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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美国经验对中国反腐的启示

yangguangjujiao 2012-12-23 16:10:17 ■ 丁 咚 总第138期 放大 缩小

 

据公开披露,从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万多件,结案63万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万多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万多人,对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

而它们,只是中国日益泛滥的腐败现象中被发现和查实的冰山一角,更多的腐败仍然潜伏在水面之下,遍布中国的各个角落。上到国家领导人下至村级末吏,从公认的实权部门到清水衙门,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只要身在体制内,腐败无处不存,无时不有,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令人触目惊心。它们之中,以内容划分,有权力腐败、经济腐败、道德腐败;以性质划分,有随机性腐败、习惯性腐败、系统性腐败;以参与人数划分,有个体性腐败、群体性腐败、全局性腐败;以程度划分,有轻度腐败、中度腐败、重度腐败;以表现形式划分,有官商勾结腐败、监守自盗腐败、擅权弄权腐败。这些参差多维的腐败现象在体制内都存在,不间断地侵蚀政权根基,侵蚀官员们的灵魂,使世道人心陷入沉沦。

美国和新加坡都曾经腐败蔓延

事实上,像中国目前这样腐败大行其道的情况,并非罕见。世界历史上,很多国家都有过先例。比如长久以来腐败率极低的新加坡和美国都曾腐败蔓延。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镀金时代”,但这个时代也正好是美国政治最腐败的时期,政党分赃、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现象层出不穷。1905年,一名法国人绘制了一幅美国“腐败地图”,对美国45个州的政治状况进行了区分,结果只有6个州政治清明,13个州属于部分腐败,高达25个州完全腐败。伴随着腐败高发的是美国经济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追逐财富成为整个社会的目标。著名的“扒粪”记者林肯·斯蒂芬斯针对当时的社会氛围写道“贪污与无法无天的风气,乃是美国风气。”不过,与此同时,美国的政治改革不断推进,反腐败斗争日益加强,到1914年前后,美国的腐败指数已经达到0.16的历史最低点,此后一直维持在0.2的低水平上,有效遏制了腐败之风。

而新加坡的官场风气一度也好不到哪里去。新加坡政府在1959年自治和1965年建国初期,贪污现象猖獗,渗透社会各个层面。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后期,仅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就已经转变成为一个廉洁的政府。进入21世纪以来,新加坡在全球最廉洁政府的排名一直靠前,在国际上赢得了诚实、廉洁政府的声誉。

那么,美、新两国在反腐败中是如何取得成功的?它们的反腐经验对中国有哪些启示?中国应该如何走出一条自己的反腐模式?

英国思想史家阿克顿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作为政府清廉典范的美国、新加坡两国的政治腐败历史,都显示了如下共同特征:权力绝对化,缺少内部制衡机制;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外部监督不足;反腐败法律不健全,对腐败缺乏针对性的立法;反腐败机构独立性不强,易受权力或其他因素干扰;制度设计和管理上的漏洞,导致官吏的自由裁量权扩大,缺少有效控制。

面对如上问题,美国逐步采取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美国在20世纪初建立反腐机制

一是加强反腐败立法,健全反腐司法体系。以加菲尔德总统遇刺事件为契机,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治机器垄断职位任命权的局面,从而沉重打击了分赃交易者的嚣张气焰。在此之后,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其中联邦反腐败行为法,首次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这些法律突出了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的责任感、权力限制,并随着美国对政府道德标准的不断修订,逐步形成美国式成熟的“现代公共道德管理体系”。

二是完善了反腐败独立调查机构建设。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联邦刑事机构,有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腐败行为法》提出诉讼的。

三是实力相当的党派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相互制衡机制,以及各种利益集团涌现并相互形成监督机制,对抑制腐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因素。通常来说,现行腐败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不会生发变革现状的需求或动机。真正意义上的挑战者来自那些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政治党派或者利益集团,它们有充足的动机挑战现有的秩序,要求进行改革,以获得相互间的平衡,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隐蔽性腐败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

四是独立的奉行新闻自由原则的媒体力量崛起对腐败形成了有力的、经常性的外部监督。1870-1920年间,美国独立性城市报纸比例从11%上升到62%,而腐败又是记者调查的重点。在此期间,美国新闻界掀起了著名的“扒粪运动”,通过揭发腐败黑幕,让全社会意识到了腐败的严重和危害,也促成了反腐败立法、反腐败独立调查机构以及反腐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有效控制腐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五是公众政治意识觉醒,公民、宗教领袖、知识分子扩大参与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以及下层民众起而反抗官商勾结,对反腐败的深入进行也提供了良好的民意基础。

