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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惩治网络谣言

yangguangjujiao 2013-09-23 21:23:30 傅达林/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总第156期 放大 缩小

 

最近,随着“秦火火”等网络名人被刑拘,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网络谣言行动在全国展开,如何把握公权治罪与权利自由的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重塑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网络谣言并非无法可治

数年前,中国的网民还在为“上帝送来的礼物”鼓舞欢呼,如今网络发展已经蔚为大观,且呈现出一派百态丛生的复杂景象。互联网在拓展言论自由空间和民主监督渠道的同时,也伴随着泥沙俱下,各种网络谣言、舆情推手现象,不仅破坏了网络秩序,也在公共空间制造对立情绪,扩大官民互信的裂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机关启动了这一轮治理行动。

从社会危害性上讲,网络谣言严重透支原本脆弱的舆论公信力,并会引发现实世界的秩序混乱,这构成了行为人受追究的法理基础。无论是事关公共安全,还是涉及他人人身权益,网络上谣言四起最终都将危及到现实中我们共同的生活秩序,所以每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都必须恪守必要的界限。诸如利用互联网散布、传播京温商城“女青年离奇死亡”谣言,长沙涉周克华案发帖造谣等,造谣目的或许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地突破权利界限,引发公权力危机。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即便高度崇尚言论自由,也会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对网络谣言的科学治理,对故意造谣行为进行精确打击。

早在1996年,美国就出台《电信法》,明确将互联网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并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近年来,美国司法部门还通过一系列判例,严惩网上造谣违法行为。

在中国,为了形成惩治网络谣言的制度合力,不少人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规则,这种立法的路径依赖其实忽略了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目前,中国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并非无法可治,至少形成了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较为完整的责任体系。对于网民造谣诽谤,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通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经济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对于网络造谣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造谣者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诽谤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等,则可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比国外多寻求私力救济而言,中国的立法规制更加侧重公权力打击,且责任全、力度大。

摒弃“严打”的惯性思维

随着全国公安机关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一些个案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担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会不会陷入传统的严打思维之中,甚至出现背离法律精神的现象?这并非杞人忧天,因为现代社会,真正构成对法治实质破坏的往往不在于个人违法犯罪,而是公权力不依法执法。

严打思维强调对违法犯罪打击的从重、从快、从严,而忽略依法这一前提性要素,容易使得一些案件在证据收集、法律标准判断、定罪处罚等方面出现瑕疵,甚至酿成冤假错案。倘若严重依赖“三从”,迷恋重刑的震摄功能,易使打击违法犯罪偏离法律轨道,为了挖掘犯罪分子而不惜“宁可枉判千人,不可一人漏网”。在政绩观的影响下,一些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可能会被升格处理,这本质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伤害,也是对法治的破坏。8月28日有个广泛报道的案例就值得商榷:清河县警方发现百度贴吧一网民发布消息称,“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因这条信息迅速被点击1000余次,警方认定为网络谣言,并对造谣网民赵某行政拘留五天。从发言内容看,这是典型的“求证式”信息,行为人既无造谣主观故意,也很难认定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法律上很难构成违法行为,警方上升到行政处罚层面予以升格处理,显然与当前严打网络谣言的大形势有关。在另一起安徽砀山网民因发布车祸不实信息被拘案件中,警方最终撤销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表示歉意。

严打思维习惯于“运动式执法”,不讲求执法的严密性和规范化,难以确立起网络社会的常态法治。在秩序平定上,专项集中整治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功效,却难以为继催生内发型网络秩序。“运动式执法”的根本缺陷是给执法留下很长的“休眠期”,法律得不到常态化的执行,很难杜绝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而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欲从根本上实现互联网的法治生态,执法者既不能矫枉过正,更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执法的真正“使命”在于:对造谣者的责任追究,乃是一种权威的否定性评价,久而久之才能够在网民内心形成一种规则意识,一种秩序情怀,一种守法的公共理性。倘若执法时紧时松,网络谣言不仅难以根治,反而让网民的理性找不到增长的预期,进而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只有告别“运动式执法”,通过始终如一的依法问责,让每一个网民不断强化自身的公民义务感,才能将网络言行纳入理性而富有建设性的良性轨道。这种网民公共性的拓展,不仅压缩谣言制造和传播的空间,也会带来一个有序、健康和生机勃勃的网络新世界。

讲求法治的思维与方式

法治社会,任何执法都不能以背离法治精神的方式实施。针对网络言行的执法更应如此,因为在虚拟空间,公权力治罪问责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密切相关,而言论自由属于所有国家机关都负有尊重和保障义务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了保护略显脆弱的网络监督氛围,尽可能拓展公民表达自由的空间,执法者必须考虑对违法言行的打击方式和力度,既要精确打击又要避免“因言获罪”,提防造成噤若寒蝉的不良效应。

那么,如何把握好打击谣言和保障权利的平衡呢?前述论及的严打思维要不得,最根本的路径还是回到中共十八大所提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上来。只有将惩治行动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随意性,才能防范公权力失范或是打击失准带给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并在损害实际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一是执法必须谨遵法律标准。网络得以存在和繁荣的基础,在于言论的自由与表达的畅快。而执法机关采取何种标准认定网络谣言,将直接影响公民言论自由的尺度。网络环境中,因信息不充分传播了不准确信息,这和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有本质区别。实践中,一些执法者习惯于将网民发布的不实消息完全等同于造谣,很容易突破法律标准随意扩大打击面。在网民发布的不实消息中,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是恶意捏造,对“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缺乏主观考量,就不宜动辄认定为网络造谣。例如就吴虹飞骂建委案,法律界就有人士认为,以“我想炸……”为起头的所有表达,都不过是借助网络宣泄自己的主观想法和情绪,并不属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这方面,国外司法实践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认定标准,“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标准,如果行为人发表的言论不是导致明显而即刻会发生的危险,一般都属于言论自由范围。

二是惩治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复杂的网络舆情生态,让传统意义上的造谣产生许多新问题,执法机关如何合理、准确地评估其社会危害,并以此衡量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变得比较复杂。何种情况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法律的标准并不明确,此时需要执法机关充分尊重事实,综合考虑造谣者的动机、方式、后果等因素,客观准确地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如果网民出于“不明真相”的监督意图,在公权力部门信息公开不及时的情况下,基于对自己权利的担忧而做出揣测性怀疑,或是道听途说后在网络上转载、跟帖以求真相,则不宜轻易认定为网络造谣予以打击。网民最担心的是,执法者会不会把不喜欢听到的声音扣上谣言的帽子,这对言论自由的钳制将是致命的。

三是治罪必须关注权力控制。对网络言行治罪要实现法治化,关键要把执法权“关进笼子”。法治思维方式的提出,主要侧重于公权力的要求,打击网络造谣,执法权力能否受到严格控制,将直接影响整个行动的法治指数。网络上之所以出现一些对严打“网谣”的异议,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警察权力受制约还不够,如律师难以介入此类案件过程,一些地方短期内“抓捕”上百人甚至数百人,执法机关对案件细节缺乏交代,媒体舆论的监督还不够深入。在这种背景下,人们难免对执法产生种种担忧。可见,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将惩治网络谣言的执法纳入规范化轨道,才能确立起执法的权威与效力,为中国的法治增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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