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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敛财:“权力依附”下的虚胀症

yangguangjujiao 2014-11-19 20:36:35 佘宗明/特约撰稿人 总第183期 放大 缩小

 

强制入会、有偿评比、收受赞助费、明码标价卖头衔、收保护费……近年来,行业协会敛财乱象频成新闻“座上宾”,灰色生意经也屡遭曝光。有些行业协会,还动辄陷入腐败丑闻,或卷入垄断“窝案”。在此情境下,怎样防止行业协会变成敛财“邪会”,也被很多人作为制度设计补缺的议题提出。

下药还须对症,在行业协会问题丛生的情形下,更有必要执果索因。也只有对集结在行业协会上的问题条分缕析,并溯及问题根源,才能更好地因症施策,理顺与行业协会相关多元主体的关系,也为刮骨疗毒提供“诊疗指引”。

“妾身不明”的身份尴尬

有人说,行业协会敛财背后连着的,是变相卖官、滥用人事权、密室化运作、管理混乱、监守自盗等症结。这话不假,揆诸当下,很多协会都是问题一箩筐,而这些正是其突出症状。究其根由,就在于行业协会与权力扭曲的角色交叉。有媒体曾形象地概括,行业协会是“带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供着官员兼职的位子”的“N不像”,而这恰是其角色错乱下的病象呈现。

说行业协会角色错位,绝非无稽之谈:都知道,就属性上看,行业协会应是介于政府和企业、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属民间性行业自律组织、非营利性机构。遗憾的是,中国的行业协会大多带有官方或半官方色彩,而非市场发育形成的。

说详细些,就是当下的许多行业协会,并非行业人士自发成立的,而是多数脱胎于党政机关单位,正因如此,所以自上世纪80年代初起,中国的许多行业协会就沿袭了行政机构模式,协会会长等职务也由本系统主要领导兼任,或已退休的主要领导担任,而协会工作人员则多是所属机关干部。它其实就是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延伸机构。

还有些行业协会,虽然属于市场内生型,可也被业内巨头掌控,在中国长期对社会团体实施主管单位“挂靠制”的现实语境中,也免不了跟官员靠拢、向政府靠拢。所以在现实中,协会搞活动、领导来站台的景象,尤为常见。

可以想见,行业协会一旦裹上“官方化基因”,或跟权力“联姻”,那它就罕有独立性可言,只能是充当权力链条上的寄食者,而“政社不分”的格局也就难免成型。也源于此,不少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动辄以“二政府”形象出现,甚至充当政府职能部门的“钱袋子”和“养人机构”。而中央部门向“下属单位”转嫁三公经费的现象普遍,也道出了二者的暧昧关系。

“戴着官帽跳舞”之下,行业协会的发展也能获得某些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资金喂养,被其“虎皮”护身。有些行业协会,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食品卫生等诸多领域,利用对业内企业的审计、鉴定、参评、评估、注册和公证的权力,大肆开展评比表彰、培训认证、项目合作、会议会展等活动,挟“行政机关”之威以令企业,借机敛财捞油水;有的还把特定的中介服务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搞“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但基于利益裙带关系,那些监管部门非但对此置若罔顾、视而不见,事后还利益均沾。

当行业协会将恃权敛财作为运转方式,它也就背离了其非营利性的价值向度。与之而来的,也势必会是腐败“毒瘤”潜伏,市场秩序遭破坏。对行业协会而言,因定位不明晰、“妾身不明”、缺乏独立性,又总以“官方背景”和“狼狈吃相”示人,其身份注定倍显尴尬。

制度与法规成了“鸡蛋缝”

组织结构松散、擅长非法敛财……中国行业协会中存在的积弊,已是饱受诟病。既然问题多多,该怎么治?很多人会本能地想到——“加强监管”。但空洞地说加强监管,仍有流于空大叙事之嫌。针对行业协会的监管纰漏百出,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强化监管指向的具体方式把握与分寸拿捏,却需要就现实痼疾去求解。

正如有些专家说的,与行业协会对应的管理体制滞后,是很多协会频频“出事”的内在根源。在中国,民政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三个行政法规,其立法层级还很低,而这也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育成长。

