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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yangguangshixian 2013-01-16 21:54:26 总第140期 放大 缩小

 

近年来,随着中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快速普及。信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来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问题。当前,随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入、攻击信息系统窃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以及网络诈骗、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发生,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此同时,中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与中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

2012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文章指出,互联网作为一个崭新的平台,给人们带来社交互动、信息服务等极大便利,同时也带来商业欺诈、造谣传谣等负面困扰。应当意识到,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上的言行也会有意或无意触犯法律。开放的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

并且,中国拟立法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加强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是否推行网络实名制,讨论已久。如果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人们的“网络生活”将出现新的变化。

中新网消息,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从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活动;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治理垃圾电子信息以及完善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人民日报称其“顺应了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央媒聚焦网络管理

人民日报接连发声呼吁依法监管网络。头版评论称,网络不仅需要“自我净化”,也需要依法加以监管。新华社也发文《专家: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势在必行》。文中称,目前中国一些法律虽然涉及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但比较零散,也缺乏法律位阶比较高的法律,还难以形成严密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网;建议对那些提供公共或专业服务、涉及个人信息储存和利用的机构,要对其承担的相关法律义务加以明确;对于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应规定较为严厉的惩治措施。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造谣谩骂,欺诈诽谤,在互联网传播,对个人、对社会、对国家都可能造成危害,譬如“末日现象”等荒诞之说背后多有网络推手。“管一管网络乱象”是许多老百姓的愿望。

谈到网络管理,有人认为,是不是从此说话就不那么自由自在了?其实不然。不论在网络世界还是现实世界,大家只要遵章守纪、文明行事,就不会感到有任何的妨碍。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的,但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也会产生很大影响,每个人要对自己的网上言行负责。最近查处的几个网络犯罪的案件说明,随意发布不实信息,极有可能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隙。许多国家网络监管的惯例表明,依法管理不会束缚手脚,反而会活跃文明交流,推动商业交易,使人们在网上活动更加放心。

实践表明,对于正常交友、交易和交流,网络是一个便利的平台。相信在虚拟与现实相互交融的今天,谁也不想网络谣言畅通无阻,谁也不想网络安全没有保障,谁也不想网言网语污秽不堪。网上的管理越科学、越有效、越规范,我们的网络生活就越方便。

网络的虚拟和匿名,可能你根本无法得知网络另一头是“何方神圣”,但是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网上的言行也可能会触犯法律,因为,其对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伤害,并非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受到欺诈、侵权、攻击的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是确确实实存在的。

开放的中国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网络世界,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广大网民,都应该珍惜这个平台。要求人人都用正确的方式说正确的话,是不现实的,但应有法治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须的。因为不管是网上还是网下,这都是构建公序良俗的基础。网络法制建设有其必要性,目前互联网法规不完善,与时代不适应,需制定和解释相关法规,同时加强执法力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

海量的信息、自由的交流,网络让人们体验畅所欲言的愉悦,感受天涯若比邻的便捷,这正是网络时代的魅力所在。然而有的时候,表达成为情绪宣泄,讨论变成了恶语相向,一些人借助网络展示恶俗,信息潮中涌动着谣言诽谤的暗流,这就变了味、过了界。专家指出,网络信息共享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泄露别人隐私、到处散播谣言。

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它终归是由人在使用,并且服务于人,理应遵循文明法治的基本逻辑。开放性并不意味着可以恣意妄为,自由表达并不等于侮辱谩骂,信息共享更不是随意泄露别人隐私、到处散播谣言。没有基本的理性判断、社会秩序和法治约束,这样的网络只会陷入混乱、走上歧途,不可能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宋建武接受采访时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必须有法可依,这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的需要,也是司法机关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网络信息需要“安全流动”。

