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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普遍民主

yangguangjujiao 2012-02-28 21:35:55 王占阳 总第119期 放大 缩小

 

邓小平曾经指出:中国的政治体制是照搬苏联政体而来的,又“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这种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就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进而提出:“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这就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实现普遍民主已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不可阻挡。现在的主要问题已是:实现怎样的普遍民主,如何实现普遍民主?这就要求我们把社会主义民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普遍民主的原则、道路和方法。

中国普遍民主原则的确立

这里所说的“普遍民主原则”特指的是普遍民主的价值原则和制度原则。它们指示了中国民主发展的根本方向。

在中国的条件下,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才能以充分的合法性有效确立这些原则。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完全可以确认,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价值原则应当就是人道、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等原则。

比如,马克思说过,社会主义目标就是“人道目标”。恩格斯说最能代表马克思主义的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句话。马克思、恩格斯终身强烈主张实行普选制,而当时欧美各国只有10%左右的公民享有选举权。恩格斯说“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这是“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马克思说“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他们还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本人,而且也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如此等等。所以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是主张普世价值的。

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同样确认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体建构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有十项:

(1)建立没有任何专政的新国家,人民当家作主。

(2)在这种新国家内实行公正、自由竞选的普选制。

(3)建立基于普选制的议会,即人民代表大会。

(4)使基于普选制的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5)实行基于普选制的分权制衡。

(6)实行社会主义法治。

(7)实现和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人权和公民权。

(8)建立公民自由联合的公民社会。

(9)社会高于国家,权利制约权力,人民教育官员。

(10)国家公职人员工资水平中产阶级化。

由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实际是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政体思想的先驱。遵循这些民主政体原则逐步建构,即可最终建成邓小平所说的“高度民主”,而且在国际上也不比任何现代民主政体稍有逊色。

应当肯定,“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符合中国国情和稳健改革需要的现实主义原则。但它目前主要仍是应然性的,而不是实然性的,因为民主法治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邓小平提出引进西方政治学后,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我们已经可以从中清楚地看到,由于实行普选制已经成为了西方现代政治学的普遍公理,所以它也在很大的程度上社会主义化了。这就使我们可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大量汲取西方现代政治学的优秀成果,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得到更充分的论证和阐释,也使我们可以确立一系列较为具体的制度原则。$nextpage$

中国实现普遍民主的历史道路

目标性原则确定后,就要思考和解决道路问题。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就是中国国情和历史逻辑,进而寻找出中国民主化比较平稳、顺利的发展道路来。笔者认为,这种道路至少应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以有力的民主改革避免大的社会动荡。

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出现中低程度的社会震动。邓小平早就预见到,这种震动将比经济改革来得大。胡耀邦进而提出,要在心理上准备出现这种社会震动。但若按照“稳定压倒一切”的思路,力求避免一切社会震动,那就只能是使政治改革窒息而死。如果政治体制改革长期严重滞后,那又会使社会矛盾越积越多,社会政治思想、情绪越来越激进,进而最终导致大的社会动荡,后果不堪设想。而要避免这种局面,那就必须实行足够力度的民主改革,扭转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危险趋势,并在改革前对于可能出现的社会震动预做准备。

从追求新权威主义的改革转向追求民主化的改革。

这两种改革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威权要素与民主要素相结合的改革进程,区别则在于前者重在在新权威主义的框架内提高效率,后者则重在逐步发展人民民主主义的政治平等。1989年初,邓小平曾经明示,他主张新权威主义。这就表明,十三大的政改方案实际就是新权威主义的改革方案。但十三大报告又指出,这只是初步的改革方案。邓小平更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是说,民主化与现代化是因果关系,必须使新权威主义改革适时地转变为民主改革才能实现现代化。这个大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中国的新权威主义阶段实际已经过去了,目前急需的已经是直接实行着重追求民主法治的民主改革了。在这种改革中,既应汲取十三大政改方案的许多至今仍需落实的合理内容,又需对其实现与时俱进的必要超越。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展竞争性的民主选举,逐步坐实法定的民权中心——人民代表大会。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整个政治体制的民主化,也才能实现党政关系的深刻改革。

