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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国外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yangguangshixian 2011-12-01 17:42:47 编辑组稿/毕晓宁 总第113期 放大 缩小

 

如果因父母疏忽监管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类事件发生在国外或中国香港地区的移民家庭身上,引起的后果大不相同。国枫移民董事总经理林少恒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小孩的人权若受到侵害,父母也有责任,移民家庭如果疏于照顾小孩,是有可能触犯当地刑法的。”

由香港影帝梁家辉主演的电影《刮痧》,讲述了一位在美国的中国爷爷为孙子刮痧治病(中国传统的自然疗法之一,以中医皮部理论为基础,用牛角、玉石等在皮肤相关部位刮拭,以达到疏通经络、活血化瘀之目的),却被不理解的美国人以虐待儿童为由告上法庭,宣布剥夺父亲的监护权。最终,父子分离,夫妻分居、朋友决裂、工作丢失,原本幸福的家庭被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彻底粉碎。

一位意大利父亲在瑞典当街将孩子按倒在地,结果被判监禁6个月。香港媒体曾报道,英国一名33岁的寡妇沉迷网上游戏,不停地玩了6个月,期间疏忽照顾3名9~13岁的孩子,他们被逼自己开罐头,靠吃冰冷的豆子充饥。最终,这名妇女被判虐待儿童罪入狱。

2010年8月,在西班牙的一位华裔家庭中,5个月大的婴儿不慎从沙发上滑落后出现暂时性休克,婴儿母亲将孩子送往医院急救,11天后孩子苏醒,但婴儿父母的“麻烦”随之而至,他们被告知婴儿被政府“托管”,院方准备起诉父母,并通过专家会诊确定孩子的伤势。医生诊断,导致孩子昏迷的原因是受伤后出现过“剧烈摇晃”,因此,初步判断造成摇晃可能是家庭暴力所致。托管期间,为了证明没有家暴,有关人员进行证据搜集,而与此同时,当地青少年调查机构对街区进行调查。

香港:故意忽略儿童即属犯法

香港地区制定了严苛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近年来,香港屡现儿童坠楼事件,起因大多是监护人疏于照顾,事件发生后,这些监护人都受到了程度不等的处罚。香港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

社会福利署有专门的部门对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2007年修订版》对社工、警方、医院、老师等各方如何协调处理虐待儿童案有详细的规定,程序极其严谨。香港处理虐童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社会福利署接手案件后,先初步评估事件的严重性,然后决定是否要为儿童安排体检、转介警方刑事调查、安排临时住宿,如果家长不配合,社会福利署可运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赋予的权力,依既定程序作出安排。

司法追究程序。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管养、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未成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包括没有为该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

经过评估,认为儿童受到刑事虐待的,由警方提出检控,疏忽照顾儿童的行为是否起诉,由律政司作出决定。根据《律政司检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2009》的规定,在决定是否就家庭暴力案件提出检控时,虽然检控人员会考虑受害者意见,但其意见并不具有决定性,也就是说即使受害者不同意提出检控,检控人员仍然可以基于公众利益提出检控。

未成年人的照顾和监护问题。除了区域法院有权将未成年人的法定管养权交付予父亲或母亲外,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和“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认为将该未成年人交婚姻任何一方或其他人均不适宜时,可命令将该未成年人交由社会福利署署长照顾。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则规定,少年法庭可自行动议,或在社会福利署署长本人或其授权人和警务人员的申请下,命令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办理担保手续,保证对未成年人适当照顾及监护,或将该未成年人付托任何愿意照顾他的人士或机构,还可以直接委托社会福利署署长为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美国:疏于照顾孩子会丧失监护权

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一些年幼儿童的身上会安装GPS定位设备,如果儿童远离父母1米之外,设备便会自动报警引起家长注意。美国发生过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很多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曾经有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将婴儿车留在咖啡馆的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的诉讼,甚至闹出外交风波。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虐待儿童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开展了鼓励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可疑情况进行举报的运动,法庭对举报也努力做出回应。联邦“儿童虐待防止和治疗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导方针,各州必须根据这条法律对虐待和忽略儿童的解释制定本州的有关法律。

