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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二审:剑指地方红头文件限行限购不能任性

yangguangjujiao 2015-02-03 16:38:26 总第189期 放大 缩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二审稿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稿第82条把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二审稿同时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立法法拟赋予地方立法权,但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

以当前不少城市实施的汽车限行为例,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说,从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常态化后,汽车的使用权受到影响,这实际上已经使得全价购买的汽车在使用时被强制性“贬值”,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规定日后能获得通过,那么,一些实施已经超过两年的地方性规章或红头文件将面临法治的考验,若想继续实施必须经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而一些与上位法明显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则须及时修改或废止。

不难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进一步厘清了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长期以来,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随意限行、限购等问题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勺子不能比锅还大。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原来的立法法“非常原则”,很多规定和法条有很强的概括性,这样很容易造成对公民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限行、限购、摇号,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施行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确实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达到公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12月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该草案第45条是有关于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为此,吴晓灵委员直言,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买了一辆车,一个月有4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很多常委会委员与吴晓灵持相同意见,建议删去第45条的内容。“这种条款不应列入草案。我们讨论立法法修改中,也涉及这个问题,要限制对地方政府的授权。”李安东委员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倾向尤为重要。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现在存在“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的现象,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也要防止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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