走超大型国家的民主化道路,而不是照搬韩国、台湾的民主转型模式。

中国是世界宪政民主转型史中唯一的洲级规模的超大型国家。这种特殊规模必然会对它的民主化道路产生相当的影响。至少它使中国的民主化道路必然具有长期性、渐进性和阶段性,即使是发生了历史激变它也还是会在事实上回到这种道路上来。

这就意味着,中国的民主化没有捷径可走。韩国“把新权威主义进行到底”,直至实现经济现代化之时,然后一举实现民主化,这实际是走了一个历史捷径。这种捷径的前提是中小型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在特别有利的情况下迅速实现经济现代化,但这对于超大型国家来说是不可能的。韩国经济起飞后,只二三十年就严重腐败了,但同时也实现经济现代化,这就可以一举实现民主化了。中国经济起飞后,也只是二三十年就严重腐败了,但距离实现经济现代化还有三四十年时间,那么这段时间怎么办?如果不实行民主改革,以发展中的民主法治扭转愈益严重的腐败和分配不公的趋势,那么这种趋势本身的恶劣作用及其所导致的社会大动荡就会从根本上打断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从而也使“先现代化后民主化”成为泡影。所以,中国大陆不能照搬韩国、台湾的民主转型模式,只能老老实实地走具有长期性、渐进性、阶段性的民主转型之路。这当然并不排除借鉴、汲取韩国、台湾的某些成功经验,特别是其首先发展基层民主、县市民主的成功经验。

走中国式的从低度民主到高度民主的民主化道路。

邓小平设想中国到本世纪中叶实现“高度民主”。有“高度民主”就有“低度民主”。欧美各国普遍都是从低度民主发展到高度民主的。低度民主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是实行限选制,高度民主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则是实行充分自由、公平的普选制。限选制有其历史必要性和历史合理性,所以中国也应走从低度民主到高度民主的民主化道路,而不是直接实行高度民主。

但在普选制已经成为了世界主流和中国也早已在法律上规定了普选制的条件下,再以财产和受教育程度等等限制选民资格,退回到只有少数富裕阶层人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本主义民主制”,显然是行不通的。从实际出发,中国应当实行的是另一种类型的低度民主,这就是自上而下的集中控制与自下而上的自由民主相结合的低度民主。以选举权来说,这种低度民主就在于不是选举权的享有范围受限制,而是选举的自由度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在中国,只要形成了基于这种限选制的民主政体,那就是形成了低度民主。

中国大约还需要20至25年时间才能最终形成这种低度民主。在这个基础上,再用15年左右时间即可实现高度民主。这对我们这个超大型国家来说,实际已经就是很快、很顺利、很理想的发展道路了。

中国实现普遍民主的关键方法

在中国的条件下,以改革的方式逐步实现普遍民主的最大难点,实际就在于如何解决一党执政与民主法治的关系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系统、深刻的民主改革才有可能逐步展开。所以,中国实现普遍民主的关键方法,也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方案。

从历史上看,所有共产党国家都未能解决这个问题,这就使其民主承诺都未能落到实处,因而也就都在人民的民主压力下走向崩溃或陷入困境。但这个问题实际并不是无解的。以下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两种关键方法。

依法实行“选人不选党”的自由竞选制度,逐步建立一党执政制与普选制相结合的新型普选制度。

这种普选制的主要特征是:在法律上规定人大70%的席位为政党席,专属中共和民主党派,30%的席位为非政党席,由公民自由选举产生。党籍人大代表候选人也要通过党内自由竞选获得提名,进而通过公民自由选举决定是否当选。政党成员要想成为政务官首先必须通过党内竞选和人大竞选成为人大代表,然后再通过进一步的竞选成为政务官。公务员实行任命制和常任制,不再通过选举产生。这种依法实行的“选人不选党”的普选制将能确保中共的执政地位,这就可以逐步放开自由选举了。而在自由选举的基础上,作为民权中心的人大就能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做实了,分权制衡和法治就能逐步实现了,而党政关系也就能够从根本上得到改善了。

“以党领政”的新体制。

这种体制的基本精神是:既不继续实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旧体制,也不照搬西方的议会党模式,而是在自由选举的基础上实行十三大提出的党政关系的新模式。这种新模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如能如此,则中国民主改革这盘大棋,就能走活起来了。

(作者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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