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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集中出台限购限行政策

yangguangjujiao 2015-02-03 16:42:52 总第189期 放大 缩小

 

2014年末,深圳突击实施汽车限购。自此,深圳市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杭州和贵阳后第7个实施汽车限购政策的城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就在此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二审稿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新华社称,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随着立法法的推进,深圳的限购做法很可能会引发其他城市效仿,一些地方“限令”或许会突然来袭。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

尤其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八十二条,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书写于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了边界,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长期以来,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行、限购等问题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因此,从源头予以规范势在必行。

财经评论员李文海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限购限行措施,实际上是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一种外加的强制性限制,更是转嫁城市管理责任之举。在公民充分享有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秩序,无疑将会大大增加社会秩序管理者和维护者的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现在存在“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的现象,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也要防止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尤其是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更要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修正案拟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参加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立法法拟赋予地方权力,但是地方一定要让民众参与,应召开听证会,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日后获得通过,那么一些实施已经超过两年的地方性规章或红头文件将面临法治的考验,若想继续实施则必须经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而一些与上位法明显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则须及时修改或废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深圳的限购有效期暂定为5年,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最终通过,怎么协调?李文海分析,机动车限购权限目前还有争议,如果仅从规章上升为法规的角度,两年以后,肯定还需要本级立法程序重新认定。

深圳的限购做法会不会引发其他城市效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他告诉记者,目前立法法修正草案并没有真正获得通过,有交通和住房等城市管理方面压力的地方政府很可能会集中出台一些限购和限行政策。

按照商务部研究院的一份报告,由于机动车保有量过大,很多城市都存在限购和限行可能。

其实,对于如何防止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比如,刘振起委员说,考虑到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对于怎样征求群众意见应当规范得具体些,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召开听证会、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这样一些具体的内容明确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杨震认为,个别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建议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前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由立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对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这样可以把好立法项目的准入关。

但也不能将限购限行彻底否定,竹立家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仅以法规形式去进行城市管理,很多客观情况会变化很快,可能会出现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情况,地方政府有一定灵活度是合理的。

他说,以限购和限行为例,城市发展过程中,有些特大城市和区域热点城市有大量外来人口涌入,而城市管理则属于属地管理,这涉及到财政、人事等一系列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需要普遍经历的现象,完全否定限购限行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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