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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不能止于撤销劳教

yangguangshixian 2012-09-05 12:38:55 总第131期 放大 缩小

 

舆论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拷问仍在持续升温中,新华社“中国网事”呼吁:将劳教制度纳入法治轨道的努力必须继续。

齐鲁晚报:劳教制度要调整更有必要取消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按照现行劳教制度规定,仅由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时限达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像这样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即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显然是与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事实上属于一种违宪违法制度。

与此同时,由于决定收容教养的权力掌握在劳动教养委员会手中,而劳动教养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门与地方政府,这就导致现实当中容易出现部分地方政府与公安机关任意解释相关条款,损害相关公民的信访权利与人身自由权。而从新闻媒体报道来看,近些年来公民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劳动教养的绝非个案。

正因为此,对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有关方面显然有必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尽快依法予以撤销,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中国的法制统一,并促进中国的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与人权保障事业进步。

大众日报:反思“永州唐慧案”不能止于撤销劳教

应当说,发生在唐慧及其女儿身上的遭遇,可谓“厄运连连”,放在任何人身上都可能陷入绝望,但我们依然看见唐慧对生活的热爱。她婉拒好心人的捐赠,坚信自己能够凭双手赚钱养活女儿,还建议“把这些钱送给其他更需要帮助的人”。她对依法公正处理自己的诉求充满信心,因为公众媒体的关注,不仅强加给自己的劳教被撤销,湖南省政法委的调查组已经进驻永州,她“相信法律,相信省委省政府”。

我们却不敢相信,这样一位性格坚强,而且非常顾大局明事理的母亲,永州警方何以难以容忍。犯罪分子已经给她的女儿造成终生伤害,肩负打击犯罪、保护百姓重任的永州警方不仅不对自己某些警员的失职渎职反思问责,反而将受害人母亲“劳动教养”,这样的袒护与放纵无异于“助纣为虐”。

从“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的发生到立案,再到案件侦破、审理和判决的整个过程,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没有摆脱人为干预的阴影,而这种干预恰恰来自执法部门的警务人员之中,无论最后的判决如何公正,只要这些干预甚至故意制造“伪证”的民警没有受到追究,判决的公正不仅无法体现,司法正义也将难以彰显,更谈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出于是对女儿惨遭残害刻骨铭心的愤怒,还是处于对司法公正的维护,唐慧的上访都不应当被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被劳教,并且在很多媒体的事后采访中,并没有发现唐慧有永州警方指控的缠访、闹访行为。

反思“永州唐慧案”不能止于撤销劳教。当前,我们国家各项保护人民的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即有法可依,但在如何保证严格依法执法的监督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权力和“人情”的干扰往往还得不到严格的监督和避免,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的整个处理过程,看似极端个案,但类似的干扰和对受害人进行报复的行为,使得案件不能依法公正处理的现象却并非永州特有。因此,从唐慧身上,我们不仅看到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艰难,更应该看到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真正的法治社会是以弱势群体是否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来衡量,而不应该是个别掌握权势资源者可以随意支配的大棒。

云南信息报:期待永州唐慧案成为改变的起点

人民网在其首页头条位置推出永州“唐慧案”的舆情观察,申言“只有法治,才能根治”。而在其对湖南方面围绕唐慧案前后不同态度的比对中,网络各方声音相应所作出的变化与反馈,亦足以证明,公民并非不能被说服,而只有有耐心、有诚意的权力才会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诚然,正如诸多媒体声音所表达的那样,唐慧案以及之前的源头“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其个案真相远未彻底呈现,当事人唐慧的获释远非整个事件的终点,而更像是一个督促改变的起点。

来自湖南方面的消息称,唐慧反映的关于永州市公安局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等问题,湖南省委政法委组织的联合调查组正在进行调查。而对一系列问题进行梳理不难发现,永州警方包庇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实为还原整个唐慧事件的关键突破口。在“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的法院审理和判决中,从永州法院的对其不予认定,到湖南省高院当庭宣布“系伪造立功材料所致”,围绕这一细节所进行的正式司法判断其实已非常明确,这也是在本次事件中地方司法可堪称道的坚守与努力。

在此期间,受害人母亲唐慧与本案侦查机关——永州警方,围绕同一细节争议不断。前者表达观点的方式或被认为“极端”,却是身处社会最底层的群体所能进行的最后申说,包括长达18小时的下跪,以及数十次最终被认为“扰乱社会秩序”的信访。而后者,除了在法院正式判决之后继续在其官方微博固执己见,客观上还有一个核心动作便是唐慧的被劳教。依照现有制度与程序规定,作出唐慧劳教一年六个月决定的永州市劳教委,便内设于永州市公安局之中。唐慧不断申诉、检举侦查机关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遭遇侦查职能、劳教决定权合体的永州警方,前后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因果关联?对相关事项“正在进行调查”的联合调查组,责任重大,显然被各界寄予了诸多期待。

到目前为止,对唐慧的劳教决定虽已被依法撤销,但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并未改变,“扰乱社会秩序”依旧,只是“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而此间存在的吊诡之处则是,针对同样的公民行为,在对其定性不变的情况下,竟可以作出结果迥异的处罚。劳教决定腾挪空间之大,或许才是更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有幸收获如唐慧案般的密集关注,以唐慧为代表的群体遭遇,需要严肃、积极且及时的制度回应。回望孙志刚之于收容遣送,正义需要不断制度化的复制与重现来给予公民温暖与力量。

人民网:让“正义实现”经得起人民对比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事实上,与公开透明同样重要的,是执法者的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但现实中,这种平等往往被某些选择性执法倾斜。一个日本人的自行车在武汉失窃,警方连夜追回发还失主;一个俄罗斯人在宁波遗失护照,警察翻了5吨垃圾后迅速找回。相形之下,同样是失主,许多市民的待遇则要差一些。

如果说这些执法尚且有“城市颜面”、“国家体面”可以解释,在许多案子中,有的是时不我待、雷厉风行的执法,有的却非要等到受害人抗争、上级机关施压才勉强启动,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仅会动摇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消解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也会让我们的执法者变得相当被动。

据永州警方公告,唐慧之女张某某被周某某、秦某等7人强奸、强迫卖淫一案,经今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2名被告人死刑、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应该说,这样的判罚委实不轻,但为何依然没能让受害者母亲“满足”?为何媒体公众依然不乏讨伐之声?分析媒体报道,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是这一结果,是唐慧“争取”来的、甚至是“拼”出来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一个受害者母亲的选择,恐怕对其许多过激行为能多一层认识。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固然要看到,有一些老上访户经常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但更要看到,如果我们的执法者能对所有案件能一视同仁,以同等的效率、同样的耐心、透明的程序,去秉公执法、严肃办案,推动人们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就能减少许多不理智、甚至以偏执方式寻求说法的行为,并由此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正所谓,“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

(编辑组稿/堇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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