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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

yangguangbaodao 2013-12-25 18:57:46 总第162期 放大 缩小

 

新闻专栏:

高校“点招”是赤裸裸的腐败

2013年,教育部严令禁止高校“点招”,但禁令之下,“点招”不但没有禁行,反而潜行得更加隐蔽,收费标准也水涨船高,南京某高校的“点招”收费高达100万元,自主招生则成为高校“点招”的新途径。高校拥有一定的招生自主权,但是,赋予高校招生自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高考录取“唯分数论”之偏颇,给那些特长生上大学提供绿色通道,而一些高校把这个绿色通道变成特权通道、牟利通道。

所谓“点招”,也称选择性招生,是指高校对一些分数达到最低控制线但达不到学校投档线的考生实行点名录取。高考本该是一场公平竞争,高招本该“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然而“点招”却是赤裸裸的“拼爹”和“拼钱”游戏:一些有权者打个电话、递张条子就能让高校点名录取某个考生,一些有钱人花几十万、上百万就能买来高校招生名额。高招名额是宝贵的公共资源,而不能当做商品来买卖。中国的教育经费虽然比较紧张,但高等教育经费一直被优先保障,这既可以从高校工作者享受的优厚待遇中得到印证,也可以从高校不断爆出的铺张浪费乃至贪污腐败丑闻中得到印证。在此情况下,一些高校仍然欲壑难填、见钱眼开。

只要“点招”存在,高考公平便无从谈起。“点招”是一些高校利用招生权力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钱权交易”或“权权交易”,是一种赤裸裸的招生腐败——不仅有集体腐败,还可能暗藏着个人腐败。事实证明,只出台禁令不足以震慑一些高校的逐利冲动,必须把“点招”上升为一种腐败行为加以预防和打击。一方面,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高校要加强信息公开,将预留的招生计划予以公开,将招录的学生情况予以公示,并阐述招生的依据和理由,接受公众的评议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实行“点招”的高校,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不只要拔出“萝卜”,而且要带出“泥”。

四川新闻网:

自主招生,本不是一种权力

自主招生的制度初衷是为唯分数论的高考制度纠偏,十年之间自主招生为高校输送了很多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但另一方面,在一些高校里,自主招生却成了寻租通道。

这些年,倒在自主招生的腐败利益下的高校官员并不少,自主招生的权力异化再次证明了,哪里有不受控制的权力,哪里就有腐败。其实,从本质意义上讲,自主招生并不是一种权力,而在行政化办学而不是市场、社会办学的背景下,才沾染上了权力习气。如果高校以市场化为导向办学,那么营利性应是其办学目的之一,公开透明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费用的收取显得名正言顺,另一方面为保持竞争力,吸引优学生入学以提高高校竞争力也是其招生的必然选择。如此之下,价高者得和择优录取就是并行不悖的办学手段,不与行政挂钩,规范透明的自主招生也就没有了滋生寻租的空间。

但是,在中国,高校基本上均为公立性质,行政管理的方式使得高校成为自主招生过程中唯一有主导权的一方,自主招生才变成了一种选择学生的权力。在自主招生过程中,一是此项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选谁不选谁往往一两个领导就能说了算;二是由于高校的自我封闭环境和官僚式的管理方式,指标不公开、报送不披露、择人过程暗箱操作。

但是限制权力以及公开透明只是治标的手段,从治本的角度来说,让自主招生和权力脱节,使其回归到办学手段上才能让其彻底失去异化的可能和空间。也就是说解决自主招生腐败需要推进高校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不打破高校行政化壁垒,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自主招生必然因其权力属性而必然存在异化和寻租的可能。未来高校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唯有靠高校科研能力、学生就业率等指标才能获取生存发展空间之时,自主招生才能成为任人唯贤的择才手段。

长江时评:

“学术净土”岂容“招生腐败”

高校本应是学术领域的“象牙塔”,是社会孕育人才、孕育知识的一方“净土”。然而,近些年来,高校腐败现象频出,使人们对高校的纯洁性产生了质疑,诸如教授抄袭论文、官员花钱买论文等现象,到借自主招生谋求利益。高校自主招生本来是与现行高考制度的单一性相辅相成的体现多样性的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各个高校在国家统一高考之外选拔人才的自主性。其目的是为了补充高考“一考定终身”的缺陷,尽可能地选拔更多可造之才进入大学深造。然而,在这一政策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却出现了黑幕:一些家长希望孩子能够进入较好的学校去深造,而学校的有些领导却看到了这一政策背后的可谋之财。

这种异化了的自主招生,是对国家优质教育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明显有悖社会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应当由优秀的人才来享受,在中国目前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现实之下,这种由自主招生衍生出来的腐败现象是对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学生在素质上固然有先天禀赋的差异,但后天努力更为重要,人才的发展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才能促成人才辈出、脱颖而出的良好局面。

