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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善待律师

pinweiyuedu 2012-01-25 20:43:13 刘峰 总第117期 放大 缩小

  从李庄案起,似乎中国律师界注定要刮过一阵狂烈的风。而北海事件的始作俑者,依然是律师伪证罪。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惆怅。或许,中国律师界注定要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身先士卒的一群。但似乎代价太大了。同为律师,我感到内心一种说不清的伤痛。

  一个国家为何要有律师存在?

  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情况稍有不同,从世界律师制度史而言,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多,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出现了Advocatus一词。这个词的意思是陪同被告人到法庭,在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最初的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提供意见,并不面对法庭发言,后来发展成为代替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种种指控。

  或者可以这样说,在古罗马,律师是顺应民众的要求而出现的。法律在民众间普及,民众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自己无力或无法自行参与法律活动时,一群以法律为专业和特长的人应运而生。这就是古罗马律师起源的根本原因。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律师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政治任务,律师不再是仅仅提供专业知识为民众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一个政府往往通过律师群体来限制和监督公权力,使其永远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而不至于让公权力常常飞扬跋扈,像一匹脱了缰的野马,随意践踏百姓。因为当百姓权利被任意践踏的那一天,也就是一个政府或时代迈向堕落的开始。

  律师扮演的角色从民权的维护者和代言人发展,开始背负监督政府抵制公权滥用的责任。

  所以必须允许律师群体存在,同时赋予律师群体一定的权利和独立地位,并保证其地位和权利不受侵害。正像托克维尔曾言:

  “最愚蠢的统治者才会削弱律师的独立地位,因为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政府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反抗政府的领袖人物。不独此也,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惩罚犯罪,那就从根本上摧毁了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即便对一时的治安有些效果,但却分明是播种仇恨的过程——得到的是暂时的太平,迎来的是迟早到来的火山爆发或洪水滔天。”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律师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中国律师怎么了?

  左一个律师右一个律师以律师伪证罪被抓了,律师界开始人心惶惶,躁动不安。被抓的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一直相信刑法的这一条立法初衷是好的,这一条文提醒律师们,即便是律师也要尊重事实,即便极尽诡辩之能事,也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但立法者立法时忘记了,不少地方政权的任性和飞扬跋扈的固有品质。如果一个律师真的制造了伪证,适用该条进行处罚当然是对的。但实际上,一些律师被抓却并不一定真的有这么回事,这一条常常成了地方政权构陷一名或多名律师的借口。公检法是一家,公安抓了,随便找一个人或教一个案件当事人进行虚假证明,这个律师便大难临头。公安既然抓了,检察院基本认同,法院也基本认定。所以,本身为提醒律师洁身自好的规定却成了构陷律师的依据。本身弱不禁风的律师群体在政府强权下,可能不堪一击。自身都保护不好,如何保护民众?

  我不能不说,这一条善意的立法与中国法治水平的现状有些不合时宜。中国的律师目前能对公权力有多少制约和监督能力呢?

  有人说,取消这一立法,那律师还不制造伪证成风!这些人错了,律师一旦制造假证,由律师协会或司法局介入调查,一旦属实一律吊销律师证,足以让律师对伪证敬而远之了。何至于堂而皇之入刑?

  但这306条,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被推到了悬崖边上。一边办案,一边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巨大的风险。在用尽心血为被冤屈的当事人伸张正义之时,也是灾难来临之际。

  律师成了高压人群和高危人群。在这种高危和高压下去谈维护正义,去与强权和邪恶作斗争,去谈人权代言,让人倍感无奈和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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