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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权与城乡平权

yangguangjujiao 2013-12-24 21:59:18 总第161期 放大 缩小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1条专门对此加以论述。

《决定》明确的改革方向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3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使中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出现在农村由农民自下而上掀起的改革,是中国最初的改革萌芽。然而,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改革的重心迅速地转移到了城市,农村改革在相当长时间内实际上处于停顿状态,农民从改革中得到的实惠慢慢消失,在生活水平上与城市居民的距离也越拉越大。

这一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将农村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并明确了方向,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让农民通过财产权的确认,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并可以从中获取财产性收入。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打破目前广泛存在于中国城乡之间的社会二元结构,使城乡发展能够进入一体化的机制,真正实现城乡之间的平等。

□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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