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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事件的启示

yangguangbaodao 2012-08-08 21:50:04 ■ 邓聿文 总第129期 放大 缩小

 

四川什邡事件最近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关注,再次凸显了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官民矛盾。尽管事件已经得到平息,触发事件导火索的钼铜项目也宣布停建,但是,如果不能很好总结其中教训,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群体抗争中学会妥善回应民意诉求,谦卑地使用权力的话,官民矛盾将会更加激化,执政党和政府用于处理此类矛盾和事件的成本将会不堪重负。

什邡事件的教训

事后来看,什邡地方政府在钼铜项目问题上的处理以及随后的群体表达上,存在严重失误。

在关乎民众切实利益的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项目决策中,没有把利益博弈机制引入决策程序中,排斥民众对决策的参与。

什邡事件的直接起因是公众担忧钼铜项目的环境污染。客观而言,该项目作为一个投资上百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又是四川地震灾后重建重点项目和“十二五”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估应该是很慎重的。事实上,它也通过了国家环保部的环评审核。在地方政府看来,有了环保部的环评“尚方宝剑”,表明该项目的环境污染将会控制在最小程度,对民众的生活和健康不会产生影响。但是,什邡地方政府不应忽视的一点是,专家的环评不能代替民众的环境发言权。既然钼铜项目客观上会产生环境污染,那么,地方政府从程序上说,就必须征求行政相对人,也即受项目影响群体的意见。

征求意见并不是事后的意见反馈,而是事前,也即该项目在论证阶段时,当地民众必须作为意见一方参与讨论。即使专家认为项目能做到没有环境污染,但如果民众觉得项目建成后对其生活会产生环境影响,他们也有权对项目投反对票。这是因为,专家的环评是从专业的角度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它不能代替,也无法代替政治学意义上的从利益角度对环境影响所做的评价。

在回应民众对钼铜项目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时,未能有一个及时的权威性的解释和说明。

在钼铜项目落实的过程中,什邡地方政府并非完全漠视民众的意见,虽然没有将民众纳入决策程序,但也做了相应的信息沟通工作,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有利于转变地方经济结构等都曾见诸当地媒体。不过,很显然,此种信息沟通并未打消民众对该项目环境污染的疑虑。这可能一方面出自民众已有的对政府信息的不信任;另一方面也与政府前期处理此事的不到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给出权威的专业解释有很大关系。

之所以将民众排斥于地方公共决策之外,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解释,还在于传统的父母官意识和全能政府的思维模式。

中国传统社会的官员常以“父母官”自许,这种意识作为民族的一种集体无意识传承下来,一直到今天,无论百姓和官员,也都喜欢或者希望官员以“父母官”自许;再加上改革以来,虽然我们实行了市场经济,但计划时期形成的全能政府的思维模式并未彻底破除,甚至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强化,从而,它们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以官员的思维为百姓的思维,政府以为自己无所不能,代替百姓决策,包办一切。

这在什邡政府对钼铜项目的决策和处理中得以充分体现。对什邡政府来说,这是个超百亿的投资,年销售收入预计达500亿元,利税超过40亿元,解决当地约3000人就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超过400亿元,提供辅助就业机会近1.5万个,真可谓百年难遇的项目。对于这个“造福当地老百姓”的大项目,老百姓有什么理由反对呢?

可以说,此种“父母官”意识和全能政府的思维模式,在大多数中国地方政府中都存在,以为只要出发点有利于老百姓,百姓就应该无条件支持政府的决策,即使不支持,也可强制推行。抱此思维,在出了问题后,自然也不会去积极解决,除非问题影响很大很坏。

网络交流,客观上会提高沟通交流的效果和能力,但是,它也可能使人产生技术依赖症,借助网络技术工具,来代替传统的深入基层和群众的面对面交流。

目前,许多公共政策和决策排斥民众参与的一大理由,就是民众可以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或者通过网络征询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如果这样来理解和看待网络技术在信息沟通中的作用,无疑是错误的。正如一些论者所言,网络导致的沟通能力的提升本身不能够替代群众工作和决策程序。也就是说,所有的技术力量都不应该削减人们对政府的信赖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道德要求,不能够因为技术力量的演进而放弃群众工作的优势。但今天很多地方政府和官员恰恰忘记了这点。

此外,在什邡事件中,还有一点须提及,就是中学生群体已经参与到官民之间的冲突中来了,甚至处于冲突第一线。对这一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什邡事件地方政府之所以处置不力,很大程度上与学生走向街头,进行请愿,发出诉求有密切关系,它是导致事情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以往的各类群体事件中,基本未见中学生的身影,但什邡的这次冲突,中学生却站在冲突的前沿。此乃此次事件区别于以往事件的一个显著特征。

