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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难,难在哪?

yangguangshixian 2012-01-24 00:09:24 编辑组稿/毕晓宁 总第116期 放大 缩小

  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少禹称,近几年,农民工讨薪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根据河南省高院的一份通报显示: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2日,全省法院共排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938件,与往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涉及农民工3351人,涉案金额6656.39万元,为1774名农民工讨回工资3158.13万元。

  另有调查报告显示:从行业上看,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交通以及水利等施工建设领域,占全部举报投诉的81%;从时间上看,农民工讨薪难集中爆发在麦收、秋收及春节前夕,这期间农民工因急于回家收种和过年,从而导致工资拖欠事件发生时间比较集中。

  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国家和各地政府部门已出台诸多措施:欠薪入罪;建筑领域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九部委联合组成清欠办,现场处理工资拖欠;农民工拨打12345、12333可随时投诉举报拖欠行为;法院为农民工欠薪案件开绿灯,给予快办快结;司法部门组织专人免费为欠薪农民工打官司……

  一道道“护身符”加在了农民工身上,为何欠薪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专门帮助农民工打官司的律师江洪琴说,现在政府出台的很多政策都属于事后补救型,偏重于如何帮助讨薪,而在如何从源头防止欠薪方面其实并没有多少有效举措,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举措,欠薪民工要从保证金中拿到钱并不容易,需要打官司,获得胜诉判决书才能拿到钱,费时费力、手续繁琐,而且很多农民工并不知晓其相关程序。据南京市清欠办主任戈峻岭介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不是所有企业都缴纳,南京只在工程中标企业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目前南京建筑市场缴纳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大概只有一半。

  “防不住欠薪,相关行业用工不规范是根本原因。”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经洪斌说,从检查情况看,99%的欠薪受害人都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为督促建筑、船舶行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曾出台了《计酬手册》,并在这些行业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让其按月发放工资,但至今没有落实,“为什么不查处?我们毕竟不是这些行业的主管部门。”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也削弱了“护身符”的效用,“一些黑心老板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照样接工程做生意,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什么国外很少出现年底集中讨薪事件?就是因为他们有着完善的诚信体系,一旦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出错,需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难以在社会上立足。”

  维权遭遇“合同门槛”

  一项覆盖京、渝、沪、深四地的调查发现,近年来,被欠薪最严重的群体是建筑工人,几乎占到了8成以上,而单在一些一线城市的建筑工人群体中,就有4成表示曾被拖欠过工资,另有3成表示认识的人中有工资被拖欠的现象。同时,75%的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成为“讨薪难”的重要因素。

  专家分析建筑工人成为被欠薪大户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行业的特殊结算制度。一般的工程项目耗费的周期偏长,为了能留住工人,不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差错,因此现在建筑行业大多采用“年薪制”或者“工程制”,即只有到年底或者工程结束之后才结清工资,能做到按月结算的少之又少,不到接受调查的3成,为日后欠薪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75%的建筑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侧面反映出打通农民工权利救济渠道的紧迫性,也提出了农民工维权的新难题。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不肯签订合同的企业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尽管法律严格保护那些没有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人,但当前更普遍的现象是:一些企业,尤其是建筑领域的企业,往往利用农民工的弱势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而只作口头约定,将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而面对用工形式的临时性、分散性与分包性,法律与监管存在空白,更给农民工讨薪制造了难度。

  劳动合同是依法保障农民工维护权益、获得报酬的重要依据,一些用工企业执意不签合同,意图就在于模糊甚至否认劳动关系,为拖欠、少付、不付农民工薪水埋下伏笔。合同的缺失不仅将农民工权益保护置于不确定的尴尬境地,也增加了行政执法、诉讼调查与司法执行的成本,以司法解决欠薪问题的渠道因此遭遇“合同门槛”。

  也许有的农民工并非不知道劳动合同的重要,但是他们往往没有条件和能力要求签订合同,遑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与欠薪者对簿公堂。在行业利益链条的最末端,农民工的“议价能力”本就有限,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法律是他们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终手段,如果反映问题无效、解决问题无门,难免会有极端之举,从跳桥跳楼、断指断肢到拜神拜官,这背后不仅是一个群体无奈的抗争,更是诉求表达、权利救济渠道的阻塞。

