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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令管控的警察与枪

yangguangjujiao 2014-06-19 17:36:21 马想斌/特约撰稿人 总第174期 放大 缩小

 

开枪,历来都是警察所有执法行为中最为敏感、也最具争议的行为。每开一枪的背后,警察一边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责任,一边是自身与他人安危受到威胁,要在紧急情况下一瞬间做出决定,甚至这样的决定要经得住公众和法律的反复推敲。

之前,他们在严格的枪支管控下,陷入“不敢佩枪、不敢开枪、不会用枪”的尴尬境地。尽管今年5月开始,中国开启反恐新模式后,很多一线警察被要求学会开枪,配枪上街,但依旧未能走出警察用枪的尴尬之地。于是呈现给社会的是,警察的用枪权利一直处于制敌与走火的生死困境中。

被禁令管束的枪械

因毛泽东早期便提出的“枪杆子里出政权”,从而对枪支赋予了革命色彩。于是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后,对枪支的严格管理成了基本共识。尤其是1960年之后,国家收紧对民用枪支的管控,但对警察的枪支管理则相对宽松。

这样的宽松政策持续到了上世纪90年代,那时候配枪在民警眼里是待遇与级别的象征,枪支一般都由个人保管,而刑警更是人手一把手枪。

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2000年,因几起民警滥用枪械发生的命案,成为枪支管理的转折点。当年,有警察因为开车时与前方司机发生口角就开枪杀死对方;有警察为12.5元的水电费与房东发生争执,开枪射杀了房东一家三口。而手枪丢失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姜文主演的电影《寻枪》,正是当时丢枪频发的社会背景。

经过几年的舆论讨论和制度思考,2003年1月底,公安部出台“五条禁令”,对民警用枪的严格管束自此开始,因为涉及追究领导责任,不少地方的警察配枪,被单位上收“集中保管”。原本集中保管是中国枪支管理的基本制度,也因“五条禁令”才被严格贯彻执行。

在“五条禁令”的管束下,警察用枪有着一套极为严格的程序:先从网上登录个人账号,键入密码。这个信息会自动上传,让管理者知道谁在何时用枪。之后,警察用自己的钥匙打开枪库门,然后同另一名警察来到存枪的保险柜前,先后验证两人的指纹,方能打开枪柜取枪。

理论上,如果因工作需要用枪,警察可以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也多会批准。但现实中,大多警察却宁可不提出申请。也因此,以“五条禁令”为标志,警察的“不配枪”导向日趋强化,已成为多数中国基层警察的默认规则。

不会用枪的警察

枪械越管越严,导致警察越来越不愿意用枪。

民警持枪犯罪承担责任,不仅包括其领导责任连坐,甚至根据“五条禁令”,其他的责任让警察对枪产生了本能的抗拒。比如,根据相关规定,枪支严禁“人枪分离”,这意味枪一旦到了警察手中,就得24小时携带——不能放在家中,也不能出入饭店、商场、歌厅等场所,不能参加朋友聚会,更不能交给没有持枪证的人代替保管。作为“第二生命”,枪支一旦不慎丢失,对于警察而言,轻则纪律处分,重则脱警服坐牢。

如果在执行公务时开枪,必须立即上报,检察院可能介入调查。在这种不愿持枪的氛围中,警察面对嫌疑犯苦无对策。2006年广东江门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两名民警到达现场与凶犯对峙时,苦于手无寸铁,只能返回派出所取枪。而在更多情况下,即便面对逃跑的嫌疑犯,警察手中有枪但大多时候不会选择开枪。

根据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还要求,除非经过特别许可,警察进入北京市区时不得携带枪支。而被采访的多名警察,他们均不知道该条款,同时认为该条款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谁会吃饱了撑得没事带枪去北京啊?”一名警察说。

除了不敢佩枪,中国警察还经常“不会用枪”。许多单位缺乏有效而严谨的用枪培训,导致民警不知道什么情况能够开枪,而即便开枪,其命中率也极低。比如昆明暴恐案发生时,在武警赶到之前,在场的民警打光子弹,却无一命中。

