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六年艰难维权路

yangguangshixian 2012-09-05 12:36:33 总第131期 放大 缩小

 

8月10日,被释放的唐慧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幼女”、“被迫卖淫”、“母亲上访被判劳教”……伴随这些关键词,一桩6年前的案子再度进入公众视线,并刺痛公众神经。

发生于2006年的“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该案的侦办与审判过程以及所导致的后果,却让很多人感到意外。在长达6年时间里,案件经过了审判、上诉、发回重审、重审、终审等多个司法程序,7名犯罪嫌疑人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但是,这样的结果并没有让当事人感到满意。受害者的母亲唐慧通过各种方式不断上访,最终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消息一出,舆论哗然,随后在舆论的压力下,8月10日,湖南方面撤销了唐慧的劳教决定。

6年前的噩梦

6年前,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化名)被一个名叫周军辉的“朋友”强奸后,强行骗至秦星、陈刚开设的永州零陵区“柳情缘休闲屋”。秦星、陈刚在明知乐乐不满14岁的情况下,仍强迫她卖淫。3个月的时间里,乐乐被逼“接客”100多次。2006年12月的一个晚上,刘润、兰小强、蒋军军、秦斌(秦星胞弟)灌醉了乐乐,对她拳打脚踢,随后将她轮奸达5小时……

“那场噩梦毁了我女儿。”唐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泣不成声,女儿的身体受到了极大摧残,染上了永远无法治愈的生殖器疱疹。更可怕的是,女儿被解救出来后,完全变了个人,她沉默寡言,害怕异性,常常哭喊着说有坏人来抓她。她患上了创伤后应激精神障碍。一份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显示: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卖淫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6年过去了,可是乐乐并没有从阴影中走出来。在学校里,她常常半夜里唱歌。乐乐对妈妈说:“我难受,压抑得快崩溃了,我只能用歌声来宣泄我的痛苦。”而且在这6年里,乐乐的病反复发作,复发时乐乐痛苦不堪,常常从寄宿学校给妈妈打电话:“妈妈,我太难受了,我不想活了。”女儿的话,像刀子一样割在唐慧心上。

被劳教只因维权“过激”

乐乐的案子从正式进入法律程序至今将近6年,今年6月5日,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兰小强、蒋军军被判无期徒刑,秦斌被判15年。

拿到终审判决后,她决定不再上访了。7月,她在永州租下了一个小小的门面,准备开个鲜花店,带着女儿开始新生活。她说:“我选择开花店,是因为女儿特别喜欢鲜花,也是因为这些年一家人都过得太压抑沉重了,希望面对鲜花,能忘记过去,让心情灿烂起来。”

然而,始料未及的是,花店刚装修了大半,新生活还未开始,8月2日她就被劳教了。而永州方面给出的劳教理由,是她的“过激”维权行为,称“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唐慧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等地,大吵大闹、堵门拦车。”8月5日,永州市公安局官网上再次发布了关于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养有关情况的说明,再次指证了上述内容,称唐慧“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对此,唐慧不否认自己的维权方式有些“过激”,她说:“我多么希望通过正当维权能解决问题,我也理性维权过,可是没人理会。为了给女儿讨个公道,我万般无奈,不得不采取一些‘过激’手段。”

据《中国妇女报》的报道,从2006年12月30日救出女儿始,唐慧就走上了漫漫的6年维权路。

唐慧反映:乐乐被解救出来的第二天,她找到负责乐乐失踪案的零陵区公安分局刑侦队中队长杨军祥要求立案。“杨军祥对我说,这只是个一般的治安案子,把人领回家就算了。”而前一天,她找到女儿后第一时间也是打电话给杨,杨到现场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就离开了。她只好打110报警救出女儿。

女儿被救出来后,唐慧跑到休闲中心所属的派出所报案,得到的答复是:“我们管不了,你还是找分局吧。”唐慧愤怒了,说:“不立案,我就从你们楼上跳下去!”2007年1月5日,才正式立案。

2011年3月,唐慧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晚上就睡在大厅里。她说:“这样做是因为我希望早日拿到判决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我一直在家苦苦地等,可是法定期限超过了两个多月我还是没等到,我实在没办法才去那里的。但我没吵没闹,只是安静地在那里为可怜的女儿等一个判决结果。”

唐慧说:“我并没有强求7被告都判死刑,只是作为受害者的母亲,我恨他们,希望他们都死。劳教决定书说我闹访、缠访,辱骂别人,阻碍交通,这些我都没有做过。我从没骂过一个人,我只是跪着,希望能引起同情,帮助我早日为女儿讨回公道。”

“说我过激,其实这种过激,没有伤害过别人,更多的是伤害了我自己。”的确,唐慧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她先后因此被拘留3次,加上这次的劳教是第4次,每次的原因都是“扰乱社会秩序”和“扰乱公共秩序”。

【链接】

唐慧案6年路线图

事发(2006年10月—12月)

年仅11岁的乐乐惨遭强暴,随后又被拐骗至休闲中心卖淫。

短短3个月内,她被迫卖淫100多次。

一审(2008年6月6日)

一审判决:秦星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军辉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再审(2009年2月11日)

2009年1月,唐慧认为所有人都该判死刑,被告人亦提起上诉。2月,法院重审后,再次做出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后,此案因为证据不足被高院发回重审。

重审(2010年12月23日)

此案再次开庭。唐慧请求法院判令7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4万元,并请求判处7被告死刑。

终审(2012年6月5日)

在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前后4次判决后,唐慧终于等来终审判决:色情场所老板秦星、周军辉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兰小强、蒋军军被判无期徒刑,秦斌被判15年。

(编辑组稿/堇钰)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