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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与腐利,边界在哪儿

yangguangjujiao 2014-10-10 21:39:56 李 妍/特约撰稿人 总第181期 放大 缩小

 

尽管有那么多人认为“反腐不应反职工福利”,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福利”一词却不无矛盾与尴尬之处:一方面,中央反腐、反“四风”新风劲吹,一些单位取消或减少节日福利,引发了基层职员的“不适应症”;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有力的监督和明晰的标准,一些单位在日常常常利用福利钻空子、打擦边球,使原本正常的福利蒙上了一层灰色,福利有沦为“腐利”之嫌。

福利还是腐利?国企、机关发放福利的边界在哪里?福利与腐败的关联到底又有多大呢?

正当福利是公民福祉

“福利”之所以让人搞不清,很大程度还缘于人们对“福利”的理解不一,定义不明。因此,搞清“福利”,首先还要明确定义。百度“福利”解释如下:福利是员工的间接报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险、带薪假期、过节礼物或退休金等形式。这些奖励作为企业成员福利的一部分,奖给职工个人或者员工小组。

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合理而适当的福利,从来都是激励员工、吸引员工、提高企业在员工心中形象、提升员工对职业满意度的一项重要管理工具。正当、合理的福利,也从来都是国家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是每个人权利和福祉的重要内容,从精神到物质、从法律到规章,具有合法性来源的福利,无论是其资金来源还是发放途径,只要遵循正当的制度而行,就会成为公民的福祉。

那么,哪些才是具体定义福利的正当制度呢?按照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现有的福利费通常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就几乎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一些事业单位也参照上述做法。

尽管如此,对福利的制度定义还是显得太为宽泛,操作起来自由裁量权极大。其结果,要么是福利滥发、超发,容易滋生集体腐败,要么就是在禁令下,一些单位不清楚正常的福利究竟该怎么发,于是干脆“一刀切”,一些正常的员工福利也被禁止。虽然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有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福利”的说法,但合法合规的福利到底指的是什么,并不容易找到明文规定。

福利与腐利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或许,正是由于对正当福利缺少详细而具体的界定,最终导致福利与腐利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企事业单位普遍实行低工资制,多种福利与薪酬并行的分配制度,比如防暑降温费、工会福利费,还列入规章保障用途。虽然早在几年前,中国就规定了福利的发放范围,但由于福利施行的惯性以及正常福利定义的模糊,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事业单位常常巧立多种名目,让福利涵盖内容远超规定。

比如,在一些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小到毛巾、香皂、大米、食用油等日常用品,大到数万元过节费、低价购房资格,各种优厚福利应有尽有。据中部某大型国有上市公司总会计师透露,仅该企业的福利费就可列出7大类:节假日津贴、职工体检培训、企业年金类计划、差旅通讯补助、下属医院开支、产品优惠体验、工会活动,一家企业就有几十种。

近年来,福利开支的“异化”更是日趋严重,福利与腐败也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纪委通报来看,违规发福利的手段包括虚列支出、巧立名目发钱。比如,华润集团就虚列“原材料费”,套取854万元为职工发购物卡,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公司则利用假发票套取了300万元福利开支。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介绍:“一些机关还频频被曝出借买月饼、洋酒开办公用品发票,巧立开支报销。”这些单位不把福利列入薪酬而是作为管理开支,其中的“门道”在于增加企业成本,减少所得税税基,实现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另外,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采购“一进一出”缺乏监督,成为腐败的高发区。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说:“有的明明花了400万元,发票就开成600万元,已成为腐败分子容易利用的盲区。” 除了以上列举的种种福利与腐败之间的关系之外,部分福利还沦为了高管“特供”。记者获取的薪酬及缴存记录显示,以北京市属一家非上市银行为例,其支行副行长发放补充公积金作为福利开支后,个人每月缴存7678元,单位再缴存后达每月15356元,仅高管的一项福利费标准,就是同企业基层柜员的十余倍。

显然,变味的福利很多时候只是沦为了“部门红利”甚至“腐利”,受益者往往心照不宣。这种所谓的福利与直接腐败之间仅有的差距在于,它让多数人受贿,成为一个群体或一个单位、部门的腐败,将责任归因于某一个人不合适,归于众人又显得“法不责众”。定义不清、监管不力,加上长期的制度惯性,就默认了这种所谓福利,不合理福利又造成了与社会普通公众福利鸿沟般的差距,长期成为公众口诛笔伐的灰色地带。

福利需发放,也需监管

要改变制度惯性、改变社会不公、缩小收入差距,无疑需要去掉不合理的福利,保留合理福利,让正常福利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正常福利该发放,但也需要明确定义,加强监管。

比如,关于哪些福利不该发放,根据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一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二是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三是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四是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五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此外,“超额”的福利费还须按规定纳税。全国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人员介绍,根据规定,福利费不超出工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可税前列支,超出部分还应纳税。

列出不应发放的福利费清单,只是规范福利的第一步。在现实操作中,为了避免新的不当福利改头换面、巧立名目,让真正合理的福利发得其所,受益普通公众,还更需要对福利发放加强监管和引导,进行行为规范。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企业应当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这说明福利发放光明正大,也已经纳入监管,正在不断完善。

归根结底,节日福利的争议并不是简单围绕一袋米、一盒月饼、两桶油而展开,背后是公众对于更好、更合理、更清晰有界的福利体系的期待。只有福利体系真正清晰了定义,明确了边界,遵从了社会公众的公平要求,这种合理的社会福利就理应既能在人力资源方面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又能惠及绝大多数普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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