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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女童案折射的问题

yangguangbaodao 2013-06-25 22:00:10 总第150期 放大 缩小

从2013年5月8日至6月1日,至少有10起性侵女童案被曝光。频发的性侵女童暴行令人发指。痛定思痛,只有正视性侵女童案所折射出的问题,才能吸取教训,警惕未来。

女童处境堪忧

如今“破处”之风横行,上至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下到不少公职人员,都如狼似虎般盯着未成年女生,寻机性侵。

近期,20余天至少发生10起性侵女童案: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6名11岁至14岁小学女生,被校长陈在鹏和市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走,在酒店开房。

5月15日,安徽省潜山县某小学校长杨某因12年性侵9名女童被起诉。

5月18日,安徽省舒城县某小学50余岁的数学老师王某因性侵7岁女童被刑拘。

5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西路某幼儿园两名保安因猥亵女童被刑拘。

5月21日,河南省桐柏县黄岗镇斗称沟希望小学教师杨士付因猥亵、性侵多名女童被批捕。

5月22日,广东省雷州市某小学校长郑某因多次诱奸该校六年级两女生被刑拘。

5月26日《四川在线》消息,25日凌晨四川渠县档案局易某在洗脚房强奸7岁女童小雨(化名),并蛮横打骂小雨妈妈。

5月26日,湖南省嘉禾县普满中心小学数学老师曾星明因猥亵多名女童被刑拘。

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弘基学校小学二年级班主任吴某因猥亵4名女童被刑拘。

6月1日东南网讯,生活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一小区工地的年仅5岁的女童冰冰(化名)5月21日上午被强奸,9天后被检出淋病。

以上仅是公开报道的性侵女童案件,实际有多少女童被性侵难以得知。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其实这些案件一直存在,并不是突然间增多,只是以前未能进入公众视野。事实上近年各地均有不少女童被强奸的案例,广西、湖南、贵州、云南、福建等地先后被曝光逼迫女童卖淫的黑色产业链,强奸女童似乎成为一些人的嗜好和时尚。“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报告”显示,广东省近三年女童被害案件共2267件2506人,其中性侵案件高达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广东如此,全国何堪?

儿童是祖国和社会的未来,理应受到社会关爱,享有健康、安全成长的环境和保障。频繁的性侵女童案使女童处境令人担忧。人们愤怒之余不禁一连串问号:何以性侵女童案件屡屡发生?施暴者何以毫无顾忌?教育部门的官员做了什么?社会管理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中国的法律怎么了?国人的道德怎么了? 这个社会怎么了?

“救救孩子”,是鲁迅写于1918年4月的《狂人日记》中末端的一句口号。且不论当年是否真正存在“救救孩子”的危险,今天频发的性侵女童案,却让“救救孩子”成为绝非危言耸听的呐喊。万宁“校长开房”事件曝光后虽引发公愤,但本应对保护女童权益发挥作用的教育、妇联、少儿组织等部门,仍旧沉默,未见应有的作为。

“嫖宿幼女罪”当废

性侵女童案何以高发?重要原因是性侵者获益“嫖宿幼女罪”而受罚成本太低。一般国家规定,凡成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或其中一方是否确实卖淫,成年当事人一律被判强奸罪。其立法依据是:未成年人没有对性行为正确判断的足够能力,故即使其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亦属无效,与其性交成年者仍然按强奸罪论处。

原来中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凡与未满14周岁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年人,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1997年3月全国人大所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分离,单列了“嫖宿幼女罪”,即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此刑法里又增加了独立罪名“嫖宿幼女罪”。强奸罪量刑起点虽为3年,但强奸幼女是按强奸罪情节严重部分量刑,最高可判死刑;“嫖宿幼女罪”量刑起点虽为5年,但最高刑只有15年。显然,“嫖宿幼女罪”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远不如强奸罪。

该条款实施的效果果然大出立法者意外:“儿童性侵犯”案件数量不仅未少反而大增。据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1997年成为案件陡升的明显时间节点。“儿童性侵犯”案件中有不少是“嫖宿”女童案。2009年4月曝出贵州省习水县性侵女童案,3名未满14岁女童在内的11名女生被胁迫卖淫,而性侵者竟有5名该县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检方以“嫖宿幼女”而非“强奸”罪提起公诉,引起公众愤慨。此后官员或公职人员涉“嫖宿幼女罪”者屡屡出现:福建省安溪县华侨职业学校校长许新建、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郑文山、县西坪镇工商所所长谢志腾“嫖宿幼女”案;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池全胜“买处”案;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嫖宿幼女”案;陕西略阳县数名村镇干部“嫖宿幼女”案;辽宁营口企业主和基层干部“嫖宿”8名女童案……司法实践证明,“嫖宿幼女罪”的设立,降低了对性侵女童犯罪的震慑力,不利于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甚至客观上纵容了性侵女童,成为尤其是利用权力性侵女童的保护伞。

事实上,“嫖宿幼女罪”自1997年订立以来便饱遭各界诟病,呼吁废除该法的声音起伏不断。2010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认为,“嫖宿幼女罪”不仅刑罚偏轻,而且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涉嫌歧视。她建议废除该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2011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洪天慧等联名提交了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认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量刑差别大,放纵了犯罪人。”“我们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在2012年3月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约为年均审理35起,判处罪犯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她强调设置“嫖宿幼女罪”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她呼吁废除该罪。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该罪名弱化了社会对这一行为后果的认识,人们会认为“强奸”是重的,而“嫖娼”是轻的,而且“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复杂的法律问题。”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上也呼吁废除该罪,“性侵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知名论坛天涯社区曾有一个热帖:《废除嫖宿幼女罪,凡有女儿的家长都顶进来!》。有网民表示,每天至少顶一帖,一直顶到该罪被废除为止。一些网站制作的专题标题,不约而同质问:谁把受害幼女变成“妓女”?