他指出,很多国家和网民都标榜“自由流动”,但是“自由”也是有前提的。网络信息流动决不能任其放纵,应切实采取措施,使网络信息的流动既安全可靠又通畅有序。宋建武表示,网络立法的首要意义是为公民网络活动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通过网络立法,可以为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使网络竞争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合法利益。此外,有利于政府的依法管理。把网络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而明确的规则和法律程序,也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提高政府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能力。

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已经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家庭把网络视为“水电以外不可缺少的设施”。但是,由于相应的法律公共服务还没有跟上,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使得网络既是正常民意表达的渠道,也成为谣言四起的温床;既是创新营销模式的利器,也成为“钓鱼”诈骗的工具。

“扶正祛邪”是网络健康发展之本,依法治网就是“扶正祛邪”的一剂良方。健全法制法规建设、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让网络摘下“虚拟世界”的标签,才能成为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现实世界,成为让人们更放心、更便利地享受现代文明与社会进步成果的和谐天地。

作为常年关注网络法治建设的专家,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表示,中国通过立法保护个人隐私不仅是对亿万网民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就像我们不应在‘沙地上盖楼’一样,互联网要持续向前发展,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作为坚实地基。”

“对任何国家而言,个人信息都是其发展的战略资源。”李欲晓说,目前在中国,从网络的系统、设备、硬件到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智能终端等核心技术仍处于巨大的安全风险之中。2011年中国有890万台计算机受到黑客入侵,绝大部分来自境外。因此,不仅需要从国家层面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战略和规划,也同时应加快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

网络管理意味着说话不自由?

网络管理是否意味着说话不自由?“绝对的自由并不存在。互联网的自由,也是法律之下、道德之下的自由。”无论发表言论还是进行交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尽到社会责任,可谓“底限原则”。

正因此,管理网络不仅需要政府,也需要全体网民的参与、社会各界的支持。网络这个典型的公共空间中,每一句发言、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进入几亿人的眼睛。网上的一则谣言可能引发现实的恐慌;一次次不经意的拷贝和转发,可能让作者的版权受到严重侵犯……每一个网民都应该谨慎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像谨守在公共场合的规矩一样谨守在虚拟场合的规矩。管理者和全体成员共同努力,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权利。

中国接入互联网不到20年,然而无论网民数量还是国家顶级域名数量,都已是世界第一。这样的发展速度,是网络“管理员”的成绩,也是对“管理员”的挑战。政府只有不断适应网络发展的新情况,发挥网络“管理员”职责,才能真正奠定“网络理想国”的基石。

很早以前,国外就把互联网比作“信息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驱车,法律约束和驾驶员的道德自觉缺一不可,网络信息高速公路的有序安全,同样需要道德自律和法律规范。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让互联网更好发展,应该划出道德和法律的双黄线,这是网络赢得未来的发展底线。

立法并非对网络进行封堵

据新华网报道,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通过,表明中国正仿效国际惯例,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这个决定将通过明确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并对有关主管部门的权责作出规定,为网络时代的信息保护装上“法律的盾牌”。

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公民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草案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捷的同时,网上诈骗、网络谣言、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垃圾邮件、垃圾短信令人不胜其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说,中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虽然涉及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比较零散,难以形成严密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网。需要一部法律位阶比较高、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立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是国际通行规则。世界上网络技术发达的国家都在研究如何用法律手段管理互联网,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除政府层面,国外大企业对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同样十分重视,很多公司都建立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控机制。李欲晓认为,完全匿名环境下如何确认和保护合法权利皆为梦言。草案这样规定实现了“以实名保护合法权利,以匿名构建自由交流之环境”。

此间舆论指出,草案的出台并非有人认为的对网络进行“封堵”,而是为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立法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免受侵犯,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正当权益,中国互联网还将向更加开放的方向发展。陈欣新举例说,目前网络信息内容产业呈良好的发展势头,如果缺乏好的法制环境,正当合法的企业发展必然受到伤害,违法的人反而得利。

为了确保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2000年就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草案的规定还不是很具体,包括并未涉及网络监管部门职权划分等,需要今后进一步细化。

(编辑组稿/毕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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