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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中国河流污染治理

yangguangshixian 2013-03-27 18:13:03 总第144期 放大 缩小

 

此次潍坊打井排污事件引发公众对地下水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也让公众更加清楚地意识到,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空气、土壤,正在成为侵蚀健康和生命的毒物。更为严峻的是,中国环境问题总体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遏制,血铅病、癌症在一些农村地区集中出现。环境污染对城市人群的影响同样不容小觑。统计数字显示,中国每年新发癌症病例200万人,因癌症死亡人数为140万,中国居民每死亡5人中,即有1人死于癌症。

中国亟须为地下水环境保护专门立法,依法规范工业和生活污水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架起打击违规排污的高压线。目前,中国地下水管理涉及水利、环保、国土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权限划分不清,缺乏有效协调。需要尽快改变这种“九龙治水”局面,避免互相推诿,提高管理效率。同时,有必要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与地方政府考核指标挂钩,防止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阻碍环保部门开展工作。

中国经济近二十年保持超高速发展,然而,粗放式的经济发展带来了GDP的高速增长,更带来了触目惊心的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专业人士估计,因环境恶化带给中国社会的各种损失,预计每年超过万亿元,占到中国目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近3%。

农村治污没有退路

据人民日报报道,尽管目前关于“癌症村”的成因尚无官方的权威解读,但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应当对传统的发展模式、环保意识及民生理念深刻反思。

中国农村环境问题是历史与现实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环境污染主要来自工业“三废”排放、生活垃圾倾倒、畜禽粪便任意堆弃。其中,工业废弃物排放是目前危及农村环境健康的主要来源。由于长期缺乏科学规划,科技支撑能力不足,环保经费投入不够,环境监测监管不力,导致中国农村环境管理失控,重大环境事件相继爆发。分析上述环境污染问题的背后,能看到这样一些深层原因:

其一,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新一轮重化工业蓬勃发展,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时,塑造了众多化工石化企业沿江沿河的分布格局,造成了主要江河、湖泊的严重污染。近些年来,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大,许多化工企业的排污变得更加隐蔽,给部门监管带来更大难度,直接造成对地下水及周围农田的严重污染。

其二,有些地方政府热衷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园区的规模扩张,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执法处罚流于形式,而环保设施投入成本较高,致使企业多倾向选择低成本或零成本的污染排放,造成区域性污染问题积淀过多,危害更大。

其三,面对环境恶化与污染问题,相关部门漠视弱势的农民群体的权益,推诿、规避责任,甚至纵容、包庇污染企业和隐瞒环境事件,激化了民与官、村与厂之间的矛盾纠纷,加速了农村环境问题由量变到质变的演化过程。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地区农村环境的“三无”(无人管、无法管、无钱管)局面仍未明显改观,而盲目追求快速城镇化和高速经济增长的势头有增无减。

随着城镇化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中国工业污染问题呈现由城市向农村、由局部向整个流域、由东部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伴随地区性资源高消耗、环境重污染所造成的灾难和危害的不断升级,特别是饮用水和食物的长期重度污染,“癌症村”悲剧可能还会发生。

在环保制度与机制上,须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一要转变发展方式,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城市扩展、村镇建设、产业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农村环境、贻害百姓利益为代价;二要确立城乡平等观念,健全农村环境监管机构与监测体系,加快污染防治制度供给,扭转农村长期“被污染”的局面;三要统筹城乡规划,环境为先、民生为重,严格履行环保国策与产业政策,从源头治理环境污染,依法加强全过程环境保护;四要健全协同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环境管控长效机制,还百姓一个蓝天、碧水、健康的优美环境。

防治“癌症村”还须法治

综合媒体报道,像化学品污染这种危害更直接、更严重的现象,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撑,尚未引起全社会应有的警惕。可资佐证的事实是,在发达国家早已淘汰或限制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在中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且很大程度上并未进入环保运动的视野。更让人害怕的是,对这些犹如“身边定时炸弹”的化学品,政府部门并不清楚其生产和使用的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等信息。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对化学品污染现状的披露是客观的,其将确定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拉开了政府专项环境治理的大幕。与此同时,环保部还明确规定涉重金属企业将被强制投保,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这意味针对化学品污染的环境治理已经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作为环境问题中的“恶性肿瘤”,化学品污染由于牵扯地方利益、企业利益,要想切除无疑面临巨大的阻力。以往的环境执法之所以陷入疲软状态,关键就是薄弱的执法力量难以抵挡利益的“合谋”,最终牺牲的还是公众的环境权益。

有不少专家学者包括舆论抱怨中国立法滞后。但实际上,中国对破坏地下水资源,比如有些企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等情况,《水污染防治法》都有明文禁止。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废水、污水等,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对此的处罚。

不过,从既有法律来看,存在两大致命缺陷。一是处罚疲软,有上限规定;二是没有附带刑事处罚。在国外,对于水污染处罚往往不规定上限,而是依据污染对环境、人类所造成的实际经济和社会损失,从而测算出具体的处罚额度。并且附带刑事处罚。美国《饮用水法》规定,企图污染或破坏公共水系统,处以3年以下监禁;德国《水法》也规定,任何人未经批准污染水源或者引起其水质发生有害变化者,将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过失者处以不超过1年的监禁。

当然,除此之外,国家层面还应该着手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引入行政问责制。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决策官员,除了撤职外,还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惟有强化监管者的责任,才能彻底扭转目前水资源污染严重的尴尬态势。

环境正义是人的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说,化学品污染防治同其他的环境治理一样,都需纳入立法系统的规制当中。当前中国环境法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环保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造成污染的企业和监管失灵的地方部门缺乏严密的责任设定和追究,公众的环境权利缺乏明确而周延的立法保障,“环境状况恶劣的社区”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和表决权,容易造成诸多环境不公。

信息需要公开透明

据中国网报道,1月30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而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污染数据至今未公开。

各方面的污染都在逼近。地下水、自来水和空气遭受的污染,已经对当下社会形成了“污染包围圈”。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大地上,所有的食物都取自于大地,土地的污染程度关系到我们的个人健康与人身安全,有什么样的“国家秘密”比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更重要?

实际上,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或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再者,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土壤污染信息,也应该被环保部列为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是治理污染的前提。“秘密”当道,我们又拿什么来治理污染?没有数据和相关信息,我们又如何治污?当然,近些年来,出现了许多“国家秘密”的面纱被公众撩开变成公共信息的案例:一年之前,空气中的PM2.5的含量是秘密,现在PM2.5已经像天气预报信息一样公开透明。

根据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联合公布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只有加强信息公开,才能将社会监督落到实处,倒逼地下水污染治理快马加鞭。

信息公开只是土地治污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还需要出台一部土地防治污染方面的专业法律。据了解,2012年9月,《全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入立法阶段。可是,这也仅仅是土地防治污染的一个方面。该公开的信息应该尽快与公众见面,而不能等到村庄变成“癌症村”之后还不知道土地已经遭受了污染。

现代政治之下,只要不影响国家安全,所有的政府信息从来不应该成为政府的“忠仆”,而应该成为与纳税人共享的公共信息。只有这样,政府与公众之间才会相互信任,“国家秘密”才不会成为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祸根。

(编辑组稿/毕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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