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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革期许

yangguangbaodao 2012-11-14 18:05:20 ■ 信力建 总第136期 放大 缩小

 

事实上,教育问题一直备受高层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曾指出,“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2010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部署2010年—2020年的教育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多次强调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如今年两会上温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首次提出,“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中央财政已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教育作为民生大事,如何进一步发展教育,推动教育改革是极为迫切的任务。

把握“教育公平”的准绳

温家宝总理曾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而社会矛盾的根源正是没有把握好公平的准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可以说,教育是一个社会的平衡系和稳定系,是实现社会平衡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工具。

促进教育公平,明晰公办与民办学校的定位

众所周知,民办教育是在政府财政捉襟见肘、教育资源极度短缺而教育需求急速增长的大时代背景下发展而来的,为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这种“补充教育资源供需差”的功能,直到今天,还依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市场机制”并没有被合理地引入教育改革过程,使三十余年来的教育依然停留在“计划时代”,从而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之间利益的分配,重“公”轻“民”。但是,中国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2年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这就表明,把私立学校孤立于国民保障体系之外是错误的,无论是公立还是民办,都应享有同等的国家待遇。

更重要的是,“公办”与“民办”的定位和职能必须厘清。公办教育须负责国家基础性的、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的“普惠型”教育;民办教育则要负责更高层次的、或面向富裕人群的“特色型”教育。开放民间资本兴办学校,巨大的获益在于,打破公办学校的垄断地位,给予学生和家长更多的选择;以“市场化”的方式合理引入竞争机制,从而促使民间产生更多的优秀学校,打破如今优质校与普通校或者公办校与民办校的“二元对立”格局。只有在同等地位、同市场竞争压力下,才能满足教育消费者的要求,降低办学成本,提升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基本权利的回归

根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10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2010年全国教育经费为19561.85亿元,比2009年的16502.71亿元增长18.54%。但从全国情况看,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加上东西部省市间的教育经费存在较大差距,教育资源和教育投入不均衡。教育经费的投入,会直接影响到教育资源的优劣、教育水平的优劣和教育环境的优劣,这对同样享受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们是极其不公的。

另外,在本来已经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地方官员又走上了将教育资金和其他教育资源进行不公平分配的误区,多的是锦上添花,缺的是雪中送炭。公办学校中存在两极分化的现象,投入不成比例,民办学校盼政府支持鼓励更是望眼欲穿,而希望多成泡影。这种政策的不平等受害者从表面上来看是相关的公、民办学校,实际受害的却是大批受教育的青少年群体。

不仅如此,据全国妇联调查: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这已经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之所以有那么多的留守儿童,除了学费的因素外,重要的一点是升学。政策规定,高考必须回原籍考,否则高考成绩无效。在高考移民的问题上,行政部门除了要考虑依法行政之外,还应考虑“便民”原则,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真正落到实处,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因此,高考移民政策应该尽早废除,让所有学生享受教育公平的阳光普照。

厉以宁先生说过:“假如教育全部变成公共产品,反而无法提高效率。”政府应该提供经费,却不一定要锁定提供的模式和渠道。现在受到广泛关注的“教育券”,给每个适龄学生发放同等额度的教育经费代金券,以此实现教育经费均衡化,这种模式也可以让好的学校集中相对较多的经费,就比较公平地解决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一举多得。

推动教育模式“多元化”改革

当今教育的目标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新国民的塑造,确定这一目标的根源深深扎在现代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之中。人性的自我完善从表面上看是教育永恒的目标,但每一个历史时代无不赋予它确定的实质内容。中国正处在空前机遇与巨大挑战并存的时期,人口增加、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与就业压力诸多忧患早已浮出水面,而经济发展后继乏力,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目标尚有很长的路要走,凡此种种,需要更高素质的国民才能承担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任。

这种新国民素质的高低,决不是仅从考试得分的高低就可以判断,而要以全新的视角全面考量,如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他们要“学会生活,学会如何去学习,这样便可以终身吸收新的知识;要学会自由地和批判地思考;学习热爱世界并使这个世界更有人情味;学会在创造过程中并通过创造性工作促进发展”。概括起来亦即是要具备四个方面的素养:具备现代国家国民的基本品格;终身不懈学习的兴趣和追求;与他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独立思维、创造性思维和动手能力。

