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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需要《新闻法》

yangguangjujiao 2013-01-30 19:29:17 ■ 安 锋 总第141期 放大 缩小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但是,著名法学家江平曾不止一次评价,中国的法律体系再加上一部《新闻法》,那才真正算是形成体系。

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这个词在中国有别样的表达,根据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出版等六项自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系教授展江认为,出版自由的一般理解就是通过媒体、报纸、广播、杂志发表意见的一种权利。

对普通公众而言,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自媒体”。以微博为例,它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3亿。一条微博可以引发人肉搜索、网民围观,由此,贪官被追责、公共事件得到回应。在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看来,目前人肉搜索面临的问题是,网民在评价被搜索者的过程中言语过激或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被搜索者的名誉权。

“界定隐私和隐私侵权必须考虑到它和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关系。”刘德良表示,立法要做的不是简单地把公布他人的、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个人信息行为视为隐私侵权行为,而是把后续的个人信息滥用行为,尤其是未经许可的商业性滥用行为作为重点规制对象。

目前,从法律规范上来说,很多网络平台服务商并没有事前进行“内容审核”的权力,大都是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事后控制。实践中,往往是涉及批评、监督类的信息被删除、被屏蔽,一些帐号被禁言,这些因为有违“言论自由”而久遭诟病。

刘德良认为,言论自由的内涵之一就在于多样性,只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可以表达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可以质疑和批判,“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人对某件事关心的角度都一致”。只要这些信息不涉及诽谤、侮辱,网民应该是可以自由表达的,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要注意区分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正常的道德评价与通过捏造事实、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的名誉侵权行为。”他说,前者,应该鼓励;后者应该被禁止。

展江并不主张过滤信息,但不良信息要依法进行管理。“政府能不能改一改思路,改一改方式,敏感词也好,关键词过滤也好,如果变成依法的话,什么问题也没有了,政府也不用背一个‘锅’背得那么累。”而依据什么法、什么法律程序来做的,那就没有问题。

行政管理难免随意性

2012年11月24日,江苏教育电视台竞猜节目《棒棒棒》请到了干露露母女三人,在录制过程中,她们在与观众互动问答环节中产生分歧,大曝粗口。现场观众拍下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国家广电总局对此事的反应非常迅速,该局新闻发言人2012年11月28日表示,江苏教育电视台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罔顾媒体社会责任,违背了媒体职业道德,为丑恶言行提供展示舞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受到严厉谴责。

2012年11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要求江苏教育电视台停播整顿。尽管人们能都在批评江苏教育电视台的节目“低俗”,但国家广电总局依据行政法规下达行政命令的处理方式并没有获得一致好评。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教育电视台只能制作播出教育教学节目。而江苏教育电视台擅自改变频道定位,违规制作播出低俗娱乐节目,明显违反法规规定。但是,各大教育电视台无关教育教学的娱乐内容并不鲜见。除了教育电视台以外,其他电视台的各种娱乐节目也频频冲击着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

这就是说,当这个问题在各个电视台同时普遍存在时,国家广电总局的“执法”很难做到一视同仁,或者说违法必究。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的执法随意性,客观上就会造成各个电视台不断闯关、“探底”的现象。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级宣传部门对传统纸质媒体的管理,同样以“政策”为主,在一些重大选题的取舍上,宣传部门往往会事先确定媒体的报道方向和尺度。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昌凤认为,对低俗节目的管理,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强调媒介自律。“这次处理了一家媒体,但是问题只在这一家媒体吗?问题是在整个社会氛围,已经走到了这个程度。”陈昌凤说,行政手段属于他律,只能解决个案问题,但整个行业对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的矫正,应该是自律机制发挥作用的部分,也是真正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

展江认为,一些节目低俗化的现象,应该通过法律和社会道德法庭的渠道解决会比较好。对关涉法律的问题走法治途径;对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则建立媒体评议制度,由社会各界的代表来对媒体行为进行评议,给媒体施加压力,并要求其改正。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展江表示,“无法可依”下的人治状态已经成为掣肘大众传媒健康发展的一个因素。$nextpage$

要不要一部《新闻法》来保障新闻自由

中国新闻立法的动议始于1980年。此前,依照中国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所言:“由于所有的新闻、出版、广播机构从1953年起全部转为国有,特别是新闻传播机构,基本上是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社会行业,故不存在制订新闻法的需要。”

1980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和委员提交新闻立法的提案。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1989年,时任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的杜导正正式宣布,新闻法的“正式草案”将力争于年底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搁置之后再被提起已经是1994年,中央批准的八届人大期间(1992年~1997年)的立法规划中就有新闻法、出版法。1998年12月初,李鹏委员长在会见德国《商报》记者时说:“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

期间,新闻立法的呼声时高时低,这部命运多舛的法律依然难觅影踪。

展江认为,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仅仅依靠一部媒体法就能调节大众传媒与社会的所有关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如今强调“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没有新闻法或媒体法,要管理发展迅猛、影响广大的媒体,难度就会越来越大。

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看来,中国目前对新闻自由最大的障碍并不是来自于拒绝采访、记者被打等问题。新闻自由的真正问题是:新闻言论自由与危害国家安全及泄露国家机密的界限不明(或者说不合理)、新闻审查与新闻出版(包括广播电视)垄断、诽谤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与合理的新闻监督之间的界限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影响新闻出版自由的最大障碍。