  诸多媒体报道展示了这样的“劳动生态”:投诉企业不签合同的农民工,却被劳动监察部门告知“它签你就干,不签你就走人”;告到法院,高昂的花费、漫长的等待也让诉讼之路难以走通;即便胜诉,执行却遥遥无期。依法讨薪尚且如此难,那些因证据不足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工,又该如何讨回基本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在春节前,各地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结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维护社会稳定。但这终究只是一种“应对性服务”,讨薪难要跨过“合同门槛”,还必须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

  层层分包埋下隐患

  记者在采访中,各方面均直指目前工程层层分包、转包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最主要原因。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工程分包、转包,但在劳动监察部门实际接待的投诉案件中,很多都是因此而引起的,“当出现工资拖欠时,很多工程公司根本不清楚自己的工地上有多少工人。”经洪斌说,由于中间环节过多,一旦哪个环节出了错,工资拖欠很难避免。

  基层法院受理的建筑承包工程欠薪案件中,“三角债”现象非常突出,由于层层分包问题比较普遍,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致使用工单位资金紧张,债务回收困难就会造成欠薪,而且容易发生包工头卷款逃跑的现象,导致农民工难以确定明确的被告,债务主体难以查明。

  “大多数人实际上都是给包工头干活。”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峰说,目前建筑市场上,建筑单位劳务外包是普遍的做法,一般只认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怕麻烦,通常直接找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雇佣农民工,“这样层层转包,层层克扣,实际上到了农民工手里,不仅该得的钱大大减少,而且转包层数过多,只要一层有拖欠,处于最后一层的农民工就拿不到钱。”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9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就联合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实际上,政策往往被架空,资质被乱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不允许承揽工程,但实际上包工头借用企业资质从建筑单位接活的情况大量存在,而企业通常按照百分比向包工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司晓森说,有的公司甚至把资质借给50多个包工头使用,“复印一下借出去,揽活还收费。”

  证据不足致举证困难

  忽视签订合同,是造成日后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的极重要原因。当前,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他们怯于和雇主讨价还价,甚至不敢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合同,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平时如果不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因为劳动报酬缺乏明确规定,在薪酬标准和工作时间的争议上经常存在举证不力、举证不能、证据不充分等情况,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利用农民工的这一劣势逃避法律制裁,使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还有个别农民工认为用正常途径讨薪‘费时费力’、成本高,往往选择一些极端方式,以达到快速讨薪的目的。此外,如果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存在利益分歧,农民工往往采取过激手段解决矛盾,从而引发刑事案件。”王少禹说,目前还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

  2011年12月8日,《河南日报》记者在河南新乡市牧野区法院立案庭遇到几个农民工前来咨询。“光说干的工程在哪儿,却连个欠条都没有。”立案庭的法官说,缺少必要的证据造成法院受理案件的难度很大。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蔡庆军表示,很多农民工都是跟着包工头干活,“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但不是劳动关系,一旦包工头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对包工头也没有强制执法手段。”

  同时,讨薪案件普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农民工的工作往往是老乡之间互相介绍,没有规范的用工手续,有的甚至对工程和包工头的情况并不了解,无法提供雇主的个人信息及详细的送达地址,导致难以找到被送达人;加上作为雇主的施工方工地地点的不固定,存在“做一个工程换一个地方”的情况,给送达工作带来困难。此外,施工方还存在相互推诿,没有相关负责人签收起诉材料和传票的情况,有的甚至组织工地人员暴力拒签,逃避法院送达。

  南京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主任汪晨说,很多前来申请援助的农民工甚至说不清欠薪企业的名称,让维权变得更加困难。他建议,农民工应学会一些最简单的取证技巧,比如记住单位或者老板的名字,如果不识字,可以保留工作服或者工资单等相关资料。

  江苏省海门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邢建中认为,如果农民工平时多留个“心眼”,一些欠薪案件完全可以避免。比如,到一个单位打工,先了解一下这家单位实力如何,摸清这家单位有没有资质,最稳妥的办法是要求企业签合同缴保险,即便不签合同,知道自己的工程属于哪个项目部,讨薪也会容易得多。同时,如果企业连续两个月没有发工资,要提前解除合同,并进行维权。

