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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屡起波澜

yangguangbaodao 2012-02-28 21:46:47 芮西陌 总第119期 放大 缩小

 

龙年初始前,中国社会和舆论界便呈现出“龙腾虎跃”之势。此前,曾被法学界和社会民众广泛关注的但在严格管理下难于持续公开讨论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因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死刑,再次引发全社会关注和争议。特别是此前一直沉默的新华社,连续播发两篇稿件《普通案件为何成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和《“吴英案”引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而将对此案的讨论推向了公开化、白热化。

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多方为吴英求情和辩护,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很多网友也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他们还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一场罕见的讨论甚至“文攻‘娱’卫”,以至于浙江高等法院的法官出来为自己的判决辩护,最高法院也表示:“我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有专家指出,由于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使一个普通案件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也有分析人士称,人们对吴英的同情多是因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独立政治观察家认为,“吴英案”之所以屡起波澜,除了案件本身涉及的民间资本借贷形式复杂、数额特别巨大、当事人特殊经历和办案透明度等因素外,案件背后所反映的社会各界对现实金融制度的焦虑、加快改革的热盼和关注法律的尊严、公平和正义等,应是“吴英案”屡起波澜的原始动力,值得高度关注和密切观察。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严重背离?

新华社发表的报道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从公开的材料看,集资诈骗罪名成立,量刑也并无不当。而且,吴英并非因集资诈骗而获死刑的第一人,其他大都没有引起太多社会关注。

但本次“吴英案”,社会舆论却给出了超出想象的反应,短短半个月时间,该案已经演变成一起法治事件: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吴英父亲、妹妹每日接到众多表达同情、愿意提供帮助的陌生电话;北大、清华、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以及张思之、李长青等知名律师均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中国选举与治理等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95%以上的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至死,甚至有人呼吁为吴英捐款填补3个多亿的亏空以救其命。

一个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判决如此背离,实属罕见。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李有星等法律学者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关注,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共识。很多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一般应该给予被告减轻或者从轻处理。

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说,“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投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但是,众多民众认为,吴英是典型的底层小人物创业失败、陷入高利贷深渊、最终走上集资诈骗这条不归路的商人,但她没有直接给国家造成损失,如果要判她死刑,那些贪污受贿高达数亿元的贪官、给国家造成数十亿元损失的昏官,为什么只判决有期、无期最高死缓的刑罚呢?这也太不公平了。中国老百姓一直以来认同的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现在是没杀人也要偿命,而且偿命的是草根百姓,不符合民间逻辑。

众多网友在网上的发言,都是从民间常识的角度来看司法判决,从自身的处境来看个案的法律遭遇,实际是中国社会权利意识的集体觉醒,是对如何保护人权的多层次反思,正像一些学者、律师指出的那样,关注吴英,就是关注自己;救赎吴英,就是救赎司法。这恐怕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也是一些法官、专家和学者没有想到的。$nextpage$

贪婪无畏和制度缺失的双人狂舞?

有评论指出,矛盾重重的金融制度是“吴英案”的生成土壤。一方面是国有银行的高度集中,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相互竞争补充是不争的事实。

有统计资料显示,30多年以来,对中国经济贡献下降到40%以下的国有部分,获得的国有贷款资源一直占70%以上,而对国民经济贡献上升到60%以上的非国有经济,则只拿了不到30%的国有银行贷款。吴英所在的浙江省,是中国民间借贷最发达的地区,民间资本有数万亿的规模;在民间资本市场发达的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虽弥补了国有银行的歧视政策,却长期处于非法和半非法的九死一生状态。仅2008年,浙江省就有五人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吴英在2009年12月和2012年1月被定为死罪后,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也因民间借贷案于2012年2月3日被拘。

“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但是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专家们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

吴英案的背景是中国金融为国家集中管理控制,民营企业只能走民间融资一途,吴英集资案表明中国民企受现有制度束缚,有的被迫铤而走险,闯司法红线。在这种情况下,判处吴英死刑或等于强力封闭民间融资可能,堵塞制度转型空间。

牛太升、钱水土、李有星等法学专家、经济学家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现行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

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合法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当前迫切需要通过金融改革,使民间金融从无序走向规范,从而建立起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如对民间金融,取缔和打击并不应成为政策的着力点,而应通过规范和“招安”,让其成为多层次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只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正如许多专家指出的,“吴英案”争论背后是对制度改革的期盼,特别是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一是,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死刑改革,限制乃至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二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等。

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他们手中的资本显然不想储蓄于银行,而是想“以钱生更多的钱”,不惧风险投资民间借贷成了必然选择。

人们不应该忘记,在吴英生意兴隆之时,在义乌和东阳当地,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其中不乏国家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亲属。浙江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吴锦良教授说:“像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独立审判和权力干预两难选择?

在吴英案再起波澜之中,除了法律人奔走相告之外,一些著名经济学家、社会学者也站出来为吴英案呼吁。著名自由派经济学家张维迎表示: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张维迎教授还特别呼吁:“‘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当年的邓小平保护了‘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现在有没有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有分析人士认为,张教授的话语虽然带有情绪和激情,但一个爱国爱民的知识分子性情溢于言表。

也有评论人指出,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和学者如果自诩民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之时发出所谓“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权,不仅意味着独立于行政机关,也意味着独立于所谓舆情。贪官该死,也不能得出吴英免死的逻辑结论;网民投票,也未必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案情的理性诉求;废除死刑,则是立法问题而非司法问题。

若能从法律上找出被告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理由,自然应当支持在复核程序中提出;但若试图用公众情绪影响案件结果,则未免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尺度。一篇带有官方背景的社论强调,理性、冷静和就事论事,对于吴英案的良性进展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法律人的法学专家,应当尽量慎重对司法程序尚未完成的案件公开发表实质性的结论,若认为罪名和量刑规定有问题,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推动立法或修法上。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则应当避免对自己参与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而把努力用在复核程序中。媒体可以对事实进行报道,但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落得“媒体审判”的口舌。而手握司法权柄的法官,则应当在重大案件中保持公正和纯洁,维护法律的尊严,因为一切都会被记录。

让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今天的每一小步,都会是中国法治千里进程中的“跬步”。此时此刻,吴英于死于缓死虽是一字之差,但也说明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有法必依、依法治国已是难改的发展趋势。

(作者为中国选举和治理网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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