要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自主招生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还需国家加强对自主招生政策的“宏观调控”,自主性这一特色务必要保持下去,但是任何自主性都需要一个“边界”而不能“宽大无边”,这一“边界”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来予以界定,来确立一个国家权力与高校自主权力的“黄金比例”。此外,高校还应当增强自主招生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学生及家长的监督,让高校自主招生权“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暗箱操作”所滋生的腐败现象。

凤凰评论:

自主招生:半吊子改革滋生腐败

公众对自主招生改革的前景充满疑虑,担心推行自主招生改革会进一步剥夺贫困学生、底层学生进名校的机会,制造招生腐败、加剧高考不公平。中国当前实行的自主招生,简单地说,是半吊子改革,由于改革不彻底,使自主招生变异为自主腐败。

中国从2003年起实行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自主招生一路走来社会质疑不断,根源在于程序设计并不合理。这些高校的自主招生是与传统的集中录取相嫁接的,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学生只是获得录取优惠,还要参加高考、填报志愿,这本质不是自主招生。真正意义的自主招生是学生和学校双向选择,一名学生可以获得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再选择大学,由此建立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机制。自主招生运作10年来,并没有改变单一的分数评价体系,也没有减轻学生的负担,反而增加了招生不公的焦虑。

中国高校的教育腐败、学术腐败和社会上的腐败一样,都因权力缺乏监督。在招生方面,行政权力可以介入招生,且不受制约,这无疑会滋生权钱交易。而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就是限制行政权干预学术、教育,同时,要求行政部门必须对师生负责。这一制度,就是明晰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权责的制度,让学校回归到教育家治校,而非行政治校。

推进教育去行政化,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是3年前就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的改革内容,但改革并未得到落实,政府不愿放权给学校,学校行政不愿放权给教师、学生,出于利益而非教育,捍卫目前的行政治校格局,从中制造权力寻租空间,蚕食教育。因此,针对自主招生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不是要求取消自主招生,而应该打破既得利益的阻力,坚定推进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深入推进真正意义的自主招生,实现教育公平。

长江商报:

遏制高校招生腐败当扩权、限权并举

高校招生腐败案件近年来则呈多发趋势,尤其在自主招生方案实施以后,涉案数千万乃至上亿的高招腐败案例时有上演。高校扩权不可避免地使招生灵活化,进而为寻租留下空间,这一点无法回避。当招生自主权蜕变为寻租权力时,问题的根源在于有了自主权的高校,并没有在权力监督的改革上跟上扩权的步伐,从而导致高校扩权扩充的是一种不受监督或少受监督的权力。

以呼声很高的去行政化改革为例。去行政化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且中国民国时期也有深刻体现的教授治校,教授治校意味着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的彻底分离,在教育、学术等问题上自治。在自主招生问题上,这种分离的必要性不言而喻,自主招生本质上是带有教育选择色彩的一种权力。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对学生的淘汰与录取都应该以高校自身的教育理念和对学生能力的综合衡量为基准。既然是教育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那么这种选择的机会就应该交予教授,而非行政官员。问题在于,在行政化背景下,这两种身份往往是重合的,所以招录选择容易偏离教育自身的规律。

出于对自主招生权的防范,国外大学在推进学术自治的同时,往往采取招考分离,用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来命题,而高校负责根据自身定位和理念择优录取。这与中国现行的招考不分——招生、就业事务归属于行政部门的模式——有很大区别。高校招生模式的变革理论上也应沿着这个方向推进,通过教育事项的高度自治与第三方专业命题的结合,确保高校招生扩权与限权的并举。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对逐步扩大的高校自主权而言是个积极的信号。当然,遏制高招腐败,在去行政化之余,还需在高校经费透明、招生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建设上做持续努力。

南都网:

动真格的教改才能铲除教育贪腐

学校处于强势地位,一方面把自主招生变为抢生源的手段,另一方面则制造权力寻租空间,高考加分有腐败、“自主招生”自难幸免。中国高校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有行政级别;学校内部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不分,行政权主导教育和学术资源的配置,直接介入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这种学校治理模式导致行政权力极大,且缺乏监督和制约。一个大学招生处长贪污金额上亿,这背后是怎样的权钱交易?

大学实行自主办学,必须建立确保自主权能合法合理利用的制度,这就包括大学校长应该从行政任命变为公开遴选且取消行政级别,这样才会对学校办学负责,而不是对上级部门负责;大学内部实行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分离,成立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独立负责学校的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学校行政只是执行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决策,这可以避免行政权力对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的侵蚀;具体到招生中,应该成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校的招生标准,并监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学校领导不能干涉招生结果,否则校长将面临教授委员会的不信任,直至被罢免。

说到底,要制约高校的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必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有效制约学校行政的权力,推进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和学校内部治理改革。在高等教育管理改革方面,核心是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改革拨款体系、实行校长公开遴选、依法落实学校的招生、学科专业设置等自主权;在学校内部治理改革方面,核心是调整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责,明确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和学生自治,督促学校转变办学理念——必须对受教育者负责。没有高等教育的市场竞争机制,没有受教育者的选择权,很难改变学校的办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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