  “工作站成立这么久,我还从未见过一份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完整的劳动合同。”提起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取证难,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李铁的感受颇为深切。他分析其中缘由,主要还是因为农民工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按照目前的法律,如果农民工遭遇欠薪等维权案件,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要靠自己。实际情形是许多用人单位,尤其是那些小作坊、小企业、小工地都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许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农民工可能比较容易忽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到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才回过头来费尽时间和精力去查找各种维权证据。

  “为帮农民工赢得劳动关系争议官司,包括工资表、饭票、考勤记录我们都不放过!”工作站律师杜伟告诉记者,他们曾经接手一个涉及农民工劳动关系争议的案子,业主一口咬定那个农民工不是其单位员工,办案律师最后从企业出勤表上查到了那位农民工的名字,才迫使企业做出了赔偿。杜伟说,他们在为农民工维权官司中取证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实际上要比用工方代理人举证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

  李铁继续分析“取证难”的缘由:就目前的法律而言,不论是劳动关系仲裁的举证,还是在工伤认定的程序上,用人单位掌握着主动权,不仅如此,用工方因为具备财力、时间和精力,且手中握有大量“证据”,种种情况加剧了农民工维权“取证难”。

  如何解决法律援助农民工的“取证难”?在李铁看来,一是必须加强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依法监管,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重罚严处;二是应在“取证”上进行相应的司法改革,按照农民工工作和生存的现实状况和特点,凡有“痕迹”的东西都应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证据”。

  农民工维权意识较差

  农民工受自身文化程度的限制,法制意识相对淡漠,法律知识欠缺,厌诉心理普遍,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擅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背景与知识水平的影响,加上信息渠道闭塞,他们了解法律援助的机会少之又少,造成法律意识薄弱,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担心诉讼成本过高,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他们在维权时比较盲目,面对欠薪问题通常选择群体性对抗、追讨等极端方式,而对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权利的方法存在疑虑。同时,很多农民工因费用过高在诉讼中没有能力聘请代理人,对法官的法律阐释理解困难,导致其普遍处于审判中的弱势地位。

  不过,有专家表示,讨薪“跳楼秀”的频繁发生,是“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觉醒的体现,他们开始懂得依托媒体及舆论的压力来维护自身权益,“现在的农民工更具有抗争意识了,但他们的维权方式还比较低级。”其中除了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未觉醒的主观因素,也与他们缺乏使用法律维权的途径有关系。

  虽然政府三令五申要求雇佣农民工的企业主们切实保证农民工的正常权益,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购买人身及医疗保险,但是仍有很多企业主对这一规定置若罔闻,国家每年开展的整治、调研活动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需要雇主们做到严格自律,还应在农民工中间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让他们对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应规范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主和农民工的双向权益。

  对恶意欠薪者打击不够

  有关金融部门对于农民工服务宣传不够也导致了农民工有钱不敢存银行,总是习惯于干完活才进行现金结算。河南省郑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曾去过几个工地,尝试劝农民工实名制办银行卡,以监督用人者按月付薪,但他们并不领情,“大多数农民工都是习惯于干完活再结账,一是怕丢失,二是‘点着钱心里踏实,打到卡里,要是少了怎么办?’”

  河南省法院民一庭庭长司晓森分析,相关部门联手不够、诚信体系不够完善是造成一些企业故意拖欠的原因,“有的企业经常拖欠,还照常能揽到大工程,银行贷款也正常,资质也没有降低。”

  “除了行政监管不到位,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也不够。”司晓森介绍,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正式将“恶意欠薪罪”纳入刑法修正案,但目前全国这方面的判例寥寥无几。

  新修刑法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司法工作人员认为,现实中很难保证这一罪名能够迅速和全面地对欠薪的老板形成威慑力,例如“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相应的罪名进行惩治,比如“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深圳市就曾公开对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频繁更改厂名、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欺骗手段,转移资产、关厂逃匿、恶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资700余万元”的行为,公开采取刑事手段。也就是说,如果执法部门不注重运用现有法律手段打击恶意欠薪者,即使有了“恶意欠薪罪”也是徒劳。

  所以,“恶意欠薪罪”是解决欠薪的起点而非终点,在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配套制度的建立,提高政府机关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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