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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自贸区会禁止大妈跳舞吗?

yangguangbaodao 2014-04-17 14:53:39 总第170期 放大 缩小

 

《北京青年报》:自贸区会禁止大妈跳舞吗?

似乎全世界都无法阻止中国大妈跳舞了。从小区的广场,到上海南京路的街头,伴随喧天的音乐,一群群大爷大妈带着十足的自信,为大家展示着自己对文艺的理解,捎带着向全世界证明“中国人从此过上好日子了”。但是,别人似乎并不买账,泼粪、鸣枪、放藏獒……甚至上海成立自贸区,就有网友发问,“自贸区禁止大妈跳舞吗”。

大妈们跳舞看似无可厚非,但实际上是私人空间对公共空间的侵害。时代发展到现在,保护私人隐私和私人空间已成大家的共识。比如偷窥别人的隐私,就会遭到指责。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个人的隐私空间也不能侵害公共空间。毕竟,公共空间不是自家的卧室,自己不惧于展示,还要考虑别人是不是欣赏。

很难想象如果中国大妈们在美国遍地开花到处舞动是什么结果。估计被居民投诉、被警察制止的可能性较大。在纽约有专门制定的噪音法,根据规定,居民区噪音不能超过45分贝。如果在公园举行大量的人参加的活动,更必须遵循噪音控制的规定。西方的咖啡馆、饭店、图书馆等公共空间,都显得更加安静,也令人愉悦,就在于每个人都能遵循约定俗成的规则,不能让自己的声音干扰到别人。

也许有人能够欣赏大妈们的音乐和舞蹈,但是,即便对自己的音乐和舞姿无比自信,还是要注意自己是身处公共场所。这个空间是大家的,不能把自己想象的美好强加到无辜的、不能欣赏这种美好的人身上。如果习惯不容易养成,靠道德的说教无法服人时,是否大家约定一个方法,通过城市立法的形式把尊重他人的原则确立下来呢?在这种原则下,我们不偷窥别人的隐私,也不要拿自己的隐私去骚扰别人。

我们期待,终于有一天,这个世界能安静下来。

《新浪网》:广场舞扰民应以民事侵权追责

高音炮“还击”广场舞,本质上仍是丛林法则式对抗。在这类群际冲突爆发之际,当地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技术性手段,化解权利冲突,是必要的。实质上,在广场舞动辄引发泼粪、放藏獒、鸣枪等极端对抗的情况下,不少地方都采取了对症治理方案。但也要看到,很多事后性行政治理带有一定的应急意味,与构建成熟的社会管理体系有距离。要规避广场舞扰民,说到底,还须置于法律视角下去求解。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它不问侵权人实施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在侵害主体上,扰民广场舞者存在构成共同侵权的可能性。即使有广场舞者是路过利用“打酱油”闲暇跳上一支,也并非有效的免责事由。因此,无论扰民广场舞的场所是公园,还是私家庭院,只要周边居民休息权受侵害,即可起诉寻求法律救济。司法部门也该依法溯责,而不能以“息事宁人”态度待之。

广场舞扰民,本质上,也是在制造噪音污染。依据中国《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而社会生活噪音的管辖、查处主体是公安机关。若广场舞分贝超出这标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有关部门完全可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受害居民也可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第61条规定,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所以说,应对广场舞扰民,无论是民众还是有关部门,都应更多地采取法律手段。

《中国青年报》:当“广场舞”成了噪音公害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月29日下午,在一阵急促的警报声后,温州市区松台广场上空不断地回荡着这句话。声音是从松台广场对面新国光商住广场C幢4楼平台发出的。平台上架了6个大喇叭,正对着松台广场,目的就是对抗不堪其扰的广场舞。从当天下午2点开始,“警告声”一直播放到傍晚5点多。一些广场舞大妈实在受不了了,陆续打道回府。

眼下,温州的高音炮,虽属于“功能型武器”,实在也是不得已之举。据说去年10月,在业委会的牵头下,温州新国光商住广场600余位住户一起出钱,凑了26万元,买了一套扩音设备“还击”广场舞音乐。这份“齐心协力”,比交物业费爽快许多,也足以窥见两者之间的纠葛之深、“广场舞”的扰民之烦。

地方部门也没闲着,今年年初,温州鹿城区还发布了“广场舞公约”,并由公安、环保、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只是,这就像猫抓老鼠的游戏,执法人员来了,大妈们就调低音量,走了又调高了。跳舞也是合理的民生需求,噪音则是明显的污染,地方部门也管了问了,但这样的症结还是悬而未解,究竟谁该对此担责?

