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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的信访机构和信访制度

yangguangjujiao 2014-09-02 21:40:08 总第178期 放大 缩小

 

明代和清代中央信访机构有通政使司和登闻鼓院(厅)。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特设“察言司”,职掌为受理吏民申诉,洪武十年(1377年)该机构改名为“通政使司”。“通政”是政情畅通之义,其职掌范围很宽,既是中央政府的总收文机关,又参与议决大政,是高级参谋班子;同时负责受理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屈或检举不法行为的上书。明代后期设置了登闻鼓院,清代称登闻鼓厅,从初期到末期一直未变。

清代形成了一种名为“叩阍”的信访制度。“叩阍”分两种方式,即鼓状和告御状。凡是上访的官民遇有冤屈不平之事,原审衙门不理或审断不公时,可以直接到通政司击鼓诉冤,先由通政司讯问录供,如确实有冤情,奏报皇帝交刑部查办。而告御状则是从前代延续下来的上访申诉形式。

古代历朝的信访工作,通常由行政系统和监察系统两个系统负责。一般投书由行政系统受理,有关刑名断狱的信访案件,则由监察系统掌管,这与当代检举揭发性的或申诉冤案的来信来访通常由司法机关和监察部门受理颇为类似。古代信访制度对统治阶级了解民情、治理国家、巩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对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对广开言路、招贤纳谏、处理刑名断狱、纠正臣僚徇私舞弊,都曾起过积极作用。一些开明君主对吏民上访、上书非常重视,而不重视臣民信访者往往是一些昏庸无能之辈或专断暴戾之徒。

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朝廷和各级官府仍设有信访机构,但由于封建政权日趋腐败,统治者远远脱离民众,他们设置信访机构只是打着“让民上访”的旗号,实际上却对信访者处处设置障碍,从各方面加以限制。如清代规定,吏民上访击鼓“必关军国大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官民诉讼之事在地方审理不得解决时方可上告到朝廷,否则处以重刑。如《东华录顺治朝》卷17曰:“自今以后,凡有奏告之人,在外省应先于各该管司道府州县控诉,若司道州县官不予审理,应于该管总督巡抚巡按内控诉,若总督巡抚巡按不准或审断冤枉,再赴都察院衙门击鼓鸣冤。”“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乃戍边。”

《清史稿·刑法志》还载:“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对老百姓信访的种种严格限制,无异于取消了臣民上访的权利。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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