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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员与信息自由法

pinweiyuedu 2012-07-25 19:30:11 ■ 卢宜宜 总第128期 放大 缩小

 

信息自由法是对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和公民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力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它为所有公民提供了同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保障,但从理论上说,某些特定群体往往会比普通公民更积极地使用信息自由法向政府索取信息,比如新闻记者和专门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推动透明政府和打击腐败等领域开展活动的公益组织及其工作人群。

从理论上说,国会议员也应该是信息自由法的积极使用者,因为他们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政府的运作,而对政府信息的掌握是议员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在野党的国会议员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应该尤为迫切,他们通常都对执政党的政策有诸多批评,并且时刻在寻找可以攻击执政党的把柄。因此,在野党的议员们应该会充分利用信息自由法要求政府公布各种可能不利于政府的信息,比如反映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的统计数据、显示政府官员铺张浪费的经费支出信息等等。

国会议员会积极使用信息自由法的理论假设在现实中是否得到了验证呢?伦敦大学学院宪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在野党议员在使用信息自由法方面确实比执政党的议员更活跃。研究人员对英国五个政府部门在2005~2010年间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统计后发现,在英国工党执政的2005~2009年间,所有由议员提交的申请中只有16%是工党议员提交的。2010年工党下野后,工党议员提交的申请在所有由议员提交的申请中的比例立刻上升到64%。另一方面,2005~2009年间,在野的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议员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占议员申请总量的77%。2010年保守党和自民党组成的联合政府上台执政后,这一比例随即下降到15%。可见,在野党议员向政府部门要求公开信息的动力确实远大于执政党议员。

不过,研究也发现,总的来说,国会议员对信息自由法的使用并不是很积极。在英国下院的650名议员中,经常使用信息自由法的议员只有大约20~30人。在上院的700多名议员中,经常使用信息自由法的议员就更少了,只有5~10人。

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英国。在多个采用与英国类似的议会制度的国家中,议员们似乎都不太热衷于使用信息自由法。在澳大利亚,由议员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所有申请中的比例始终徘徊在5%左右。在加拿大,政府的信息公开专员指出,议员们对信息自由法的使用率之低令人意外,迫切需要能发挥榜样作用的议员来带头使用信息自由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在爱尔兰,议员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只占所有申请的1%~2%。虽然有一些在野党议员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得不利于政府的信息,并通过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使政府难堪的案例,但这些案例并没有促成议员们作为一个整体来更积极地使用信息自由法。

在采用英国式议会制度的国家中,只有新西兰是个例外。1996年新西兰采用了新的选举投票制度,使更多的政党获得了议会的席位。进入议会的政党数量增加后,不同政党在议会中的争斗也趋于激烈,导致了议员们对新西兰《官方信息法》的使用明显增加。《官方信息法》成为了在野党议员获取政府信息的一个核心工具,经常被引用来服务于议员们“揭出丑闻和制造报纸头条新闻的政治需要”。

为什么议员们对使用信息自由法获取政府信息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积极呢?以英国为例,据伦敦大学学院宪法研究中心学者的分析,大致有下列原因:

信息公开申请往往耗时很长。根据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后可以有最多20天的时间来准备答复,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部门还可以延期答复。习惯于快节奏工作的议员常常没有耐心等这么久。

议员往往有其他获得政府信息的渠道,不一定需要通过向政府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例如,英国首相每周都要到议会去接受议员的质询。如果议员只想就某个问题向政府索取一些基本信息而无需掌握详细的材料,那么首相在接受质询时提供的简单说明就能满足他们的需要了。

老的习惯很难改掉。英国的《信息自由法》2005年才开始生效,大部分议员们还没有养成利用这个新的途径来获取政府信息的习惯。

英国的上院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政府任命或由家族继承,上院议员也不是职业政客。上院的党派争斗并不激烈,甚至还讲究礼仪礼貌。利用信息自由法来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交出可能会令其尴尬的信息被一些上院议员看作是“粗鲁无礼、不够光明正大的策略”。因此,上院议员普遍对使用信息自由法不抱很大的热情。

尽管在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爱尔兰等多个国家中国会议员对使用信息自由法并不积极,但在这些国家仍不时会有一些引起高度社会关注的事件起源于议员向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例如,英国工党政府曾经极力推动一项耗资90亿英镑的伦敦希思罗机场扩建计划。反对这一计划的保守党议员格里宁向交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看交通部官员与负责希思罗机场运营的BAA公司就此项目交换的电子邮件。格里宁获得的邮件显示,交通部没有向她提供全部的邮件,显然部分相关邮件被删除了,而被删除的邮件涉及一些对政府的扩建计划不利的信息。此前,已有迹象表明交通部和BAA公司存在共谋修改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的行为,以确保预测能够得出扩建后机场的空气质量仍在合法范围内的结论。格里宁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发现交通部存在删除邮件以毁灭证据的行为,这为反对希思罗扩建计划的人士提供了有力的武器。2010年工党下台后,新政府随即宣布放弃机场的扩建计划。此外,还有首相在接受议会质询时拒绝回答某个具体问题,最后议员还是通过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迫使政府公布相关信息的案例。

可见,即便议员群体并非信息自由法最积极的使用者,相关法律的存在仍是民主制度得以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它对确保议会有效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当通过传统和非正式的渠道无法获得政府信息时,信息自由法就可能成为议员们强有力的新武器。

(作者为美国卡特中心信息公开项目中国项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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