2012年5月底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相继发生性侵女童事件后,再次掀起呼吁废除该法的高潮。上述2013年5月曝光的多起性侵女童案,使保护女童不被性侵的民意空前高涨,也使废除“恶法”成为全民的呐喊。有关部门应尊重事实、顺应民意,为了孩子,为了我们未来,废除“嫖宿幼女罪”条款,把“嫖宿幼女罪”重新按“强奸幼女罪”严惩!

“公器”变成“家丁”

“公器”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此指共用之器及持共用器物之人。公检法、媒体、医院等皆为“公器”而非“私货”,理应为社会服务而非特权的“家丁”。但在性侵女童案中,“公器”往往变成了“家丁”。如在万宁“校长开房案”中,公安、媒体、医院的行为,即是“公器”变成“家丁”的佐证。

5月10日孩子家长和警察带孩子们去万宁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处女膜破裂。14日下午,涉事5名幼女的家长在接受《京华时报》电话采访时说,在5月10日孩子们做了检查后,他们均从法医或办案民警处获悉女儿处女膜破裂。但警方却在5月13日下午万宁市新闻通气会上称,经鉴定6名女童在与陈在鹏和冯小松接触期间,并未发生性行为。因家长们对这个“结论”非常愤怒,5月13日晚由海南省公安厅法医专家和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专家组成法医鉴定组,对其中4个女孩进行了第二次鉴定。鉴定报告上都写着“处女膜完整”。万宁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公布了这个结果。

两次鉴定报告前后矛盾,女童家长认为第二次法医鉴定不可信,有隐瞒真相嫌疑。记者就两个结果截然相反的医检报告向万宁警方求证。市公安局副局长叶国彪透露,由于不允许对未成年人进行处女膜破裂的鉴定,法医只能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受伤创伤鉴定。当记者追问“如果未进行处女膜破裂鉴定,为何公布处女膜完整的医检报告?”叶国彪挂断了电话。

5月14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这一事件,但并没有采访受害人及家长,没有调查医院前后矛盾的检测,没有提及家长的申诉,而仅仅是报道了警方的说法:5月8日中午6名女生在一起时,其中一名女生打电话叫来了她熟识的陈姓校长,想让其开车送她们去海口,但对方没同意,随后给她们1000元钱离开了。当天下午,这6名女生在万宁一家茶馆喝茶到21时以后,又打电话叫来这名校长,到一家KTV唱歌、喝酒,其间有两名女生不愿再唱歌,就自己联系了当地一家政府单位的冯姓工作人员,随后此人驾车将两名女生带到一处旅馆开房。当然为证明公职人员的清白,警方也提及法医称未发现性行为。经央视报道,万宁“校长开房案”给人的鲜明印象是:不是校长带幼女开房,而是幼女带校长开房。校长和政府官员是无辜的,是那6个夜不归舍的女童在引诱成人犯罪!“喉舌的导向作用终于让我们看到了事实的真相,原来是6名小学幼女勾引校长、勾引政府公职人员陪酒、陪唱、陪睡,严重腐蚀国家干部。”

万宁“校长开房案”事发后,各部门的“安抚疏导工作”一直未断,女童家长受到很大压力。据报道,当地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在案发后轮番上门给家长做工作,要求“不要把事情闹大”。5月14日晚上,两位万宁副市长和万宁市教育局长会见家长,要求他们不要接触媒体。涉事学生家长贾兴(化名)说:“政府要求我们不要把事情闹大,慢慢来。教育局长跟我说,如果孩子以后上学需要他们可以提供帮助,我们说不需要。”

广东省有7名律师组成律师团,特地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万宁警方作伪证和徇私枉法渎职,并要求万宁警方回避案件的侦查。5位家长为求得案子公平、公正解决,先后在委托书上签名,委托广东律师作代理人。但在律师们还没来得及介入该案,万宁警方和司法局便找到5位家长,“政府叫我们请海南本地的律师,不要请外地的律师。”贾兴说。第6位女童家长林浩(化名)也说:“政府说我们家是外地人,情况特殊,所以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广东律师团赴海南后,也都接到电话,受到相关部门的“关切”和“提醒”。压力之下,最后5名家长全部解除了广东律师的代理。

何以上述“公器”都在为性侵罪犯开脱?他们想保护的是谁?1000年前司马光说过:“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而一旦“公器”变成“家丁”,社会也就失去了公平、公正,并因之衰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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