美国法律上确立的儿童虐待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精神、情绪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打孩子是最明显的例子),对儿童照料上忽视和性骚扰、性侵害。美国每年有1500名儿童死于虐待,90万儿童遭受过虐待,其中80%的案例虐待者是儿童的父母。

美国法律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略,具体来说,就是要确保父母或法律监护人照顾孩子的过程中,不给儿童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也有可能受到轻罪指控。

一些专家表示,美国法律试图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加以平衡。一方面,是由父母决定如何教养孩子,而不是让政府来决定孩子应该如何教育,要教给他们信奉什么宗教等等;另一方面,父母不能滥用对孩子管教的权利和责任,由于孩子年纪小,尚不成熟,如果父母滥用他们的权利,就要由政府出面保护孩子。通常情况下,对有关的虐童案,各州的法院可以做出几种裁决,一是允许州政府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二是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三是终止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收养。

2009年,从香港移民到美国两年的周太太一家居住在纽约皇后区,由于3岁的儿子患上湿疹,周太太采用了中医常用的“熏疗法”,用一把烧着的草药放在儿子身上的湿疹部位进行“烟熏”治疗,烟熏令孩子感到不舒服而大哭,邻居还听到周家女儿哭着喊“妈妈,不要火烧弟弟了”,于是报警。不久后,警察将周太太带回警局问话,随后,她以“轻微虐待儿童罪”被告上法庭。周太太实在觉得莫名其妙,自己在家为儿子治病,居然是犯罪。然而更为严重的事情发生了,第二天儿童福利局的社区专员来到周家,告之其行为“危害了儿童安全”,并将3岁的儿子带走,送到寄养家庭。周太太在接受了纽约市儿童福利局长达两个月的心理辅导后,才将儿子领回。$nextpage$

瑞典:首个立法禁止体罚儿童的国家

“儿童也是完整的人,他们的权利应得到全面的保护。”正是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推动下,1979年7月,瑞典全面禁止体罚儿童的法律生效,这意味着父母们关上家门打孩子——无论扇耳光、打屁股、罚跪或是揪耳朵,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瑞典,父母体罚孩子也曾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瑞典卡尔斯塔德大学研究儿童健康学的斯塔芬·詹森教授介绍说,体罚孩子从宗教和道德传统上都曾被认为是父母应有的权利,也得到教会的支持,“不过,在上世纪30年代,随着瑞典越来越世俗化,并且更多的科学报告指出体罚给孩子生理和心理上的负面影响,人们的观念逐渐发生变化。”

詹森教授的科研小组也一直在跟踪研究1979年实施的《反体罚法》的效果,数据显示,这项法律实施30年来,更多的瑞典孩子避免了皮肉之苦,上世纪60年代,90%的瑞典父母每年至少打孩子一次,到2006年,这一比例降到了2%。

这项法律也改变了很多父母的态度,“1965年,我们访问的瑞典父母中有65%认为,体罚孩子没什么不对,这一数据此后持续降低;到2006年,支持体罚的父母比率仅占全国人口的7%,如果抛开移民的因素,大概只有5%的父母支持体罚。”詹森教授表示。

但是,30年过去了,关于这项法律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做父母的不能对孩子动手,到底是保护孩子的权利,还是使得孩子们因此不受管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加拿大:各省都有儿童保护法

加拿大除联邦政府有儿童保护法以外,各省都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法。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儿童福利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儿童保护会有权将儿童带走,通过法庭取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权,直到法庭审理有关虐待儿童的案件,并作出判决为止。

加拿大有很多保护儿童健康的社团组织,这些组织共同开发出儿童健康记录卡,卡上记录了孩子的接种疫苗记录、就医情况、以往过敏史、受伤史、家族病史等重要健康资料,对孩子遇到突发事件,如食物中毒、急性外科创伤等意外伤害需要接受治疗时非常有用。

加拿大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保护方面也有很多具体措施。例如,加拿大中小学曾作出规定,禁止在学校自动售货机出售可乐等不利于学生健康的饮料等。此外,为了让学生轻松学习,学校还规定,每天上课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3点半,作业量不多,学生没有太大的学业压力。