六是通过制度和职务设计,为缩小权力实施的自由裁量权,是从机制上进行反腐的必要途径。

新加坡的反腐机制面面观

新加坡也在李光耀的领导下形成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反腐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了反腐败法律制度。根据《防止贪污法》第24条规定,被指控贪污的公务员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合理解释,与其收入不相称的财产将会被视为贪污所得,可以推定其受贿。而一旦贪污罪名成立,法院可以下令没收其所有来历不明的财产,对贪污官员最高10万新元罚款、最高7年以下徒刑或二者并处。新加坡政府指导手册中的《行为与纪律准则》第135至第139条规定,公务员初任公职时及之后每年均须申报其本人在公开及未公开公司的股份、房地产(自住房屋除外)等方面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其配偶、依靠其抚养的家庭成员以及那些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尤其是在未公开公司的投资情况也需要申报。在新加坡,不仅有钱要报告,没钱也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其目的在于未雨绸缪,防止官员为了摆脱困境而收取好处。

二是建立了在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反腐败独立调查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该局权限极大。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可以在没有检察官允许的情况下,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警方调查的任何权力;有权进行跟踪和秘密调查,可以采取卧底、窃听、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在执行重大任务时,还可动用武力搜查任何地方、任何账目,并有充分权力要求任何人揭发或交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文件或物品;此外,贪污调查局无须逮捕证就可以逮捕涉嫌贪污罪行的任何人。但同时又受到两项特别制度的制衡,也即新加坡将检控权和定罪权分别授予律政部和法院,另外,贪污调查局内部人员涉嫌贪污须进行调查,虽也由贪污调查局进行,但被调查官员必须停职,包括局长在内。

三是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李光耀曾对印尼总统瓦希德说:“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

四是新加坡也非常注重从机制上减少官员自由裁量权。

五是在全社会形成腐败可耻的强大舆论氛围,腐败分子将成为社会公敌,对潜在的腐败者形成微妙的心理压力。如新加坡前国家发展局局长郑章远宁可了结生命,也不愿面对耻辱,遭到社会的唾弃。

美、新两国的反腐败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对比美、新两国的反腐败模式,它们有共通之处,也有不同方面,如果说美国的反腐模式是自由资本主义下的民主反腐模式的话,那么新加坡就是威权体制下的集权反腐模式。它们的共通之处在于,都重视并加强反腐败立法,特别是落实财产申报制度;都强化调查机构的独立性,赋予其充分的调查权限;都注重从机制上对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注重限制权力,增加权力运行透明性;反腐败调查机构独立性更强;更加注重党派和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制衡;更加注重新闻媒体、公民、知识分子和宗教领袖等的社会参与和监督。而新加坡则着力强化政府总理主导下的反腐败调查权力的集中和独立,以及制度化、合法化的金钱笼络、反腐败公共意识形态构建,其前提和基础是它是一个地域狭窄、人口较少、公共治理难度相对较小的城邦国家。美国的反腐败模式更适合大国借鉴。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机制和措施进行防范和惩戒,但腐败还是逐渐扩散、发展成为政权肌体上最为顽固的恶性肿瘤,并已病入膏肓,亟待实施大手术。

当今时代,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在经济得到很大发展、社会明显趋于开放的同时,并非由于市场经济、开放社会必然导致腐败,而恰恰是由于,国家体制未能及时适应变化了的现实进行改革,或者改革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大面积扩张提供了可乘之机。从毛泽东时代的全能政府到今天以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名义重新集权,中国的体制改革经过了漫长而复杂多变的过程,过于强调国家责任并集中权力,权力内部制衡因素被虚化,特别是权力的外部监督若有若无,使得权力运行缺乏透明,权力滥用、贪腐横行、官德沦丧成为中国社会的严重弊病。

中国反腐败既要借鉴以新加坡为例的城邦国家模式,更要学习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国模式的丰富经验,从中逐渐形成一条对中国反腐最为有利的道路。考虑到中国现实情况,在初期,可从美、新两国模式中的共同点入手,启动反腐败专门立法,特别是确立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独立性、权限较大的反腐败调查机构;集中精力总结梳理公共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弊病和自由裁量权的施用范围,从制度上、机制上,降低权力自由裁量的可能性。进一步的,则应当多学习美国为代表的大国反腐模式,对中国这样幅员广大的国家来说,应该说更适用。逐步加强权力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督,加强权力运行透明化,促进公民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最终形成中国式反腐模式。

(作者为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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