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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性侵案”的多米诺骨牌

yangguangshixian 2012-07-04 12:01:27 总第126期 放大 缩小

 

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接连发生两起官员性侵未成年女性事件,性质恶劣。回顾近年来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少女案件的判决,多为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少有重刑判决,以至于有嫖宿幼女罪成性侵犯罪免死金牌一说。有专业人士认为,究其原因,既有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更有法条在新的历史环境下的滞后性。废除嫖宿幼女罪呼声再起。

如何看待“嫖宿幼女罪”?这应该从立法的社会意义上来衡量。从法律对违法犯罪强制惩罚手段的威慑力来看,刑罚是体现一种行为和后果上的“不对等”,只有这种“得不偿失”的犯罪后果,才能起到制止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据此,刑罚相对于犯罪行为,不可能存在价值意义上的平等,立法也不应该考虑太多的“情有可原”,既然刑法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惩罚手段,其儆效作用就在于“罚”上。但凡是“罚”,不可能是等价的偿付。那么,“嫖宿幼女罪”把奸淫幼女同一行为分列二罪,就严重削弱了对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且与当前把“扫黄”列入社会治安重点的“国情”相悖。

“嫖宿幼女罪”遭社会诟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媒体曝光的几宗“嫖宿幼女”案,当事者大多是有权力和有身份的“大人物”。在这种情况下,此种罪名的存在,究竟是法律的“人性化”,还是“官官相护”?

河南官员涉嫌强奸女学生

5月26日,一则反映河南永城市官员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被抓的帖子被多家网站转载,帖子称,“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名,罪行极大,手段恶劣。”李新功的主要犯罪手段是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学校未成年人,引诱或威吓在校未成年少女,并通过网络认识、诱骗一些未成年少女。据传,他和永城某中学的在校学生达成协议,由那些学生负责介绍给他女孩,事成之后,给予一定金钱。为了不引起怀疑,他还编造自己是永城税务局的领导、现在是单身等谎言。李新功自己开一辆黑色无牌照汽车,每次都是在车中作案,情节恶劣,令人发指。2012年5月8日19时,他在永城市某中学门口作案时,被刑警现场抓获。

根据公安部门侦察,2011年下半年以来,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先后强奸未成年女性11名。李新功已向警方交代了其同案犯,这名女性同案犯已被抓捕归案。

据警方介绍,这名同案犯曾为在校生,现已成年。在与李新功发生关系后,她又帮助其物色其他在校女生,使这些女生成为李新功诱骗、强奸的对象。目前,警方正根据两人的供词,对李新功涉嫌强奸的10余名女学生进行逐一调查。

5月26日,永城市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对李新功涉嫌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回应。永城市委外宣办称,“李新功案件发生后,永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决不姑息。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进展情况将及时对外公布。”

据南都网报道,记者通过各种渠道,核实清楚,李新功为河南夏邑人,河南永城市市委常务副秘书长,同时兼任该市“四城联创”主要负责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还兼任永城职业学院语言文化系教师。

据悉,公安人员抓获李新功后,突击搜查其和案情有关的场所,电脑上查出大量黄色图片、幼女QQ号、成人群、学生群等大量犯罪事实,另有一本50万元人民币的存折。每个受害的幼女QQ号都注明孩子的生日等相关信息。在受害幼女中,最小的才2001年出生。

现已查实受害幼女数十人,每个受害孩子的笔录都在永城市公安局长邵明杰及刑警队长王琦手中。据传,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新功市委办公室电脑记录中显示的,被奸淫幼女实际上有40余名,此电脑及手机被永城市公安局查封。同时,已抓获同案犯五人,李新功本人现关押在永城市看守所内。然而,根据多名受害幼女家属十余天的调查了解,受害幼女远远高于犯罪嫌疑人李新功市委办公室电脑记录中的数字,极有可能高达近百人。

据悉,该市已下达封口令,不允许任何人随便发布有关信息和接受媒体采访。有记者被人劝说“最好不要先去采访,届时朋友会表示感谢”。

浙江大规模嫖宿女学生案

近日,继河南官员强奸幼女案,网上又再曝出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女学生事件,微博网友“奸商陶瓷”发出了一条消息,称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事件,而且有企业家和人大代表涉及其中。记者随即向当地警方求证。据悉,永康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据初步调查称,公安机关已抓捕6名涉案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其中,被拘捕的陈某,去年8月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永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目前还在服刑期间。

