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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为何在中国是弱者?

yangguangjujiao 2013-11-19 18:56:36 总第160期 放大 缩小

 

在西方国家,媒体通常被称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监督公权力、守望社会的责任。而在中国,媒体则是广义的公权力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整个公权力谱系中,相对于其他权力机构,甚至不是公权力的机构,如国有垄断企业,媒体也是一个弱势者。这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还是有必然的因素?

不妨以新近发生的陈永洲案来剖析。

陈案最近呈现戏剧性的变化,最初群情激昂、新闻界总动员,声讨湖南警方,如今当事媒体道歉,各方偃旗息鼓。虽然案情逆转源于陈永洲的自供,但假设:陈在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中没有收受贿赂,媒体就会是胜利者吗?警方就会如陈永洲东家新快报所要求的那样放人吗?

长沙警方这次跨省刑拘陈的理由,是他的负面报道造成了中联重科的重大损失。根据中联重科的说法,按照专业机构的评估,陈的一篇报道使企业在二级市场上损失了十几亿人民币。所以,长沙警方以“损害商业声誉”的罪名刑拘陈。且不论陈是否有罪——这是应由司法部门判定的事情——此处仅按照陈永洲并无事实过错的假设去推论,那么外部压力,尤其是新闻界的齐声声援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否能改变警方决策?

从法律上来看,可能性很小。这一事件中,外界批评主要集中于警方抓捕的程序合法问题,即所谓“跨省追捕”和“先抓后审”,以及罪名适用问题。就后者来看,警方不一定会让步,即使不按这个罪名,总是找得出其他罪名的。至于先抓后审,已有律师指出,这并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换言之,经常被舆论诟病的程序合法问题,从法律上看,也并不一定批评得在理。

如果从这一事件的社会性来看,它是一个恰当的中国社会规则解剖样本。在中国,很多事情有时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事,当某一事件引起群情激愤,甚至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时,那么,法律问题就会升级成政治问题,按照政治的逻辑去发展。陈案会上升成政治问题,让行政部门感觉到有必要干预吗?从陈案刚发生时新闻界同仇敌忾、高密度发社论声讨,尤其是新快报的激烈姿态,以及全国记协和新闻广电总局的表态来看,假如长沙警方迟迟不放人,又找不出合适理由,不排除事情会进一步升级,从而可能像2010年《经济观察报》仇子明事件一样,最终警方在压力下放人。仇子明事件与陈案性质类似,仇也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幕,而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所涉嫌罪名也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后来《经济观察报》也发了一个声明,再加上网上舆论的声援,最后上级公安局撤销了遂昌县公安局的网上通缉。

然而,初看相似的两起案件,背后却有很大不同,这决定了陈案不一定会以仇案的“喜剧”方式结束。首先,在仇案中,仇只是被网上通缉,并未被警方跨省追捕,这使得警方下一步要采取抓捕行动时会受到很大阻力。其次,仇被通缉的消息传出后,舆论界特别是媒体并未像这次一样采取集体行动,即便是《经济观察报》的声明也行文平实,未有过多悲情渲染,且未刊发在自己的报纸上。记协等更没有公开表态。换言之,论舆论压力,仇案比陈案少几个数量级。然而仇案在事情披露后不久就得到解决,陈案长沙警方却一直“按兵不动”,这背后显示出事情的诡异性:即新闻界如此空前的团结一致,反而可能使事情变得更糟。

原因在于,中国的意识形态主管部门乃至党的最高领导层会对新闻界的空前团结感到警觉。对中共来说,媒体在“既有”的社会安排中,应该扮演宣传者的角色。如果长沙警方屈就于压力而释放陈,那么,下次哪位记者被抓——不管什么原因——新闻界无疑会再次形成这种集群效应,这种事多发生几起,中国的新闻媒体包括记协,就可能演变成记者和媒体的一个压力集团,行使监督角色,变成真正的“无冕之王”,对政法等专政机构形成监督和制约,所谓“媒治”的情况就会出现。进一步,甚至有可能出现某个新闻媒体和记者会凭借这种集体力量,挑战中共的宣传主管机构甚至执政者本身的权威。这是党所不能容忍的。

总结起来,新闻媒体在中国表现弱势的原因有四点:一是新闻媒体确实自身不干净,像陈永洲一样,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记者和媒体大有人在,媒体的灰色生态链是整个中国社会腐败中一个未能例外的部分,这使得媒体的监督人身份大打折扣。二是媒体受到宣传主管部门的约束,又经过多年“驯化”,早已失去了监督的雄心甚至是能力。三是在中国,党权和行政权力为大,当媒体的监督权和其他公权力发生矛盾时,往往以媒体的退让结束。四是执政党的性质决定了媒体只拥有“可控”的监督权,不可超越党所允许的范围,任何可能导致执政党和政府形象受损,或可能导致社会不稳的监督,无疑都是不允许的。

需要强调的是,最后一点才是根本。在执政党试图掌控一切的情况下,媒体一旦冒出超出控制的苗头,不待其他公权力打压,党的意识形态主管部门就会首先出面“修理”。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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