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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的灰色“生意经”

yangguangjujiao 2014-11-19 20:34:04 王 聃/特约撰稿人 总第183期 放大 缩小

 

一些行业组织的敛财问题,正在成为公共的议题。

譬如就在今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就披露,一些行业协会成了“收钱协会”,至2013年底,96家行业协会违规收入达到了近30亿元。审计报告指出,一些中央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和所属单位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至2013年底,国家卫计委、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13个部门主管的96家行业协会——35家社会组织和61家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其所属中央部门的影响,采取违规收费、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有偿提供信息等方式取得收入共计29.75亿元。

动辄高达数十亿的行业协会的违规违法收入,让人心惊。动辄近百家参与的行业协会的数量,更令人瞠目结舌。在这些行业组织背后,到底有着一笔怎样的灰色“生意经”?在那些看似隐秘的发生链条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权力身影?

行业组织敛财的隐秘链条

行业组织一般如何来敛财,其敛财手法有多少?有媒体就披露,它们多采用四种手段来收钱敛财。

按照该家媒体的分析,这四种手法是,一是“伸手要钱”。据披露,中国高新区协会违规将81个地方高新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吸收为单位会员,2010年至2011年收取会费94.2万元;二是为企业“代言”。2013年,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通过行业文件,约定黄、铂金饰品零售价,最终被国家发改委处以50万元罚款;三是为自己“谋利”。譬如2008年至2011年,公安部所属中国消防协会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发行考试教材等,取得收入825.32万元;手法四是“公为私用”。譬如2012年审计报告指出,2010年和2011年,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多收取理事单位会费200万元,用于支付常务理事单位休闲度假等与协会无关的开支。

所谓“伸手要钱”,就是要求相关单位必须加入特定的行业协会,否则其日常经营和办事就会遭遇到各种不便。根据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会费是保证协会正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但在现实中,此种收取会费行为往往变了味。一方面,因为不少行业协会多和政府部门有关联,如果不加入协会,不按时缴纳会费,就会遭遇到拿不到行业的准入资格、无法经营等种种门槛;另一方面,所谓的会费,在具体的缴纳过程中常常又被扩大化,会员单位又不得不缴纳,最终肥了的只能是行业协会。

所谓为企业“代言”,就是违背市场规律,利用权力,或私自约定,来为会员单位谋求特别的好处,并从中获得收益。以前文提到的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为例证,该协会成立于1996年12月,为上海以黄金、铂金等贵金属为主要原材料的饰品零售、批发、生产加工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该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的会员单位200余家、连锁商店300余家。业内人士称,该协会自成立以来,就是上海本土金店操纵市场、垄断价格的工具。而在上海从事黄金销售的企业,每年缴纳6万元会费,即可成为该协会的“会长单位”。

所谓为自己“谋利”,就是以提供“荣誉”、售卖奖牌、举办学术会议、发行教材等手段谋求利益。而这其中最突出的,又是举办学术会议,因为此种手段常常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同样是在此前的调查报道中,记者发现,利用会议来招商几乎是业内人人皆知的“秘密”,学术会议也绝非行业协会收费的唯一途径。参加会议,对于不少企业而言,至少能“花钱混个脸熟”。譬如记者搜索了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多个协会发现,学术会议早已与招商赞助画上了等号。一份学术会议招商文件介绍,连与会代表入住的房卡上都可以印上企业的广告。如果要将企业的资料装入会议代表的用包中,每种价格就得上千元。短短两天的会议,就安排了九场供企业宣传的卫星会。不仅仅只是会议赞助,行业协会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也有着“生杀大权”。譬如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等都可对医药类企业展开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并收取一定费用。

而在这样的学术会议中,不可或缺的更是种种评奖活动,这甚至早已成为行业组织的“评奖经济”现象。在今年,央视就曝光了一个名叫“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组织,这个组织每年举办两次评奖活动,颁发奖项明码标价,交纳2.8万元就能评选上十佳百姓满意放心奖。对此,国家卫计委表示,该学会不是其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问题是,如果不是国家卫计委主管的行业组织,为什么评奖行为能够大行其道?这中间显然既有行业协会的疯狂,亦有整个社会对荣誉、奖牌的畸形需求——不管这些荣誉和奖牌是真是假。

至于“公为私用”,该现象更是频频见诸媒体报道。而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行业组织会费乃至收入变成工作人员的隐性福利,有的则是直接发放奖金、购物卡、过节费。只要去细究,几乎每个行业组织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类似问题。

行业组织“生意”背后的权力身影

一些行业组织为何敢大行其道地敛财?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其浓厚的官办性质。它们不仅仅常常是“二政府”,大量领导干部更是在行业协会中身兼要职。

内蒙古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苏浩曾经有一个观点,有些民间团体、协会之所以有非法敛财的现象,不过是在利用民间团体的名称来蒙骗广大群众,因为有了组织的名誉总是能得到社会的信任,所以他们就是利用这一特定的社会名誉来招摇撞骗。而造成这些组织特定社会名誉的,正是大量官员身影在协会中的出现。

有深度观察也认为,因为一些行业组织形成的历史背景、双重管理体制等原因,中国行业组织对政府的权力依赖、财政依赖短期内难以迅速消除。有些行业组织还存在民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三重管理。更具体地说,目前中国全国性行业协会多数都是政府创办,无论组织、领导还是经费、政策,都与行政主管单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行业组织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业”组织,而仍是政府部门或公开或不公开的附属机构,那么出现所谓的行业协会组织腐败,并不足为奇。

一旦权力深度介入到行业组织的日常运行中,它带来的结果显然是双重的。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行业组织敛财会具有某种“控制性”和“全覆盖性”。有媒体在去年就披露,2013年7月18日,湖南省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的两个会员单位负责人举报称,自2011年衡质协成立以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这一行业发生了巨变。举报人士称,当初他们以为是衡阳市质监站下属的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联合衡阳多家大型检测机构,意图垄断当地检测市场而设局。但随着协会成立履职,他们才发现背后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许多会员单位发现,原来他们从市场自由接洽业务的权利逐渐消失了。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衡质协的上述作法其实是将原来政府公示的检测备案变成了协会备案,其行业管理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行政管理。通过“借用”行政权力,强化对协会的会员单位的控制,实际上已形成了非法的垄断和管控。

另一重结果,就是加剧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一个例证是,许林森,曾担任浙江衢州市建设规划局副局长,退休之后,他继续“发挥余热”,当上衢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会长。曾经在建筑规划领域的广泛人脉被许林森在行业协会会长的岗位继续利用,许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评优、相关产品进入安居工程等事件中提供帮助,收受大量贿赂,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或许如专家所指出的,当权力过度介入到行业组织的运行领域,腐败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原来的腐败是由政府官员与行贿者直接操作的“二元腐败”,“二政府”式的行业组织出现后,变成了加入中介组织的“三元腐败”,腐败手法更加多样、隐蔽,也更难发现。一些行业协会和鉴证类中介组织已成腐败多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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