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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3W之问

yangguangjujiao 2013-03-05 16:32:28 ■ 刘 白 总第143期 放大 缩小

 

2012年普及率最高的词汇中,“官员财产公开”当居领衔位置。所有对热点反腐事件的反思和追问,最终都无一例外地在这里合流;所有关于中国政治改革的对话和探讨,起首往往都从这里切入。虽然被舆论和社会情绪踢着屁股的官员财产公开迈步如此缓慢,但不管怎样,关于它的争议明显已经由合理性的讨论进入了操作性的讨论。

when:从“公不公开”到“何时公开”

评议官员财产公开的进程,处庙堂之高的官员和市井坊间的百姓有着明显的“时差”。后者觉得前者太缓慢,久孕不产,所谓“条件不成熟”、所谓“官员财产公开还需20年”都是既得利益者的腔调;前者觉得后者太急躁,剖腹取子,超越渐进式改革节奏的疾风暴雨不仅成本太高,且根本不现实。

实际上,即便最顽固的反对者也知道,现在再谈中国不适合官员财产公开会遭到怎样的批判,持财产公开摇号论、认为“官员不是老百姓奴隶”的广东人大代表遭遇公众炮轰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反对已经柔化成为一种财产公开要“慢慢来”的论调,并和真正的、理性谨慎推进改革的声音混杂在了一起,变得真假莫变。这样的论调一方面在尽量拖延财产公开制度化的进度,另一方面又污染了理性的声音,反向上更将公众的情绪推到了临界点,正隐性地破坏着达成合理共识的可能。

这体现出了制定财产公开时间表的必要性。老百姓不是非要毕其功于一役,只是要求合理的时间、合理的预期,也不是不能忍受“小步”,但一定得在“快走”的前提之下。资料显示,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在国内首次提出是在1987年,1994年《财产申报法》被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1995年4月20日,中办与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2010年6月,两办再次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些规定中,均没有提及财产公开,而且由于没有审查机制和问责设计,申报也流于形式。今天再提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申报的时间表,最起码的诚意是避免过去这两种倾向:久议不决和纸上谈兵。

无论官员财产公开最终采取哪一种步骤,是从试点地区向全国拓展,是从基层向上层推开,还是从新入职、新提拔的公务员开始,都应有紧凑可行的时间表,并在每一个时间段当中,都配合有组织审查和公众质询的机制。即便一些技术性的因素,如个人征信系统、个人财产的金融监控很难同步配套,充分的公众监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补足缺憾,至少为其提供了基本的可行性。在硬件薄弱的情况下,发动“人民战争”正应该是中国共产党最擅长的战略战术。

who:“谁公开”以及“向谁公开”

“官员在纸上填完了,组织部门密封起来,就锁到柜子里去了。”在一次采访中,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这样表达她对现有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则的看法。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也曾表示,他不看好现在的官员财产公开试点,“申报并不向公众公开,是一种组织内控制度……这与现在媒体及公众希望推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不一样的。”

组织内申报而不向公众公开,这其实与90年代党内文件的要求差不多。由国际视野看来,这一点也使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有了一种“山寨”的味道。广东新确定的三个试点区从“申报”走向“公开”,就反映了公开已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不可逆转的大方向,“面向公众”毫无异议是判断中国有没有财产公开制度的起码标准。

当然,“面向公众”的不仅仅应该是印在纸上的工资条。还应包括家庭财产、经营财产、有价证券、配偶和子女的就业、职务和投资情况等等。同样,“面向公众”不但意味着给他们“看”,还要听他们“说”,公示之后应马上跟进组织审查和公众质询环节,并对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罚。这些“公开”应包含的内容现在已经是共识和常识,完全看做不做而已。

和“向谁公开”比起来,“谁公开”或者说“谁先公开”争议要大得多。实际上,谁先公开、从谁开始的问题,是既得利益者与公众的交火线,也是改革路径设计的核心问题。有学者认为,改革必须从上至下,不能光拍苍蝇不打老虎,这既不公平也没体现出财产申报制度的本意。这看法其实非常合理,但在目前现实下能否推行可堪忧虑。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立不会超越渐进式改革的框架和一贯节奏,大体上还是要经过由易到难、由浅及深的过程。当前,无论是从基层官员还是从新入职、新提拔公务员开始的思路,都是为了先把“队伍拉出来”,再谈发展壮大。缓慢的周期性换血和局部治疗肯定不是最理想的方法,效果也待时间验证,但总比群医束手、百药不效强。讨论对峙会让制度的推行更遥遥无期,先干起来应是当下可行的选择。如有成果固然好,如只是试错,反向上会让从上至下的思路更有说服力,结果上也不算坏。

where:“特区先行”还是“顶层设计”

从某种意义上讲,从上至下的“顶层设计”隐含着一种同期大规模铺开的意思。而另外一种思路则借鉴了经济特区成功的经验,提出了官员财产公开“特区先行”的构想。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撰文提议,辟出若干县区试点“政改特区”,在“特区”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有条件地实施“特赦”。参加了2012年11月30日中纪委座谈会的反腐败问题专家任建明也系统阐述了他的“廉政特区”构想。