“对于第一个问题,信息公开法已经解决了国家秘密与公开信息的界限,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确立的是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批评政府、反对政府的问题,这牵涉到国家性质与国家体制,不可能靠新闻法解决。”高一飞说,第二个问题的本质是,是否取消新闻的事前审查、是否取消新闻出版的国家垄断以实现新闻出版的自由化和民间化,实现新闻的独立开放。

“但新闻的独立开放的程度,一方面关系到新闻自由,另一方面也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是新闻法难以完成的使命。”高一飞说。

在高一飞看来,“新闻法”的本质是政府对公共言论行使规范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界定(划定言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审查(即政府对各种言论进行事前或者事后审查)、惩罚(对有害言论进行惩罚)、保护(国家提供保护性措施使言论不受阻碍和干扰)、促进(通过奖励和表彰等措施鼓励某些政府认为有益的言论)。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前三种权力都是限制言论自由的,有可能违背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本意。”高一飞说,在立法时机不成熟的时候,对重要的保护权利的规定立法者往往难以因一部法律的制定而突破,而对于限制和禁止某种权利,我们往往是“成熟”的习惯的。比如,《游行示威法》实质上变成了“禁止游行示威法”。

高一飞表示,在违宪审查机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推定基本权利大多通过宪法判例得以实证化。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制定新闻法,有利于我们免受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去发现权利,再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去制定新闻法进一步积极确认这些权利。

 

【链接】

缅甸废除出版审查制

曾经在很长时间内控制着出版与传媒的缅甸信息部,2012年8月20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条消息:“从2012年8月20日起废除针对所有本地出版物的审查制度。”

这条短短的消息,是迄今为止这个东南亚国家在允许言论自由表达的道路上最引人注目的举动。“这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一位在仰光从业十多年的记者对英国《卫报》表示,“前方也会有新的挑战与威胁”。

近半个世纪的传媒送检制度寿终正寝

另一位从业24年的缅甸记者则表示,对于像他那样多年来都在媒体审查制度下挣扎的记者而言,废除审查制度的消息十分鼓舞人心。

在过去的48年中,缅甸的每一篇报刊文章、每一首乐曲歌词甚至童话故事,都必须在正式出版前送检,并剔除其中的敏感信息以及对缅甸专制制度的批评。因此,该国常年被视为世界上最缺乏言论自由的国家之一。2008年,缅甸审查部门还曾向所有媒体发布禁令,表示任何没有经过审查的照片、图片、文章、诗歌等出版,都将受到惩罚。

而现在,除了对电视电影的审查犹存,其他如歌曲、书籍、卡通、新闻报道等出版品,无需送审即可付梓。这条消息,宣告了在缅甸实行近半个世纪的传媒刊前送检制度的终结。很多媒体也相信,这意味着新闻审查制度将在缅甸被取消。

事实上,在2011年缅甸军方将权力移交给名义上的文职政府后,新闻审查制度便开始出现松动,报纸上不再充斥对缅甸民主领袖昂山素季所领导的反对派的批判报道。很多机构还发现,缅甸当局已经准备好留出批评和讨论的空间。这一点使得缅甸报业迎来了繁荣发展的机遇。连同释放政治犯等措施,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美国和欧盟等国放宽对缅甸的制裁。

“对缅甸所有新闻工作者来说,今天是伟大的一天”

“2011年6月我们开始进行媒体改革时,打算一年后废除新闻审查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挑战,但经过13个月的努力,我们实现了这一目标。”缅甸信息部一名官员说。

2011年12月,缅甸当局已经宣布,50余种商业杂志和书籍无需在出版之前送审。2012年年初,缅甸新闻出版审查与注册局副局长丁瑞在接受《缅甸时报》采访时表示,该国正在酝酿于年内推出一部新的传媒法。也正是他,2012年8月20日早上在仰光的办事处,向眼前的各位编辑与出版人宣布,“从周一(即8月20日)开始,任何在国内出版的刊物,出版前都不需再送来让我们审批。”

当天也是昂山素季领导的反对派“全国民主联盟”在首都内比都开设办事处的第5天。根据缅甸当局的承诺,丁瑞所在的“缅甸新闻出版审查与注册局”也将会在不久的将来被撤销。

“对缅甸所有新闻工作者来说,今天是伟大的一天。”仰光的一位记者说。

“如果没有一部新闻法,对传媒业的改革随时可能走回头路”

有报道称,缅甸新闻从业人员普遍对取消审查感到欣慰,但仍忧虑报道会不会因为内容不符合政府意愿而事后惹祸上身。

BBC记者海德说,有关缅甸少数民族紧张关系的一些敏感议题,可能会测试缅甸政府的容忍程度。

缅甸《七日新闻周刊》主编也向法新社指出,若出版物遭到有关部门认定“损害国家稳定”,缅甸媒体仍可能卷入麻烦。此外,国际社会也在审慎观察,缅甸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开放可以到达何种程度,来自政府的压力会否导致媒体自我审查。

总部位于纽约的“保护记者协会”东亚地区代表肖恩·克里斯平指出,如果没有一部新闻法,这些传媒业的改革,随时可能会令政府在感觉受威胁的时候重走回头路。

无论如何,对于缅甸的新闻从业人员而言,他们所享有的自由正在一步步扩大。在取消了对大约3万个网站的限制之后,这个曾经连接受外国媒体采访都可能获罪的国家,如今已经可以自由浏览此前被封锁的外国新闻网站,以及流亡海外的缅甸异议人士的网站。

(《青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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