“事情大概发生在2月份左右,永康公安已经立案了,但具体的细节,现在还不方便透露。”永康市公安局负责宣传的陈科长说。而据永康公安局一名高层领导证实,目前此案已经移送当地检察机关。

有传闻称,永康3所学校的20多名学生,其中有十几名未成年学生被老板包养,且永康已有3名老板因为此事被拘捕。但对这些具体数字,受访的永康警方相关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当地相关部门透露,涉案人员中社会闲散人员为买淫、卖淫和中介者,个体业主是买淫者,在校生为卖淫者。$nextpage$

略阳嫖宿案被告获刑

去年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今年2月,略阳县人民法院对“嫖宿幼女”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3月1日至2日,对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涉案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1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此案最早仍然是由网帖曝光。经记者深入采访获悉,该帖所称村干部,是指郭镇镇西沟村原支书魏刚平。实际上,在网帖出现前,去年10月28日,略阳县公安局就依法对“嫖宿幼女”涉案人展开侦查,涉嫌介绍卖淫罪1人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人,当时已被略阳警方刑事拘留。

经法院查明:2011年9月18日,略阳县某初中学生高某与朋友苏某约女同学赵某(1998年12月出生)到县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钱看病为由,欺骗赵某“坐台”挣钱。魏刚平、赵祺勇、蒋明科、孙建国、赵德宝先后于2011年9月、10月间,在县城两处酒店嫖宿赵某。

因高某、苏某未满16周岁,公关机关对其另案处理。蒋明科、赵祺勇、魏刚平等人被检察机关批捕后,蒋明科、魏刚平被开除党籍,蒋明科、赵祺勇被开除公职。略阳县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郭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3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废除嫖宿罪呼声高涨

关于嫖宿幼女罪,1997年之前,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同意,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都以强奸罪处理;1997年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罪独立出来,成为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量刑上也从死刑降到了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一些人看来,这个新加入的罪名,似乎启动了“儿童性侵案”的多米诺骨牌。一些令人震惊的数据也佐证了这种观点:根据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在此类案件数量产生“井喷”之势的曲线上,1997年成为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嫖宿幼女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发生在卖淫嫖宿场所的嫖宿幼女行为一律定为嫖宿幼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规定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行为重于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

5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对近一年来国家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和政策,以及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案件进行了整理、筛选,发布了《2011~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在制度层面,中国为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设置的“保护伞”张开得更大。

然而,报告同时显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仍然存在,并且有增无减,针对儿童的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还在不断发生。“从报告中这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儿童方面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

2009年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人们对“嫖宿幼女罪”这一饱受争议罪名的讨论。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最终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案件。在连续3年的报告中,这类案件都“榜上有名”。该罪屡遭诟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当事者大多是公职人员。

佟丽华指出,类似的事情仍在不断发生,“我们明白问题的症结在哪儿,不知道向立法机关呼吁了多少次,但案件总在发生。”

从1997年《刑法》修改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时起,围绕该罪名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多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认为对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该按照强奸罪依法严惩。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比强奸幼女要轻得多。

嫖宿幼女罪的判定需要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标准,因此,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在于,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财物。报告认为,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不同。《刑法》之所以把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佟丽华表示:“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复杂的法律问题。”

有专家分析,即使幼女接受了财物,自愿出卖肉体,也是由于心智不成熟经不起利诱,在这种情况下,旨在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法律应该首先强制规定成年人恪守道德底线,还是让未成年人分担罪责?“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卖淫女,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

大多数国家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条件保护。

佟丽华警告说:“由于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不断滑坡,类似的案件会增加,如果法律保护不加强,孩子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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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涉嫌嫖宿幼女因受害者年龄存争议

2010年2月,女孩小雯遭胁迫与云南省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发生关系。案发后,小雯曾被警方带往医院做多项检测鉴定,后法院一审认定,受害人户口证明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被告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一审被判处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2010年5月21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杨德会因嫖宿幼女罪,被判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川嫖宿幼女局长一审被判10年

2008年12月,经人介绍,四川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最初警方公布调查结论称卢玉敏事前并不知道何某未满14周岁,“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2009年8月,法院对卢玉敏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玉敏被判有期徒刑10年。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

2008年8月15日,贵州习水公安局接到女子报案称女儿被强奸。2008年10月底,案件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员21人,其中袁某容留卖淫、5名在职公职人员涉嫌性侵犯幼女。最终,该5名公职人员被判处7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编辑组稿/毕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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