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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三十年未成

yangguangjujiao 2013-01-30 19:28:20 ■ 铁永功 总第141期 放大 缩小

 

中国到底需不需要一部“新闻法”,这个延宕了近30年的话题时不时地会被打捞起。

100多年前就有“新闻法”

其实,中国新闻立法早已有之,至少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学术界普遍认为,1908年3月14日晚清政府颁行的《大清报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这部法律是在清末新政“师洋改制”的背景下,由清朝商部、民政部、法部等参考日本的新闻纸法拟定的,几乎全文照搬了其条款。

对这部由最后一个封建王朝颁布的新闻法,主流的评价基本是负面的,认为它只不过是“统治阶级钳制舆论的工具”,尤其是不久之后清政府再次修订《大清报律》,进一步收紧了舆论口径,并改称为《钦定报律》颁行,更坐实了钳制舆论和新闻自由的评价。

仅看这部法律的具体条款,不长的四十五条,大部分规定的都是“不得揭载”的内容,的确有控制舆论的意图。如违法刊登“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败坏风俗”、“诋毁他人”等内容,都会对发行人或编辑人分别处以罚金或监禁,直至禁止发行。

但是,以历史的眼光看,这部移植自西方的新闻法,天然带有开放报禁、新闻自由的基因。如法律第一条就规定,国民只要年满20岁以上,无精神病、未受过监禁以上刑罚,都可以申请办报;开设报馆的条件也很简单,只需向地方官和民政部申报备案即可。

随后出现的民间办报高潮,也证明了新闻自由确实存在。戊戌变法之后,形成了中国第一个办报高潮,对鼓吹改良和革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的报纸,基本都是民间办报,清廷并没有办一份“大清日报”来引导舆论。而且无论哪一派,都不会按朝廷旨意和指示办报。

辛亥以后直到1949年,国民政府一直都有新闻法。比如1912年的《中华民国暂行报律》、1914年的《出版法》、1930年的《出版法》、1932年的《新闻记者法》和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虽然这些法律都对新闻行业和媒体进行了某种限制,甚至确定了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但总体上仍保证了民间报业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1949年之后,与新闻相关的立法长期付诸阙如。这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其他更重要的法律也没有。新闻媒体都是宣传工具和党的喉舌,不存在民间办报和市场化媒体,因此也没有立法管理的需要。

新闻立法的30年波折

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当时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刚刚经历文革,深切感受到法律对保护每一个人的重要性,因此开始在各领域重建法制。八十年代相对宽松的办报环境,也激发了人们对新闻自由的向往,希望以立法的形式把这些做法固定下来。

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

据参加过新闻法起草的新闻学者魏永征回忆,八十年代后期,经当时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彭真批准,国家决定制定《新闻法》,这项工作开始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主持,1987年转归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负责,在上海也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他本人参加的就是上海起草组的工作,在1988年写出了三个《新闻法》文稿。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因为特殊的政治环境,新闻法的立法工作被迫中止。据称,新闻立法最大的阻力来自党内一些高级领导人。当年在国民党统治下,利用新闻法与执政者斗智斗勇的经验,让他们看到了新闻法可能影响党对新闻宣传事业绝对控制的隐忧,新闻立法遂被搁置。

关于新闻立法最新的官方表态,来自时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的柳斌杰。2008年,柳斌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正在制订、修改关于著作权、印刷、出版、发行等方面的法规;考虑到中国国情,中国制定《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过早出台可能不利于新闻传播的发展。因此,中国目前不会制定《新闻法》。

柳斌杰给出的理由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比如在新闻自由最被推崇的美国,就没有《新闻法》,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柳斌杰说,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角度很难选,目前中国要求新闻立法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不恰当;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这也是强调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

要不要新闻法仍有很大分歧

作为曾参与新闻法起草的学者,魏永征似乎颇为认同柳斌杰的说法。他认为,中国新闻媒介是党的宣传机构和思想文化阵地,决定其运作的是党的领导,而不是法律。所以,中国现在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出现体现新闻自由制度的媒介法或新闻法。但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新闻传播领域不需要或者不存在法制。事实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出台了多个行政法规和相应的行政规章,涵盖了所有的传播媒介,按照中国法律制度,它们都属于法律的范畴。

确实,在新闻媒介领域,我们并不缺少法律和规章制度。宪法中原本就有言论自由条款;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中,也有与新闻传播相关的法条;此外,国务院和各部门出台的条例、规章、决定、办法等,也堪称完备。比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此外与新闻传播相关的,还有《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都对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制,被新闻从业者广泛援引使用。

但是,这些法规和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够;政出多门,法规之间经常互相打架,让人无所适从。更重要的是,这些广义上的法律,其实并不能解决新闻媒介领域遇到的很多问题,在一些典型案例中,依然有无法可依的局面。

比如,当记者的报道权、舆论监督权受到抵制或打压,记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手头可以引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闻记者证使用办法》等,因为规格不够而显得底气不足。而一些被监督对象,却可以利用受贿、诽谤、损害商业声誉等罪名,动辄起诉或通缉记者,让一些从事舆论监督的记者人人自危。

法制的不完善,也令新闻领域成为人治和利益交换的重灾区。一个电话一个指示,就可以毙掉一篇精心准备多时的稿件;党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新闻单位随意发号施令而不留任何证据,甚至发展到亲自操刀删改重写具体稿件。而一些丢掉自律的媒体人,也会把新闻报道当成交换工具,随时把手头掌握的信息和内幕变现。

这样的媒体环境,不仅无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瞭望者和监督者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健康的媒体市场。

新闻立法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做为新闻立法的“正方”,江平、展江等学者一直呼吁尽快着手制定新闻法,并把新闻立法视为整个中国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新闻立法,主要的阻力来自两个矛盾:即新闻媒体监督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新闻自由与“党管媒体”之间的矛盾。而后者,又是最大阻力所在。虽然观察者都认为,新闻法肯定要平衡媒体的权利和责任,也会对媒体权力进行制约,但掌握生杀大权的管理部门,更担心有了法律明文规定,媒体会援引法律来摆脱对自己的管制,这将使他们失去很大一部分权力,当然还有利益。正是因为涉及权力和利益的调整,新闻立法才被看成是政治改革的一部分。

不过,有一些坚持新闻自由取向的人,也对新闻立法持消极态度。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新闻不宜立法,还是模糊一点更好。在新闻环境不好的情况下,万一立了一个“恶法”,把媒体已有的权利变相“回收”了,再套上更多紧箍咒,就更不好办了。还有人提出,有了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执行,甚至比没有法律还糟。对媒体的管理,最好还是以行业评议和自律为主,不应陷入立法崇拜。

不放过任何机会呼吁新闻立法的展江教授,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用法律的手段来调控媒体,是最好的方法,也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他说,如果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传媒方面的立法可能早就出台了。

他还特别纠正了一种误解。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有了宪法和宪政基本原则,法官可以依据判例执法。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这就大体上足够了,因为这是最高原则;中国与美国不同,在法制上大致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多年来开展的普法教育中有两句口号已是家喻户晓,一句是“以事实为依据”,另一句就是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裁判案件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中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社会,借鉴大陆法系建立法制可以理解,也是可取可行的。

此外,展江对现在进行新闻立法也持乐观态度。他认为,毕竟经过了30多年改革开放,现在要给新闻立法,肯定要参照国际惯例,把人家立法中规定的新闻媒体基本权利肯定下来,然后再适当地考虑中国国情加进一些义务作为限制。

这种乐观不是没有道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虽然在实施中遇到了很大阻力,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但毕竟确立了“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正被很多人广为引用和践行,这跟以前相比,显然是进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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