加拿大各界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精神保护和道德教育,中小学校虽然没有专门的德育课程,但校方很重视道德教育,学生在校园内穿奇装异服、说脏话、歧视残疾学生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政府在打击儿童色情方面有严格的法律,2002年,政府修改有关打击儿童色情犯罪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色情照片、电影、录像等都是违法行为,司法部门有权删除网络上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色情图片和其他资料。

此外,加拿大政府在电视和电影等方面十分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问题,如果电视台放映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影片时,都会播出“14+”或“18+”等标记,以免未成年人受害。法律还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允许进入酒吧等公共场所喝酒,中小学教师不许与学生谈恋爱等等。

澳大利亚: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

澳大利亚《家庭法》以“父母责任”的概念取代“监护权”,更加强调了父母对子女负有的义务,淡化了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不论是在离婚诉讼,还是在虐待等其他诉讼中,儿童作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权益的维护都应在诉讼中得以表现。澳大利亚特别设立了儿童的独立代表人制度,独立代表人代表儿童出庭,以为其争取利益。

澳大利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推行社会福利制度,对儿童给予比较完善的福利保障,同时还建立了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特别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1975年家庭法法案》和《儿童和青少年法案》的颁布实施使澳大利亚的儿童权利保护趋于成熟。

近年来,澳大利亚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社区参与、司法分流、非监禁刑等理念,形成了令世界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该州制定的与少年司法有关的法律有《儿童法院法》、《青少年罪犯法》、《儿童(刑事诉讼)法》、《证据(儿童)法》、《儿童(社区服务令)法》和《儿童(感化中心)法》等,内容缜密、体系完备,构成了详尽而科学的少年司法制度框架。

法国:对青少年的保护涵盖了成长的全过程

法国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政策历史悠久,从19世纪开始,就制定了帮助儿童的家庭补贴政策,1945年有了适用于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的专门司法制度。发展至今,内容更加丰富,对青少年的保护涵盖了成长的全过程,从出生到就学、就业,从物质生活到精神需求,从优势青年群体到弱势青年群体,都受到了政府的关注。

法国儿童保护机构是设在政府的跨部委间的协调部门——家庭保护处,负责协调卫生部、司法部、住宅部、城市劳动就业部等与儿童相关的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法国有关儿童与青少年保护与教育的政策分为社会福利保障(家庭补贴)、少年司法制度(司法保护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与处置)及教育制度3个方面。

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除非父母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孩子。社会普遍认为,好的家庭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是保护儿童的有效系统,就此,政府制定了家庭补贴政策,实行经济引导。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补贴的各项政策也不断调整完善,为减少对儿童成长的不利影响,政府为各类型家庭提供帮助。

法国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社会对未成年人应尽可能保护、教育的认识基础上,主要有两套体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置。

日本:家庭法院处理儿童案件

在日本,家庭法院是与地方法院并列、专门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和家庭纠纷案件的法院,除了东京、大阪等大城市的家庭法院配置其专署法官外,其他家庭法院的法官由地方法院的法官兼任,每位法官配备3~4名家庭法院调查官,主要职责是对少年案件进行审前的调查、验证,或对案件其他情况进行调查。

在少年法领域,家庭法院的管辖权不仅包括《日本少年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种少年,而且根据《儿童福利法》、《劳动标准法》及《学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成年人实施的有害于儿童福利行为的案件也属于家庭法院的管辖范围。

日本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非常重视,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除了有《教育基本法》、《儿童福利法》以及《日本少年法》等内容宽泛的法律,更有具体到规定学生们如何吃饭的《学校营养午餐法》,法律法规涵盖了未成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未成年人的校外保护,学校仍然负有责任。比如安排学生们几个人一组上学、放学,避免危险;指定一些必经的学生家作为紧急情况的避难所,以便学生们遇到危险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帮助;另外从2004年开始,部分中学的学生配有报警器,一旦遭到侵害,可以发出警报。

另外,打击网络犯罪,已成为当今日本保护未成年人的新课题,日本《教育基本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一个人健全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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