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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中国临时工”的终结者?

yangguangjujiao 2013-07-18 12:01:12 李 妍/特约撰稿人 总第152期 放大 缩小

 

“临时工”这两年突然火了。房屋强拆,临时工干的;野蛮执法,临时工干的;文件造假,临时工干的……“临时工”成为一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不过,这个群体如此密集地出现于公众视野中,不能说明他们多么无恶不作与神通广大,相反,这恰恰证明着他们权利的孱弱。

在“延安城管脚跺商贩”事件发生后,有城管临时工就说了:“什么苦的、累的、不好的活都由临时工做,但一出事就拿临时工当挡箭牌,这是一份费力不讨好的活。”就像水往低处流一样,在缺乏公平与法治的环境中,掌握话语权的人,总能把责任都推到临时工头上,让他们成为恶行的“替罪羊”。临时工不堪的境遇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

审视用人机制,杜绝临时工执法

陕西延安发生城管脚跺商户头部事件之后,“临时工执法”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

根据记者调查了解,城管、交通、治安等部门,是“临时工”的集中地带。有的地方其正式编制人员与“临时工”的比例一般都在1:3左右,多数“正式工”一般从事着相对清闲的工作,而大量“临时工”则被安排到脏、累、危的工作一线。在许多城市,警察、城管大量聘请临时工做辅警、协管员,除了辅警的招聘相对较规范,其他岗位招聘几乎不做任何培训,就能入职。无论辅警、协管员,对外宣称都不能参与执法,但实际工作中,协管员抓小贩,协警参与抓捕嫌疑人时有发生。

或许,正是因为政府部门将执法权力这一公器,私授给了“临时工”,才导致了“临时工执法”乱象横生。执法本是属于一种强制行为,某种意义上,它会对公民的财产、人身等各种权利形成“合法侵害”。这种情况下,对执法者本身的要求就应该非常严格,这也是法律要求执法权必须授予正式公务人员的原因。但在现实操作中,类似城管等公权部门却大量招募雇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多来自社会底层,教育水平不高,个人素质不齐,要这样的群体冷静克制地执法,恪守法治底线,几乎是很难办到的事情。

公权部门不是不清楚这样的状况,可为什么他们依然执意让临时工参与执法呢?执法人力紧缺当然是原因之一,但大量使用临时工,或许有关一些部门处理问题的智慧。仔细观察这些部门,它们大多都是与公众直接打交道的部门,问题处理起来往往很棘手。对这些部门而言,聘用临时工便能做到收放自如:临时工干得好功劳是单位的,出了事又能给单位“顶雷”。临时工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只能去做那些难干又必须干、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不过很显然,“临时工执法”已经违背了权责对等的法治精神,“临时工执法”引发的层出不穷的暴力事件,也恰恰说明了这种执法现状的不合理性。针对这种状况,一些地方开始了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南京市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不得超过行政编制的10%;甘肃省也发文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能从事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昆明则从7月1日起,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禁止城管临时工执法,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政府以行政、法治强力遏制临时工执法乱象,或能一定程度改善暴力执法现状,但要真正终结临时工执法的历史,恐怕仍需要审视类似编制、工作负荷等政府部门的用人机制问题。政府部门有没有出现正式工的懒政现象,有没有转移干群矛盾的用意,有没有人浮于事的问题发生,是不是真的存在人力紧缺。如果正式工确实存在满负荷工作的情况,那么就应实事求是增加编制;如果只是为了规避责任、为懒政寻找借口,那么就应该严肃查处,严格控制临时工数量。只有让公共岗位随时处于一种实时监督、动态调整的状态,或许才能真正让职能部门回到认真履职的轨道,避免临时工被当成炮灰。

临时工“同工同酬”落地有何难处

今年6月22日,长沙环卫临时工刘利华在街头扫地时严重中暑,昏厥倒地,体温超过41℃,经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由于未签劳动合同,没有环卫所编制,缺乏赔偿依据,刘利华的家属索赔成为难题。

刘利华“同命不同价”的悲剧,只是众多临时工命运的缩影。在如今的劳动力市场中,几乎每天都可以听到各种各样的名词: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这其实意味着,不同的用工体制几乎遍及从政府部门到企业单位的所有部门。名称不同,用工体制不同,意味着即使从事同样的工种、付出同样的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也并不相同。在待遇、福利、责任上内外有别的“正式工”、“临时工”用人双轨模式、“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几乎在各个用工领域遍地开花。

尽管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临时工,但类似劳务派遣、编制外人员,依然是“临时工”的变种。许多人就曾调侃“正式工”、“临时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责的现象:单位里,一个临时工干活,几个正式工打牌;一个正式工的薪酬,超过几个临时工的总和;不出事就是长期固定临时工,出了事就是立马辞退临时工。

正是基于普通劳动者对“同工同酬”的呼吁,此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就明确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对于当前劳务派遣的乱象,劳动合同法也明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也提高了行政许可“门槛”,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而取得许可者,注册资本金从原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至不得少于200万元。

以法治之力保障劳动者公平从业,为临时工的权利平等打通了出路。就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的7月1日,河南省鹤壁山城区某公司的临时工朱先生,在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资后,终于拿到了法院作出的单位给其补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的判令。

不过,在劳资双方话语权并不对等的当下,临时工朱先生的案例或许只能成为特例。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那么多的劳动者愿意以放弃工作机会为代价,去打一场同工同酬的官司。很多时候,救济机制偏弱,地方政府执法不中立,地方财政来自企业纳税,也让地方司法多偏向企业利益,这些,都可能成为《劳动合同法》落地的阻力。

对这条法律来说,备受争议的还有对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设定。怎样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怎样找到一个既科学又可操作的标准?会不会正是因为对这“三性”的设置太过模糊,才容易让违规企业打擦边球?在欧盟各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免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避免劳务派遣冲击甚至取代标准用工形式,都将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用工”范围内,也就是说,劳务派遣是没有辅助、替代岗位这个说法的,这就大大缩减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的空间。

除此之外,由于滥用劳务派遣者多以大型国有单位、垄断行业为主,“财大气粗”,所以不少人也认为,在法律上应该制定更高额的处罚标准,对这些违规企业起到威慑作用。提高违法成本,也是确保法律落地的手段之一。

终结临时工现象,保持临时工心理

不管是在政府部门滥权执法的临时工,还是为企业卖力却“同工不同酬”的临时工,不公平的临时工现象必须终结。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们的存在也恰恰说明了,不管是政府事业单位还是普通国企,或许仍大量存在着人浮于事的现象。

从这个意义看,在这些单位或机构工作的人员,又必须拥有一种临时工的心理。只有当所有人都处于一种公平的从业竞争环境中,所有人都不再端着铁饭碗,都“临时”了,都有危机感了,整个从业环境才不会违背公平原则。

在这方面,公务员聘任制打开了一个良好的局面。至于那些大型国有单位、垄断行业,则更需要从用人机制、法治保障等方面入手,真正打造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从业环境。即便出了事情,也是有事说事,该处罚谁就处罚谁,该谁承担责任就谁承担责任,而不是习惯性地寻找如临时工一般的替罪羊。在政府乃至企业中,只有当所有人员都具备了临时工心理,或许才能更好地终结临时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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