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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劳教制度

yangguangshixian 2012-09-05 12:38:00 总第131期 放大 缩小

 

湖南永州唐慧劳教案已告一段落,但围绕这起事件的讨论仍在继续。人们在为唐慧获释感到欣慰之时,也对劳教制度的存废等问题展开深层次追问。

8月11日,新华社中国网事就唐慧劳教事件发表评论,评论称“母女团圆的结果留给我们的不是一个句号,其实还有一个大大的问号。这个问号指向的是屡屡引起巨大争议的‘维稳式’劳教。”

劳教的初衷

一般认为,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是在前苏联相关制度基础之上改进而来,从世界范围看,这一制度目前仅为中国所独有。

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目的是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决定规定,劳教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被劳教的人,按劳动成果发工资。“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劳教制度也停止。

1979年12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而此后的一些规定,没有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通知,从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曾参与相关立法讨论的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制度的初衷。之后,学界对其质疑之声就未曾间断。随着1996年《行政处罚法》和2000年《立法法》颁布,质疑进入高潮。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也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非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而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连上诉的权利都没有,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4年。这样的制度显然有悖于法治精神,也因此饱受社会各界诟病。

2004年,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的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2007年底,包括学者胡星斗等在内的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尽管民间要求废除劳教制度之声不断,但官方却始终未就这一制度的存废给出明确说法。

劳教的五弊病

《京华时报》发表文章指出,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

“空白”的聆询制度

问题:建议信发起人李方平律师表示,单就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来看,聆询制度整体设计过于空泛,在聆询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同时,劳动教养聆询的适用对象仅包括两类,决定劳动教养两年以上的和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

建议:劳教聆询制度有必要比照行政听证制度,确立其作为劳教必经程序的地位,保障律师参与,弥补其本身固有的法制机制不健全的弊端。

“秘密”的劳教决定

问题:姬来松律师说,判决书公开已是共识,诉讼结果及其理由的公开是程序公开的应有之义。但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开”的规定。

建议:“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实行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开,必将引起社会对案情和结果公正性的关注,而公众的关注和纠错,也必将使劳教更加审慎。”王秋实律师表示,“不过对于不愿公开隐私的当事人(如吸毒者、卖淫者),可以不予公开。”

“无从追责”的审批

问题:李方平律师介绍,实践中,司法鉴定、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不仅有机构名称,还有具体鉴定人员、仲裁员和法官姓名。但劳教决定书并没有写明负责审批的主负责人是谁、副负责人是谁。

建议:韩庆芳律师表示,为了对劳动教养有关机关及其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保障被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必须实行劳教审批公开化,劳教决定书应当齐备审批人员及机构名称,落实具体责任人以利于追责。

“被监听”的会见

问题:郑继能律师介绍,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律师几乎不可能参与到劳教案件中为被劳教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近年来少数地方开始允许律师参与这类案件的代理,不过在会见时还会受到限制。

建议:刘卫国律师提出,在劳教制度中,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享有无条件会见当事人并且不被监听的权利。

被劳教的老人

问题:张麦昌律师介绍,根据公安部规定,劳动教养在年龄上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即年满十六周岁、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被劳教。实践中也有多起老年人被劳教的案例。

建议:许兴华律师表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的行政措施,考虑到年龄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矫治的能力下降,对60岁以上的人不宜实行劳动教养。

劳教仍是最方便的决定

对于各地而言,“维稳式劳教”是有其“合法性”的。多个省市都曾下发红头文件,被新华社评论称为“维稳工具”的劳动教养就是其中对待非正常上访的“神兵利器”。确实,虽然因上访而被劳教的数据有关方面没有公开过,但从公开资料来看,维稳式劳教十分普遍。

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传达河南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市委书记在会上明确提出对发生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该省三步走的政策(“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还在执行。5月23日,河南省许昌市市长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汇报会”上说,针对非法越级上访,要按照“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置,认真落实政策、用好政策,规规矩矩、郑重其事地开展工作。

2011年,哈尔滨道里区区委副书记在一个信访会议上赞扬公安分局“在处量非正常访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有情况随时派出警力,并且加大办案力度,“仅去年就拘留102人,劳教2人,市里领导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2010年,贵州六盘水钟山公安分局宣布,“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一律行政拘留或报劳动教养”。“该训诫的训诫、该拘留的拘留,该劳教的劳教,该判刑的判刑”,这几句话更是频繁出现在各个地方的信访维稳类工作会议上。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信访局2010年工作总结,该市全年劳教了4名“重复3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拘留了15人。而当年兰州进京重复访共30人次。

而2010年,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报道,整个伊春地区涉及信访而被劳动教养的在百人以上,而在万人左右的带岭,20多个老上访户中有六七个因“无理访”和“扰乱公共秩序”被劳动教养,有1人获刑。被劳教者中有一个名叫于贵双,他在获释一年后持刀杀死了信访干部魏广春,自己服毒自杀。

2007年,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非正常进京访处置力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凡是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地区“上访”等非正常进京访,一律认定为违法行为,初次告诫,二次警告,三次拘留,四次“呈报劳动教养”。

一般来说,在各省的各种《意见》中,如果访民因上访被拘留后,再次出现非正常上访,各地公安就可以呈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劳教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但也有例外。在四川省高法、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2010年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中,初次进京非正常访将被训诫,二次将被接回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更多就没有规定。《意见》中没有出现劳教。

新华社评论认为,对劳教制度的滥用长远来看只会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编辑组稿/堇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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