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武疯子”犯罪

yangguangbaodao 2013-08-21 21:57:00 ■ 王恒嘉 总第154期 放大 缩小

 

7月29日上午,一有精神病史的男子在深圳罗湖砍死3人砍伤5人,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如何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大讨论。类似的事件近年来并不罕见:2011年6月3日,一25岁男子在公明街道刀袭路人,致2死5伤,凶手被证明有间歇性精神病史。2010年4月27日,中年男子赵某在平湖刀袭两名年轻女子致一死一伤,警方怀疑其有精神病……

2013年1月1日起,《刑事诉讼法》中与精神病犯罪有关的新法条开始实施,2013年5月1日起,《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至此,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将接受政府强制治疗。但在此之前,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不承担刑事责任,带病进入社会后再犯罪的事情却存在,而且绝非个例。

“精神病鉴定”曾成为“杀人无罪”通行证

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所长高北陵接触过十几例犯罪后被鉴定为精神病、释放后再犯罪的病人,比较典型的有:一个病人曾经在外地杀人,因为被鉴定为精神病而被释放。来深圳后,无端怀疑同事破坏他的恋爱,于是计划良久,在一个没有摄像头的角落把同事杀了,后来又处心积虑逃避法律惩罚;另外一个病人,曾经在外地杀人,也因为被鉴定为精神病被释放,来深圳后又造成了三人重伤、多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他在犯罪后还说出了“我杀人不用负责任”的话语。

中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所以,一旦犯罪嫌疑人没有“辨认能力”就“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现实操作中,鉴定结果往往与普通百姓的认识产生巨大偏差,一些杀人案件,案犯计划周密具有高智商犯罪的特征,最终则被鉴定为“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而免于刑事处罚,让受害人家属无法接受。这种偏差的出现来源于三个不同的概念:辨认能力、基本辨认能力和实质性辨认能力。

普通百姓理解的“疯”,接近“基本辨认能力”,即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鉴定机构经常做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则更接近于“动机”,即犯罪的出发点(有人陷害等)是否真实;而法律上的“辨认能力”,则更笼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何恬说,中国向发达国家借鉴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概念,后来发达国家都改为认可基本辨认能力,中国却改变缓慢。何恬说,动机很复杂,比如迷信者认为一个人是蛇精而杀人,难道因为是“妄想”也不用负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建清表示:“基本辨认能力”的出发点在于行为的动机,从动机出发去判断一个犯罪嫌疑人,就形成“刑事人格化”的局面,即他是一个好人还是坏人。何恬说,近几年来,国内对辨认能力的鉴定有所改善,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的许多病人会被鉴定为“部分责任能力”而要负一定刑事责任;而真正完全丧失了“基本辨认能力”的人,在她接触和了解到的相关案例中低于10%。而且,不能把精神病鉴定当成唯一的判决依据,否则,医学判断就代替了法学判断。做出最终判断的,应该是法官。

2013年前未进入“强制医疗”的嫌疑人成历史隐患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深圳市康宁医院重大院务办公室主任张繁新说,目前“法院委托康宁医院强制治疗,什么时候出院他们法院决定,我们提供医学参考。强制治疗费用完全是政府出的。”张繁新透露,深圳将会在坪山新区建设一座“建宁医院”,由康宁医院进行医学管理,其中专门有一个区域用于封闭管理、强制治疗。而在今年之前,康宁医院很少接收犯罪嫌疑人,“一般送到省内公安系统其它医院,还有监狱医院,康宁医院的医生经常去会诊、指导。”而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公安、街道办、家人送来的都有,“入口多、出口也多”。

2013年开始,凡是涉嫌犯罪的精神病嫌疑人,一般会被强制治疗。但在此之前,情况并非如此。高北陵说,据她所知,深圳的精神病嫌疑人,要么放掉,要么关进监狱,送到安康医院(一些地方成立的专门医院,许多在警方管理下)的非常少,主要因为深圳没有自己的专门医院,送其他地方的安康医院则有一个费用的问题。

刘建清说,部分精神病嫌疑人会进入监狱服刑,对于有精神病的罪犯,虽然在释放前会进行危险性评估,但也只会在释放后和当地公安机关打个招呼,“效果微乎其微”。何恬说,之前许多嫌疑人是由“家属领回去”的。这就会出现三种情况:“第一,想治疗无能力;第二,有能力不负责;第三,家属根本不接受。”这三种情况下,隐患没有排除。目前看来,政府并没有把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再逐一甄别治疗的想法,这里面有一个政府财力的问题和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所以,之前“被家属领回去”的精神病嫌疑人,在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之前,是不会进入政府“强制医疗”的范围的,成为“历史隐患”。

何恬的学生今年接触了一个案件,一名精神病嫌疑人被释放后再度伤人,学生问她能否起诉当地政府要求赔偿,她的回答是:“法律上不存在问题,2013年之后曾经犯罪的嫌疑人再出来肇事犯罪,政府都有责任。”

未来:建立以“危险性评估”为基础的预防机制

何恬说,在许多发达国家,针对精神病人,是有常规的“危险性评估”的,在此基础上,也就有一套预防机制,而中国没有,中国往往是等危害后果发生之后才来补救。张繁新说,目前中国针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有危险性评估,但却是在“没有犯事之前没有例行地做”,他认为这样也有合理性,“不该对普通病人做危险性评估,那类似于怀疑拿刀的都是凶手,有火柴的就是纵火犯,也不公平。”

何恬认为,中国还是应该像发达国家那样建立专门的精神病监狱或监区,这样比把犯罪嫌疑人放到医院更经济实用,比如有精神病但有部分责任能力也有罪的病人,放到普通监狱里对其他犯人和看守也有危险,释放后对社会的危险仍然存在,而在精神病监狱里就可以一边服刑一边治疗,还可以参加相应劳动,而不像在医院被“养懒”。

何恬认为,中国一直“以家庭为主”来管理精神病人,是因为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的问题。中国老百姓观念里,父母虐待孩子是“打自己的孩子”,而西方发达国家却往往剥夺其父母的监护权。同样的,“疯子”也往往被看成是“家庭的疯子”,曾经有一个父亲杀死犯精神病的儿子,因为家族里的老人说:“你这个孩子解放前一定会按家法沉塘。”而经济基础,则是许多地方政府考虑到财政负担的问题。何恬认为,作为一个日趋现代化的国家,社会基础在改变,政府应更多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