就这些法规看,于管理上是重登记而轻监管,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成功以后,在监管中能用的手段就只有年检和评估。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以后,只能在年检时对其作出处罚,如年检不合格不予登记。其迟钝性不言而喻。$nextpage$

事实上,就算是登记,相关的登记管理力量也很薄弱。一方面是行业协会的基数不小,一方面却是登记管理机关人员、经费普遍不足,全国70%的市县没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监管不及的现象很常见,而大量协会也游离于明目化监管之外。

法规滞后,也导致很多监管动作有较大的裁量空间。比方说,对行业协会的税务管束,有的地方、部门会对其按照企业收税,有的则按照事业单位收税,没有统一性标准。

实质上,有些协会问题频发,从国家到地方,并非没有采取治理措施。如对于政府机关领导兼任协会会长,早在2007年,国办就发文规定,现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只可惜,在配套性罚则缺位之下,禁令几乎成为进出随意的“旋转门”。而各地也动作迭出,如安徽省曾要求,无论现职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不得在协会、商会等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但在行业协会既有格局难改的前提下,其辐射面、震慑力有限。

还应了解到,受制于“官办主导”特征和“挂靠制”模式,中国的行业协会多为“一业一会”,呈现高度垄断性,几乎没有竞争可言,这自然也很难成为服务提质的驱动。也正因为非市场化运作,行业协会也保留着官僚化特征,收支公开性、运作透明度不如人意,其服务意识也很淡漠。

而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协会,还会受到政策性庇佑。尽管按《反垄断法》规定,可对违规企业、组织最高可处上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中,行业协会适用的最高罚额限定为50万元,这种违法成本的压低,无异于对行业协会违规运作的实质性袒护。说到底,也正因法律阙如、制度“留白”,很多行业协会才会有“叮鸡蛋缝”、肆意敛财的空间。

明确行业协会自治表达机制

行业协会敛财,说到底是“权力依附”下的虚肿症。也正因权力豢养,它才有勤“捞”的资本。就此看,要斩断行业协会的敛财门道,推进“政社分开”、实现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是必由之路。

事实上,十八大报告中在论及“社会建设”时,提出要“政社分开”,就是着眼于此:政府要逐步放手,让社会团体独立自主起来,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而去年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也要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也唯有推进协会与行政权力的切割,让行业协会回归“中介本性”,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才能避免其性质“异化”。部分协会“上有挂靠部门做‘婆婆’,下可控制市场主体;既是自律组织者,又是经营参与者”的角色混沌局面,方可得以改观。而这些,也该置于政府职能转型的政策框架下。

推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是增强行业协会独立性的重要一步,对协会而言,这类关系切割,本身也是完善自治表达机制的契机——通过分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行业协会进行明确定位,并借此理顺政府、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当行业协会面向市场了,其公权职能被剥离,申请的行政门槛降低,它势必也会形成自净机制和有竞争活水涌入的开放格局,“一业多会”局面或将出现;而跨地域、跨行业的规范化机构也会“生根发芽”。而在眼下,广东方面就已在行业协会中引入竞争机制,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允许跨区域组建、合并组建和分拆组建。在良性竞争下,行业协会的服务质量也会渐渐提升。

当然,脱钩了,不意味着放弃应有的监管分寸。要知道,目前协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款及少量补贴。部分行业协会经费困难,与主管部门脱钩同时,需加快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至于政府,一方面要做好协会资质审核,一方面要推进行业协会运作面向会员的透明化,包括专项资金流向、履职情况等等。

但要保障这些,归根结底,就像很多专家指出的,应加快关于行业协会的全国性立法,如《行业协会商会法》,以制度来保证社团法人规范化运作。在依法自治方面,可重点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动开展、利益维护、会费收取、会员服务及购买服务的评价体系做科学合法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在行业协会中发言权和投票权;也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税收保障制度等。

与行政“脱钩”和立法规范也许都有个过程,难以一蹴而就。在此窗口期,对行业协会腐败收束到反腐大盘子中,严禁行业协会在行政许可庇护下搞“搭车收费”、“指定或强制服务”之类,收紧执法口径显然不可或缺。补全了法律缺口,规避了执法疏漏,行业协会才会摆脱“敛财至上”的沉疴,在矫枉中复归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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