如此,推进各类教育模式改革,实现教育给付的多样化就显得极为重要。目前的教育就好比一个巨型工厂,统一的管理,统一的教材,统一的师资配备,统一的教学模式,这样统一出几条生产线,难以想象,这种高度的“统一”能够培养出社会多方面的人才,满足这个社会无限发展的需要。因此,教育领域要大胆推进改革,首先必须革除思想上僵化的模式,着眼于调动千百万人的积极性,取消各种禁锢,有利于培养学校教师、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自主探索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式。其次,相对于美国的三万多个工种,与中国的三千多个工种相比,可培养、可就业领域尚未充分开发,职业需求化改革还有很宽广的改革空间。同时,中国应该倡导“三生”教育,即生产教育、生活教育、生命教育,消除仇恨的教育,注重道德教育、社会教育的熏陶。

放权解开办学“锁链”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教育市场

在19世纪以前,英国的传统观念普遍认为,教育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是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国家不应干涉,学校应由私人开办,受控于教会或是慈善团体等。到1902年,英国通过了著名的巴尔福法案(Balfour Act),该法案认可了多种类型的学校,一类为国家资助并由地方议会管理叫做“公立学校”,第二类为私人和教会组织支持并管理的叫做“私立学校”,私立学校的经费主要源于部分税收和其它资金的资助。巴尔福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私立学校的存在及其地位,它是与公立学校并存的,并与之成为国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44年,国会又通过了《巴特勒(Butler)法案》,该法案仍然保留了1902年巴尔福法案认定的双重教育制度,将其扩大到中等教育,并作了一些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私立学校在学校制度中的地位。自此,英国的私立教育在法律的确认之下,得到稳固发展。

现在的中国,过高的准入门槛成为民间投资人进入教育领域的第一个拦路虎。行政管理者拍脑袋开出的标准令人望而生畏,清规戒律多如牛毛,从校舍、操场、教学设施到图书馆等等,资金投入非千万富豪不能筹办。考虑到巨额投入的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等,进入这一领域的人只能是极其寥寥。这样的标准既不符合“积极鼓励”的法律规定,更严重脱离了中国国情。

对此,笔者建议:1、明确投资人的地位和权益保障。2、放宽政策,鼓励民办学校和所有民办教育机构在教育改革上大胆探索以利多出人才快出人才。3、进一步明确政府“大力支持”的具体责任。4、依法管理,注意创造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宽松环境。5、应更多地听取专家意见和民间意见,防止出现“管理就是管制”的倾向,制订一个更能体现改革开放的以“服务、鼓励、引导”为特色的法规。6、立即将民办教育的审批许可纳入规范的法治化轨道,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法律精神,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结期限。另外,可以允许每个县根据自己的情况举办大学,尤其是社区型大学、农业型大学,效仿美国式社区教育模式。

鼓励外资、世界名校进入教育市场

当今时代,人才资源才是金矿,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根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积极并广泛开展高等教育的区域和国际合作,已成为21世纪大学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从制造业、手工业走向高新技术产业,吸引和打造世界品牌,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必须要有国际先进教育理念,才能跟上世界高等教育学科发展的步伐,才能比肩世界一流大学,才能培养出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而引进外资和支持世界名校进驻,可以说是最佳、最便捷的选择。

西方发达国家不但具有先进的科学技术,还积累了丰富的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办学经验。国际合作办学正是加快了教育国际化的学习过程,缩小与国际教育之间差距的有效途径,合作办学成本低、见效快,是名副其实的“不出国留学的绿地”。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和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拓宽合作办学途径,提升合作办学层次。可以与国外大学相互承认学分和学历,以国际化带动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为世界名校落户内地提供最大的便利。

六十多年来,中国的教育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钱学森之问”仍是国人之痛,期盼十八大后可以真正推动教育改革,让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不再是遥远的梦想。

(作者为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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