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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土地主人,农民才能拥有财产权利

yangguangjujiao 2013-12-24 22:04:14 周俊生/特约撰稿人 总第161期 放大 缩小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1条专门论述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内容。《决定》明确的改革方向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这个农村改革方向,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让农民通过财产权的确认,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并可以从中获取财产性收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打破目前广泛存在于中国城乡之间的社会二元结构,使城乡发展能够进入一体化的机制,真正实现城乡之间的平等。因此,全会作出的这个决定,被视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最重要的农村改革,将有效地释放农业生产的市场活力,使农业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农村改革滞后于城市改革

中国35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已经使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出现在农村由农民自下而上掀起的改革,是中国最初的改革萌芽,安徽小岗村的18户农民,仅仅是为了吃饱饭,在当时顶着巨大的压力签下“生死文书”,秘密策动了一场分田分地的活动,对于唤醒当时沉睡的中国走上改革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小岗村农民的这一行动得到高层的肯定,一场席卷中国农村的以土地承包为主导的改革迅速掀起,严重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人民公社体制终于瓦解,农业生产不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而且以较少的劳动力就迎来了持续多年的大丰收。

但是,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在农村基本完成了土地承包改革以后,改革的重心迅速地转移到了城市,农村改革在相当长时间内实际上处于停顿状态。在城市改革越来越发展、改革红利越来越丰厚的背景下,农民从改革中得到的实惠慢慢消失,在生活水平上与城市居民的距离也越拉越大。

其实,土地承包制仅仅是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它难以使农民在此基础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由于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对农村就业人口产生了巨大的吸附力。因此,内地省份的农民为了寻求更好的挣钱机会,纷纷离开土地到工厂打工,但由于承包地的流转未及时建立起来,反而导致大量农地抛荒的情况出现,影响了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升。

改革之所以在农村出现了停滞,关键的问题在于它回避了农民关注的核心问题,即土地的产权问题。改革初期的土地承包虽然让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支配权,但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获得的只是承包权,而不是产权。很显然,土地承包只是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制度将农民锁定于土地的制度束缚,而当社会经济结构出现变化,农民开始离开土地以后,这种制度就明显地不适应了。但是,由于土地承包是被作为改革初期的一个成果而获得了神圣化的地位,对其进行再改革就需要对新形成的框框进行突破。相比之下,城市改革的各种阶段性成果由于未神圣化,对其进行再改革反而显得很自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获得了初期的改革红利后,中国农村的改革长期滞后于城市。

让农民获得土地的财产权

在今天全面深化改革成为大势所趋的时候,农村改革已经成为农民的强烈要求,而农村改革必然要触及土地流转这个核心问题。实际上,在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农村土地入市交易的试点。今年8月,浙江温州发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12类农村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最近,安徽省又决定在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未来还将建设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这些已经出现的探索与三中全会的改革目标高度契合,为全会搭建的理论框架化为实践作出了可贵的探索,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更多财产权利”的改革方向,又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城镇化的最重要之处并不在于给GDP增加多少个百分点,而在于可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壁垒,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广大农民平等地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当农民对土地获得了财产权以后,不仅能够给城镇化的推进“助一臂之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土地流转,可以让原来沉睡的土地成为一种活化的市场资源,农民可以成为投资者,利用市场化机制对其实现资源配置,从而迸发出社会所需要的资本活力,创造出更多能够产生财富的新的资本源泉,而城镇化的目标也能够通过这样的途径得以顺利推进。

35年前的改革,农民以获得土地承包权的途径获得了对土地的支配权,这是适应当时农业生产力的一个改革举措。今天的改革,让农民可以通过土地的交易获得财产性收入,改革已经站到了新的高度。而通过这一途径,农民获得了完全意义的土地权利,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这是在农业生产力提高以后农村进一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是让农民掌握自己的命运

三中全会作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决策,让农民能够通过土地的流转和上市交易获得打开财富增殖的通道。但是,土地毕竟是农民最重要的,很多时候几乎是唯一的大宗财产,因此,推动农民将土地投入交易市场,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让农民自主掌握交易,二是政府必须建立起公平交易的市场,不能让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在这两个方面,政府有责任向农民提供帮助。

其实,对于农民来说,获得土地财产权,并不意味着只有将其投入交易市场出售才能获利,事实上,这种一次性买卖对于农民来说可能是危险的,由于土地从长远来看有长线的增值机会,将土地一次性出售即使从经济上来看也不一定是理性的。因此,更合适的是让农民能够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到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组织,使土地收益能够成为农民永续的财产。

今年3月底,刚刚就任新一届政府总理的李克强第一次外出考察,就选定了江苏常熟古里镇的田娘农场。考察期间,李克强总理说:“土地也能产黄金,但是小块地不行,要靠大块,一户农民一亩三分地那能行吗?”李克强总理年轻时在农村工作过,对农业生产有透彻的了解,这是他的肺腑之言,这种肺腑之言不是从书本上来的,也不是从既定的政策出发的,而是从实践中得到的真知灼见。让农民重新走上“组织起来”的道路,让小块的“一亩三分地”进入农场,成为农民可以掌握的资本,可以极大地释放农业生产力,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这与目前推行的城镇化发展方向也是切合的。

今天我们所需要的“组织起来”不能与50年代的“组织起来”混为一谈。农业发展需要搞集约化生产,而类似常熟田娘农场这样的组织形式就是一种切合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组织形式,它采用的是股份合作的形式。股份合作已在全球范围内被实践证明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经济模式,它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企业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股份合作的最大优势便是使土地成为农民的资本,农民即使离土离乡也能从土地中得到收益。而原来以承包制而分散出去的零碎土地集中起来以后,又可以保证农业生产向现代化的方向推进,不仅机械化、水利建设等都可以保证,股份合作企业为了保证产出高质量的粮食,在土壤保养上也会投入很大的精力,这就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尽管股份合作是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方向,但这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的基础上推行。改革开放前的“组织起来”之所以会失败,一方面固然有超越了当时农业发展水平的问题,但更主要的问题是它剥夺了农民的自主权,以权力意志来强行推进。这种教训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也曾经有过,当解散人民公社成为一种潮流的时候,有些集体经济发展已经很发达的地区对此有过疑惑,农民并不愿意分田分地,但却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事实证明,今天,当股份合作成为一种值得提倡的农业组织形式时,我们同样需要警惕强迫农民入股的倾向。而当农村的土地交易市场建立以后,我们更需要警惕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需要而诱导农民将土地投入到交易市场。真正的城乡平等在于充分尊重每一个公民对属于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而不是由外力来规定农民只能这样做而不能那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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