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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与法律站在一起

pinweiyuedu 2013-08-02 18:58:36 毕会成/辽宁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总第153期 放大 缩小

 

法律不能担保绝对的正义,它追求的只是法律的正义。

李天一案件的律师一换再换。在目前的两位辩护律师接手之前,已经有两拨律师因为不堪压力退出了。媒体舆论预先断案,已经在民意法庭上判决李天一罪大恶极,而律师们却承诺要做无罪辩护,他们的人身和精神处境可想而知。

我理解民意的忧虑。中国的司法独立尚未在制度层面完成确认,对公正的干预司空见惯,权力的胁迫、金钱的收购,几乎成了司法实践的动力。这种制度环境强化了媒体监督的意义。在媒体全面收窄了报道半径,更多聚焦所谓民生和突发自然灾害的情势下,部分媒体对司法事件的跟踪关注尤为可贵。我在以前的文章里曾称中国大众媒体为“第二警察局”,他们携带针眼摄像头在中国大地上到处侦查取证的勇气和勤勉,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的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在未来的李天一案件的审判中,媒体的在场无疑将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外部环境。

但是,媒体审判不能越界替代法律审判。我们有一百个理由相信媒体,我们有一百零一个理由在媒体与法律之间,选择同法律站在一起。独立司法空间的廓清,不但意味着对权力、金钱等外在力量的拒绝,更是对包括媒体在内的民意的拒绝。美国司法界对新闻媒体的戒备与防范发人深思。美国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审案过程,报道时所配画面通常只是法庭提供的速写画。法院倾向于挑选对案件“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团,并在庭审期间被告知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唯一根据。为了免受媒体先入之见的侵袭,一些著名的法官,比如霍姆斯,甚至以不读报著称。

媒体报道中的李天一是个冥顽不化的浪荡子,据说从小就劣迹斑斑、罄竹难书。民意中的李天一是一个符号,集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乃至学二代特质于一身,一个由各种社会不公交媾而生的混世小魔王。但这些形象和概念只能止步于法庭门外。法律不承认李天一是什么代表,如果你对他所代表的社会力量和秩序不满,到法庭之外抗议好了,但李天一不能成为这种不满的替罪羊。

法律不负责审查和鉴定李天一的上半生,法律只是就事论事,他在法律判决之前只能假定无罪,因此他有权得到律师的司法服务。法律不承认独家揭秘的所谓事实,它只认可具有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证据。法律也不承认民意的浮想联翩——当然也无意和无权禁止——它只是把自己的审判建立在审慎的法理推导上。法律不能屈从民意,它的判决经常不会令民意,尤其是受害人完全满意。我们必须准备接受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法院不是令人皆大欢喜的地方,法院之所以做出连它们也不喜欢的决定,是因为它们是正确的,在法律决定结果的意义上,它们是正确的。任何权力都是一种恶。法治只是众多糟糕的社会治理技术中相对不那么糟糕的一个而已。

法律作为一种公权力,自从接管了私人争端的裁决,以及用司法裁决取代同态复仇之后,就不只是替受害人出气这么简单的事。受害人有复仇的激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全社会却无权不假思索地站到受害人的立场上。尽管许多人在受害者杨女士身上看到了自己的处境,但杀了李天一,我们的处境并不会变得更好。

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杀了李天一,我们的处境甚至还会更糟。倒下了李天一,站起来的未必就是正义,公正也不能通过剥夺李天一的法律权利来达成。如果所有的律师都屈从于法庭外的压力而无人为之辩护,那才是对司法公正赤裸裸的嘲弄。真相是争辩的结果,让李天一的律师缄口或消失,这种靠强制维持的真相怎么可能服人?没有控辩双方律师的唇枪舌剑、抗辩盘诘,案情如何真相大白或接近真相大白?

用古代讼师的“摇唇鼓舌”、“颠倒黑白”来想象现代律师,表明我们远未脱离传统的法治思维。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在精神理念上的最大区别在于,传统法治是“以法治国”,法律成为政治的工具,用以表达统治意志或平息民怨;现代法治是“依法治国”,法律一旦制订,即在所有人之上。即便律师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这也没什么可怕的。因为这样做的前提是承认法律至上,甚至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理念在这种极端情况下被越发清晰地显明了。

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和以权代法。法律中的漏洞终究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修补,而有法不依的缺口一旦打开,法治的大厦就倾覆在即了。法治理念下,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之所以经常超过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以法,是因为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在两者不能兼得的时候,宁愿让程序正义先行——正是对程序的尊重定义了法治与人治的差别。

一个令人痛苦而又符合理性的命题是:法律保护违法的人。程序性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甚至是罪犯的人权,也就是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理论上,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李天一,当然是法律意义上的。

所以,不能要求法律与我们站在一起,而是我们要与法律站在一起。司法公正易受伤害,不但不能成为放弃法律的理由,反而更要求我们用信任去促成它。没有什么比对法律的蔑视更伤害司法公正,和更令司法实践堕落的了。

所以,请给法律一个表现公正的机会,这吁请既是向媒体和民意发出的,当然也是对所有想干预这场审判的力量发出的。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底线失守了,公正则彻底作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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