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看来,“嫖宿幼女罪”,这个新加入的罪名,似乎启动了“儿童性侵案”的多米诺骨牌。一些令人震惊的数据也佐证了这种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嫖宿幼女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发生在卖淫嫖宿场所的嫖宿幼女行为一律定为嫖宿幼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规定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行为重于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
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嫖宿幼女罪没有死刑的威慑,该罪名的存在容易误导社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发生,冲击了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但也有律师表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两种罪名的设立所要保护的权利是不同的,并不矛盾,“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在现阶段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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