事实上,中国警察用枪的原则是“依法正确使用”。但是,何为“正确”,没有标准。而在警察群体中,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共识:对于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还正确的是“不携带”。

难经舆论推敲的枪声

然而,枪械严格管控下,警察不愿意配枪或者不敢开枪,导致警察伤亡率增大。在2013年,449名中国警察因公死亡,创下5年来新高。事实上,早在暴恐案引起外界对中国基层警力薄弱的注意之前,中国警察的人身安全就曾引发热议。近年来的多起刑事案表明,中国民间的枪械持有量正在上升,民警应对暴力犯罪的挑战愈发严峻。

可另一面,社会舆论依旧对警察配枪产生了别样的滋味,一方面,社会期待配枪的警察能够为社会增加安全感,但另一方面近些年屡屡发生警察持枪伤害无辜者的事件,让社会对警察用枪产生了强烈的警惕心理。

稍远一点的,如河北霸州一案。2002年6月4日,河北霸州市公安局康仙庄派出所副所长杜书贵一家三口驾车外出,在112国道霸州市境内与该市供电局职工牛亚军等人所驾电力工程车发生摩擦。杜书贵竟然开枪将牛亚军当场打死,行为令人发指。而稍近一点的,如2012年,辽宁盘锦因拆迁警察枪击农民;之后在当年10月4日,河南温县一名小偷持石块拒捕并袭警时,被公安局副书记李世轩持枪击毙。当年4月在广东广东怀集,警察以受到威胁而击毙一名持扁担的男子……

而在今年,类似警察与枪的争议更是频繁发生。很多时候,案件发生之后,不论是基于怎样的现场情况,警察所给社会的解释无不是依据“可当场击毙”的权力。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可当场击毙”当然不是必须击毙,击毙不击毙,尚需视“当场”的情况。依据常理来说,遇到需要开枪射击的状况时,首先要看匪徒手中的武器杀伤力,棍棒、刀枪、还是手榴弹?是否一定要取其性命?可否射击手、脚部等?

舆论对每一次枪响都要经过反复的推敲和质疑。社会希望,警察的每一次枪声都能经受得了考验。基于此,“可当场击毙”赋权于警方的同时,希望还有一整套判别程序来制约警方的权力。

职业化是警察用枪的真正短板

警察使用枪支,可以说是其所有权限中最为极端和严厉的强制手段,是一种“致命性强制力”,不到万不得已,不出现公共安全与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危在旦夕的情况,决不使用的最后手段。因此,用枪不可不慎重,规则不可不细化。

当前,对于在什么样的情况、程序下允许警察用枪?面对哪些情况和对象不允许用枪?只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十五种紧急情况下,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对允许开枪的情形,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看来,总体原则是“人身受到威胁是外来的、巨大的、现实的、急迫的”。

但问题是,从中国目前的枪支使用规范上来说,使用枪支哪些情况是合理合法的,哪些是不规范的,这些东西其实我们没有。于是很多专家建议,特别需要建立一套枪支使用过程中的规范,加快这方面完善的力度。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院长、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魏永忠教授介绍,公安部目前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筹划。通过细则的确立,让警察执法用枪更加规范,从制度方面也可以保证警察不违规,出了问题该承担的要承担,不该承担的有相关制度的跟进,保证合法的执法权益。

除了制度细则的完善外,在很多人看来,警察用不好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平时训练不够。为此,公安部在反恐形势下,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武器枪械的专项训练活动,提升警察对枪的熟悉程度。可事实上,对于当前的警察用枪来说,真正的短板并不在此。随着一线警察配枪上街、枪距离社会越来越相近的情况下,让过去很多被掩盖的弊端暴露出来。无论是用不好枪,还是不敢开枪,或者频频发生丢枪、面对突发事件反应过激等行为,都从反面说明了警察职业化的重要,而职业化恰恰就是警察的真正短板。

警察用好枪,无论是日常更为严格的训练,还是对突发情况的精准判断,以及是否开枪的取舍决定,都依赖于警察更加职业化。换言之,只有在理想信念、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及道德伦理等方面都已经被职业化了的警察,才能实现公安工作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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