还可能威胁到其生存权。

针对这种严重破坏劳动关系的恶劣行为,2011年5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来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虽说打击欠薪行为屡见不鲜,但欠薪行为却未绝迹。每到年关,都会有一些人以“爬塔吊”、“举标牌”等招数方式追讨血汗钱。

这些问题发生,纵然与企业经营者过于重视生产经营和短期效益//轻视劳资关系有关,更因为政府部门对违规问题惩罚广度、力度不够,造成企业违法成本偏低,无法对违规企业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

至于休息休假权利,纸上虽然也“黑白分明”,现实却是正常休息难,休假就更难。有调查统计表明,中国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只有50%左右。近年来,在不少企业等单位发生年轻员工猝死现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未能得到基本休息,过于疲惫所致。

“纸上权利很丰满,现实权利很骨感。”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不能得到落实的法律,无异于一纸空文,不仅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政府的威信也会一再受到损害。

如此,再来看《意见》,其最值得赞许之处,并不是又出台了一份如何高明和新鲜的律令,而是明确了立法、执法、司法共同发力的方向,体现了铁腕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决心和意志。

勾勒一个全新劳动法治体系,依法重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劳动监察部门狠抓执行的发令枪,也是给民众立据存照,目标就是把劳动者“纸上权利”化为“实实在在的权利”,这才是《意见》的真正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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