与以往凭一市一县之力推广不同,广东此次由省委有计划地部署三个试点,正是“政改特区”的现实演绎。而人们之所以对此寄予希望,是因为广东的设计对以往试点的硬伤进行了规避。无论是从“申报”走向“公开”,还是由省级层面统一部署,以及对逐步推开思路的明确,都透露出了制度推开的曙光。

试点之路的关键,恰在于“逐步推开”。当年改革对经济特区的设计,意在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现在看来,确实有人先富了,但先富却没有必然产生共同富裕。同样的道理,在小范围的特区(往往还是先天条件非常好的地方)搞官员财产申报,如何向周边推开而不是被大环境同化,多久能推广到多大范围,是特区先行思路的重要问题。如没有对“推开”的预想和设计,试点之路一开始就是死胡同。

说到底,特区先行也应有顶层设计,也应是顶层设计的一部分或第一步骤。国家层面应有明晰的设计、规划和路线图,而非地方在试点、上层在观望。政改可以是渐进的,但每一步都应该有明确所指,并与下一个链条环环相扣。

法律法规是顶层设计的主要形式。申报对象、范围、程序、审查、监督、惩处问责等几个重要环节是主要立法焦点。不论是践行特区先行的思路还是从新提拔公务员开始,可先划定适用范围,并通过修订逐步将试点成果吸纳回来。不过,这应该配以横向拓展和纵向拓展的阶段目标和进程论证,无论如何,不能让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仅在基层、在某地方、在某一特定群体的层面徘徊不前。

 

【链接】

官员财产公示:从党内申报走向制度化

最近两年来,中国官员的财产公示成了社会热议的一个话题。盖因大家都把它看作反腐的利器,乃至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个别官员对官员财产公示的试点,或者在网上公布自己的财产,也让人们对出台有关制度充满想象。尽管“十八大”报告只字未提财产公示问题,但从会上一些高官谈及该问题的态度来看,很多人对新任领导人主政后在全国推出有关官员财产公示的制度,持一种乐观看法。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对此的要求和期待很强,中国共产党无法在此问题上躲闪,他必须回应人民的关切。

既如此,为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公示制迟迟出不了台?一些试点地方的做法最后也虎头蛇尾、偃旗息鼓?根本的阻力还是来自上面的担心,即若真的在全国推开财产公示,社会对官员普遍的腐败到底持何态度,上面拿不准。如果公示显示官员的腐败不严重,这跟社会对腐败的认知不符合,可能会认为中共在做假,这将有损该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果公示显示出官员的腐败与社会的预期一致,人们是否能够容忍这种腐败,中共其实心里没底。所以,中共对公布官员财产也就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既不反对地方的试点,也不提倡。

从各地来看,这几年,大概有20多个地方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的试点,包括新疆阿勒泰、四川高县、湖南浏阳、浙江慈溪、宁夏银川,以及浙江磐安等。这些地方除个别地区外,试点的力度都不是很大,多数只是在内部申报和公示,并未向社会公开,且试点的层级也不是很高,只限于县级,由此可见这些试点的一个特点:它不是制度化的,而是严重依赖本地最高主政者的意志。如果最高主政者被调离或其意志改变,那么它就很难推行得下去,可持续性很差。有关的调查表明,上述地区的试点,最后基本无疾而终。因而,严格来说,它们都算不上是财产公示。

要使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这套做法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成为反腐的利器,就必须重构这一制度,建立一套完备的、便于群众监督的办法,弥补上述三方面的制度缺陷。这首先需要提升相关文件的法律层级和效应,也就是,它不仅仅是党内对官员的约束与规范,而是要变成法律或条例。按照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县级及以下政府是无立法权的,它们不能制定一些带有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制度规范,此种权力只赋予给了省级政府。换言之,若要在中国全面推开财产公示,至少在省级层面应制定一部带有强制性的的法律法规。这个法律法规既可以是一部专门的财产申报公示法,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之中。总之,它必须是经过国家或省级立法机构制定出台的,用以规范全国或省级范围的财产申报公示做法。

出台这样一部法规,应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一是收入和财产明细,把现在未纳入申报范畴的有关债务、社会关系、商业活动、出售或者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等方面的信息都纳入进来,即举凡与官员任职及家庭成员有关的一切信息都纳入申报公示范畴;二是公示审查的环节,一般来说,除了向社会公示外,还要有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以及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规定;三是时间表和路线图,这点对全面推广最重要,因为只有为全面推广制定一个时间表和行动路线图,才能让人感觉到政府的反腐诚意。

其次,除了完善申报公示制度本身外,还须做好社会诚信体系、信息统计体系、实名制财政体系,以及预防资金外逃等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有关的技术条件进行改进。这里需要强调金融机构在反腐方面的重要性。正如一些论者所讲,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在任以及曾经担任过公职的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查,而且要对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审查。政府部门通过确立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可以使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坐等这些制度和技术条件都建立和完善了,才能进行财产公示,事实上,上述制度建设和技术改进,只是辅助条件,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公示,它们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是不难解决和完善的。即使一时不能完全解决,也可边做边完善。指望条件全部具备再来出台有关制度,不是借口就是懒惰。

(FT(《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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