尽管这次中学生走向街头,表达诉求,反映了中国年轻一代,主要是90后青年的公民意识和担当精神比人们想象的要好,但是,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由于人生历练少,思想和性格都不稳,既没有明确的政治利益诉求,也没有稳定的理念,从而不但容易被人牵着走,且在冲突中易产生冲动、偏激,甚至走极端。

具体到什邡事件,由于有中学生群体的参与,从而避免了可能的伤亡,因为政府在面对走向街头的中学生时,必然会有所忌惮。但是,这次没有伤亡并不表示下次发生类似事件时,由于处理不慎而导致不该出现的事情出现。原因就在于,中学生群体卷入冲突中来,可能会使得政府误以为背后有一股敌对力量在利用、唆使和支持这些还在长身体的中学生把事情闹大。什邡地方政府就是在未经任何有效证实的情况下,将问题推责给境外势力“煽动不明真相的学生”的,从而对当地民众造成了二次伤害,也因此激怒了民间舆论。即使背后真有支持和策动的反对力量,也应该经过调查,拿出确凿的证据。否则,只会激化矛盾。

建立“表达—回应”机制,解决群体事件

如果我们把什邡事件放在中国转型的大背景下去观察,可能又会有一些新的发现。至今为止的中国各类群体事件,包括那些暴力程度严重的事件,如贵州翁安、云南孟连等,不外乎三种类型,即维权抗争型、反对决策型与暴力泄愤型,它们还未上升到政治高度,争取政治权利。这使得中国的群体事件总体上处于可控阶段,只要执政者和政府愿意去解决问题,是可以找到化解办法的。

现实中出现的这三类群体事件,虽然发展途径各有不同,但都带有一个共性的因素,就是利益诉求和表达的渠道不畅,没有得到政府很好的回应,致使矛盾和事态激化,一些人不得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引起社会的注意和重视,以求得问题之解决。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群体事件都放在“表达—回应”的逻辑框架下去处理,换言之,中国的群体事件,实际上都可归结为“表达—回应”的问题。

所谓“表达”,是指民众通过宪法规定的手段和机会,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观点态度,从而影响政府政策的行为过程。

表达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集会游行,也可以是提出一种看法;可以是行动,也可以是语言。它主要是通过汇集成为一种集体效应,使政府明确感受到某种利益要求和支持意向,来影响政府决策过程。

民意的充分表达是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得以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在社会多元化的今天,没有表达权或表达的渠道受阻塞,社会就很难达成共识,也就更难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权若缺失,其他权力也就失去了监督,政府权力也就不会敬畏,社会善治最终只会是空中楼阁。

政治学意义上的“回应”,则是指政府对民众关于政策、决策的接纳及民众的要求做出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

在现代社会,政府对于社会需求和民众呼声进行积极、有效回应不仅必要,而且极为重要。如果讲,民众的表达是一个自然的社会需求,那么,引导这种表达而不是压制,就像治理江河不能堵只能疏一样,能够对社会矛盾起到疏导作用。这其实就是政府对民意表达的一种回应,使民众“宣之使言”。

当前,我们在这两方面都做得不好,民众的表达权利受限,表达手段和渠道更是阻塞;同时,政府的回应也稀缺。这是各类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源。具体来说,政府“以人为本”决策观念的淡薄,导致政府决策中民意表达严重缺失;有关民意表达的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导致民意表达的组织化、法定化程度低下;而政府公共决策回应机制的不健全,则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沟通渠道不畅。不过,相对表达权的受限,政府回应机制的欠缺更是一个迫切问题。

政府须主动了解民情、民意,善于整合信息、分析问题,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切实让公众感受到参与的价值。而且,政府的回应要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尊重公民的民主诉求,拓宽民主表达渠道,健全民主表达机制,而且对公民的诉求、质疑、监督等,必须划定回应的时限,明确回应的方式。对不回应、消极回应、不真实回应、压制公民声音的政府行为,约定行政和法律责任,加以制度震慑。

在目前建立的各种“表达—回应”机制中,协商民主可能是一种得到社会多数人认同的方式。

现代社会只有合法的决策才能赢得民众的支持,才能将公共利益置于首要位置。而协商民主,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换言之,协商民主不仅重视民众政治参与的权利,而且注重参与的过程和可操作性。从这一角度看,协商民主治理机制的存在,有利于合理促进政府作用的发挥,以及职能回归,避免政府作用过当,或不作为。此外,协商民主的程序化和透明性使民众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避免其超越责任范围、法律界限。为此,政府应强化信息公开,以公众需求为导向,深入推进决策公开,提高重大事项公众的参与度,增强论证的专业性,提高听证代表的公信力,完善公共决策的社会公示制度,以沟通与合作理念整合政府行为。

(作者为香港天大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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