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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野中的“实名制”省思

yangguangjujiao 2013-07-18 21:18:40 总第151期 放大 缩小

傅达林/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有一种管理叫“实名制”,有一种期许叫权利自由,二者之间在法治的背景下究竟会发生什么样的碰撞?随着近年来实名制不断推陈出新,人们在关注其方便政府管理的积极效果同时,也越来越质疑其对公民权利带来的限制。到底哪些领域有必要推行实名制,其背后有哪些权利冲突,采取实名制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这些都是法治社会必须厘清的前提性问题。

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自由的冲突

在社会活动中,公民采取实名还是匿名的方式,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都属于权利自由的范畴。但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增加了公共治理难度,使得这种自由很容易被一些人滥用,威胁到共同体的安全和秩序利益。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权便以公共利益为正当目的,对公民参与社会活动予以实名的强制性要求。例如,2000年国家推行储蓄实名制,是为了遏制金融诈骗、整顿金融秩序、打击公款私存、遏制贪污腐败;而火车票实名制的推出,旨在消除“黄牛党”的非法倒票、维护旅客出行的公平秩序;实行手机实名制,则是要防范各种“信骚扰”,打击手机短信违法犯罪行为。

实名制下,公民以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方式,实现行为的规范和有序,为政府的公共治理提供源头性秩序。但这种公共目的的实现,是以私权自由的限制为代价,稍有不慎便对公民权利构成威胁。例如,在遭遇电信与网络环境恶化的困扰后,政府开出的“手机实名制”与“网络实名制”方案,却遭到众多质疑与非议,其焦点即在于人们对通信自由权、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公民基本权利被限制的担忧。

实名制首先会给公民信息权带来风险。要求公民提交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本身有损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增加公民信息外泄的概率,蕴含有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风险。当年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初衷之一是保护民众隐私,可2011年7月的用户隐私大量泄露则是一个绝妙的反讽。同样,中国发生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黑幕中,电信运营商也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实行手机实名制,谁能保证用户的手机号码、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不被泄漏?信息化时代,实名制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大量留存在公共记录中,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均可获知。2011年底,中国CSDN社区600万用户密码泄露,天涯社区4000万用户明文密码和注册邮箱泄露,至今令人难忘。

与个人信息权相比,实名制会否伤及原本脆弱的言论自由权,这更加令人忧虑。网络实名制企图通过重塑网民责任理性,达到政府对网络乱象的治理;但对于网民来说,网络本是一片自由天空,其匿名性给网民带来前所未有的精神释放空间。崇尚自由的网络一旦遭遇政府的实名制,冲突在所难免。不少用户对微博实名“如临大敌”,原因就是微博的大部分功能都和行使言论自由权有关。网络实名制的目的,无非是让公权力在发现违法言论之后,能够利用真实身份信息迅速追查。但在“彭水诗案”、“跨省追捕”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网民势必会因为惧怕“秋后算账”而主动抑制言论自由,使一些可能有益、但存在被打压可能性的言论被扼杀在摇篮里。如何确保公权力不致滥用实名制,造成打压公民言论和表达自由的结果,始终是网络实名制立法不得不考虑的关键问题。

实名制的推广,还会带来公民选择和交易自由权利的限制。类似菜刀、避孕药、汽油等实名制,加重了公民市场行为的程序负担,客观上对交易自由带来不便。而其真实效果,往往只会给老实人造成麻烦,对真正危险分子则形同“牛栏关猫”。从法律上讲,实名制牵涉到公共利益与私权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尤其在中国,对公民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法律保护还不尽如人意,公权力尚未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种环境下轻率寻求实名制的公共治理路径,便容易造成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加剧。

廓清公共治理实名管制的界限

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手段,实名制由于增加了民众负担,限制了公民的私权自由,所以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回顾近年来诸多引起非议的实名制,从“菜刀实名制”到“避孕药实名制”再到“口罩实名制”,公众质疑的焦点在于如何划分政府实名管制的界限。从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自由的角度看,采取实名制必须符合一些基本的法治原则。

一是合乎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适当比例。这一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在采取实名制时,应符合必要性要求,选择给私权伤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权力,如果能够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治理目的,就不能采取实名制;同时应符合相称性要求,采取实名制与所达到的公共利益目的之间相称,实施的结果不能给公民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价值的伤害。由此,政府采取实名制,必须在行政目的与给公民造成的后果之间进行权衡。例如美国在实行储蓄实名制后,先后通过《银行保密法》和《金融隐私权法》,承认银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政府接近储户信息资料划定了严格的界限,从而力图将实名制下的个人信息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设定法定原则。实名制对于交易自由来说意味着一种限制,应当通过立法机关民主审议决定,行政机关无权出于管理需要而单方面剥夺个人权利自由。但目前一些实名制依据,多源于行政法规。例如,《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其中就赋予了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使得一些实名制隐含的公民基本权利,很容易被行政法规单方限制。在有的实名制领域,还呈现出法律依据不足的境况。例如杭州市在2009年出台网络实名制新规,就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曾酝酿多年的手机实名制,在电信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工信部就于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作支撑。相反,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推行手机实名制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在立法的基础上,由政府监督短信服务商、电话运营商等开展严格的自律和自查自纠。

三是正当程序原则。由于实名制本身暗含限制私权的一面,决定了政府推行必须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决策之前听取不利一方的公民的意见,在不同利益方充分博弈和协商的基础上,增进实名制的民意基础。同时,就实名制对公民交易自由的限制而言,无异于增添了新的行政许可,亦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际上,近来不断爆出的菜刀、避孕药、口罩、汽油等实名制,大多是政府部门的一纸“红头文件”,涉嫌违背《行政许可法》,在决策程序上缺乏正当性。

可见,即便是在公共利益的目的之下,行政机关实施实名制也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始终保持权力的自我克制,体现对私权自由的充分敬畏。如此,才能让实名制真正运行在法治框架内,达致公益与私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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