于理而言,跳舞的太吵,自然理亏在先,至于拿高音炮“以暴制暴”,也难以契合程序正义。但我们不妨从下面这组数字来窥视广场舞之争背后的事实:据统计,中国平均每10万人的运动场地数量只有65.8个,而日本和欧洲发达国家都在200个以上,截至2010年底,中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2平方米。

禁止与对抗都不是办法,舞还得跳,但又不能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公共服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去协调好两者间的矛盾。

《新华网》:温州还击“广场舞”的“高音炮”已拆除

“呜-呜-呜……”3月29日16时,温州市中心区松台广场对面的高楼突然传来一阵急促、惊悚的警报声。一群正在广场上引吭高歌卡拉OK的人皱起了眉头、歌喉哑然;一批准备晚上去high广场舞的大妈们闻讯,不得不临时取消了每天雷打不动的活动。

警报声来自广场对面“新国光大厦”小区C幢4楼平台,那里有6个大喇叭组合成的高音团队一齐朝着松台广场方向播放。警报声过后,传出一段字正腔圆的男声:“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刺耳的警报声与语音播报循环播放。

原来,这是业主委员会垫资26万元买来这套“声波武器”来“还击”松台广场的广场舞噪音。业委会主任吴先生说:“我们为的是让‘新国光’的广大居民们有个清静的环境,以后他们放,我们也放。他们不放,我们也不会放。这是没办法的办法。”

面对不同诉求者矛盾的升级,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场文化活动,倡导“健康、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今年1月21日,在鹿城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公安分局、城管与执法局、区环保局等单位组织广场歌、舞的民间团队及个人,签订了《鹿城广场文化活动公约》。其中约定:每场广场文化活动的时长控制在2小时之内,每日活动的时段为7时-12时、14时-21时。白天平均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不得超过45分贝。同时,政府还成立了监控和管理广场噪音问题联合执法组。

《中国新闻网》:“大妈”去哪跳舞政府应有作为

广场舞简单易学、欢快热烈,融健身与社交于一体,受到群众喜爱并不奇怪。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老龄社会的到来,参加公共健身活动中的群众越来越多。然而,城市有限的公共资源已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健身和安居之间的矛盾,折射出公共健身场地建设和投入的严重不足。

目前,城市体育健身场所除了专业运动场馆和经营性健身场馆之外,能够满足群众健身的场所大多是居民小区或公园、路边的小广场、空地,甚至是稍宽的人行道。相对于新建社区,老社区规划不合理、体育场地匮乏的现象更加突出,一些地方尽管尝试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和部分单位健身场地,但在实际中却并不尽如人意。

2005年11月,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以及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都对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要提供满足居民体育健身需要的公共用地和设施。但是大多数城市在社区的建设规划中,并没有将体育用地和设施作为硬性指标加以落实,各级政府用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十分有限。

“大妈”该去哪儿跳舞?实质上不是“大妈们”自己的问题,而是各地政府应当着力解决的社会民生问题。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做到体育用地与城市规划同步,有效增加公共活动空间,才是消除“广场战争”的根本之道。

《钱江晚报》:妥协与共享,才是“广场精神”

无论是广场舞还是高音炮,其特征都是高分贝的噪音占领整个广场,把“安静”驱逐出每立方厘米的空间。噪音和“安静”,本质的区别在于,噪音是排他的,是有攻击性的,有我无你。一方使用噪音,不用的一方受害,双方使用噪音,两败俱伤。而“安静”没有攻击性,不排他,互不干扰,你活我也活,双赢,都赢,没有输家。“安静”是妥协的、共享的。不会有人向一个在公园一角安静读书的人提抗议,说你太安静了,影响到我了。安静是一种自由,一种不打扰他人、不剥夺他人自由的自由。噪音也是一种“自由”,是一种只能我自由,你不该有自由的“自由”。广场舞和高音炮,都是排他性的自由。

一般情况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大多在三种空间里度过,一是单位,二是家中,三是公共场所。除去购物、看病、下馆子,老年人去得最多的地方是公园和广场。三种空间,其实是三种人际关系。相比之下,人们更习惯或善于在单位和家里与他人相处,而不善于在公园和广场生活。

从被管束的地方来到充分自由的地方,往往不知道如何享用自由。我们缺乏在“广场”上和谐相处的传统,即公共生活中互相妥协、共享的精神。经济发展了,城市硬件越来越洋气了,广场建得越来越多了,但没有相应的“广场精神”,当不同人群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就习惯性地捡起了“斗争哲学”,不同的只是,赖经济发展之功,斗争的器械与时俱进了。于是,广场是开放的,可供自由进出的,但人的内心是不自由的;没有自由的人把广场变成了“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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