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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道德有多远?

yangguangjujiao 2011-11-23 23:27:24 编辑组稿/毕晓宁 总第112期 放大 缩小

 

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朱明国指出,“小悦悦事件”折射出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社会各界要深刻反思如何在社会建设中注重重塑道德规范等问题。朱明国要求广东省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为主题的系列座谈会,邀请社会各界人士、群团组织代表和法律工作者,抨击和谴责见死不救、人心冷漠的可耻行为,大力弘扬见义勇为、扶助弱者的社会风尚,托举向善的力量,让社会变得温暖,让人心不再冷漠,让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熠熠生辉。

专业人士认为,道德造成的缺憾现在已经到了必须由法律出面解决的时候了,而反对立法者则认为,法律尚有那么多触及不到的角落,而这些角落正是依靠人的良心在支撑,要提倡见义勇为,比立法更迫切的,应该是全面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让良心回归。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官方微博上发出信息:“请停止冷漠,广东将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问计于民,您在这里的建议将可能成为广东政策法规!”热心网友纷纷附言,表达心声和提出建议,其中,77%的受访网友反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行为。

法律拯救道德?

“小悦悦事件”之后,很多人开始反思: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多?在社会道德被严重污染之时,再用道德来拯救道德似乎已经不可能,寄望于道德拯救道德,是无济于事的。因此,有律师发出倡议,希望通过媒体呼吁,尽快为见义勇为者立法,让“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助人者再无后顾之忧!

《信息时报》10月18日刊发评论说,虽然美德对于构筑良好的社会风气必不可少,但除此之外,司法更加公正高效,社会保障与救济体系更加健全,公权力自身更加守信,“唯有在这些方面加快变革,才能为道德‘减负’,使溺水中的道德自行上岸。”而在一些国家,见死不救甚至会构成犯罪,“在社会道德被严重污染的时刻,或者可以让法律来拯救道德。”

是否要对见死不救者进行法律惩罚?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认为,“见死不救”应纳入《治安处罚法》,但立法一定要慎重,用道德问题通过法律来约束,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比方说,如何界定一个人属不属于见死不救就需要谨慎评判。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11月成立,届时将对“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可行性讨论,推动立法。

朱永平说,见死不救应定义为一种轻刑犯罪,而中国的《治安处罚法》正是针对轻刑犯罪的一部法律,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以及治安拘留。“如果能用法律指引道德,说不定我们的道德不会倒退得这么厉害。”朱永平说。对于有网友担心,“见死不救”立法是否会有“误伤”的可能性,他说,法律条款可以分成各种不同的情形,从技术上解决这些问题,最大可能规避见死不救者,并且为自愿救助者提供保障。

据悉,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已有32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但是,河南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李燕阁表示,如何判定哪些人是目击者,围观或路过者都有罪吗?泛泛设立的罪名根本没有可操作性。

郑州大学主要从事中国刑法法学研究的教授刘德法认为,“法律不只有惩戒作用,同样可以扬善。”现在的法律弊端是,认证程序和标准太过繁琐,好人变成被告的事情也越来越多,导致人们心灰意冷,不敢去帮助别人。那么,是否应该为见义勇为者立法?刘德法说,国家应该考虑这个问题,据说正在调研。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成宇认为,造成小悦悦惨剧的原因有三。第一,中国人历来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明哲保身”的庸俗的道德观与价值观;其次,现在大家有一种道德恐惧,害怕“多管闲事”以后粘住自己,这也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第三,彭宇案的影响,以至于再发生类似案件,人们会选择尽量规避自己所要面对的风险。

任成宇表示,小悦悦惨剧发生后仅在良心上谴责、道德上呼吁是不够的,应该通过司法的完善,保护见义勇为者,国家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建立相应的救助基金,“如果找不到肇事者,伤者可以通过基金获取救助,减轻救助者被诬陷的可能性。”

据记者了解,针对“英雄流血又流泪”、助人者成被告的情况,深圳市法制办今年9月透露,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将是主要内容。

上海也正在起草《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立法研究所的相关课题人员称,之前上海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政府规章,现在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是因为道德问题、社会公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该研究者透露,草案中对于如何界定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者致残、致伤后该如何奖励或保护都有涉及,“我们争取明年能正式立法”。

有律师认为,给见义勇为立法,以彰显真善美的高贵品质,这与现代法治精神完全契合,同时,见义勇为者有了法律保障后,见死不救的“生存土壤”也会不断紧缩。西方有谚语:“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nextpage$

“见死不救”入罪?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王仲兴则认为,小悦悦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事情,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见死不救”不宜入罪,法律是把“双刃剑”,设立“见死不救罪”应慎之又慎。

王仲兴还提到,国外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一些国家叫做“拒绝援助罪”,但应该注意到,这项罪名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在救助者是否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他说,立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则有可能冤枉无辜者。屡次发生见死不救的现象,实际上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以及国家相关制度和法律的欠缺,只从个人身上寻找原因、给个人治罪,这样有失公允。中国目前的状况不是无法可依,最重要的是将现有法律执法可依,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大量分析类似案例,让法律更便于操作。

著名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表示,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罪名的成立,都有着不同的背景,“见危不救要成为刑法上的一个罪名的话,或者设立‘见义勇为法’,是有一个前提的,就是当公民的诚信程度、公信力比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这样一个罪名,利是大于弊的;如果一个国家的诚信程度还不够高,设立这样的罪名,搞不好可能会出现严重问题。”储槐植说:“‘见危不救罪’、‘见义勇为法’对中国的国情来说,类似罪名写入刑法还为时尚早。这个罪名要求是比较高的,关于任何一个法条设计的可行度,要用公民的基本素质作为支撑或基础,在特定的时期或特定的背景下,若大多数公民还不符合这样的要求,勉强立这样一个法条,执行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甚至出现负面影响。”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欧永良表示,现在作假诬陷的成本比较低,要严处诬陷行为,应加大社会管理、法制的推进。对于作假诬陷的案例如何进行处罚,必须按条文严格处理。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政协委员陈紫芸认为:“是不是把18个路人都确定为主体,还是5米之内、12米之内,还是排除没有行为能力的人,这个是很困难的,上升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不现实。”法律调整的范围有构成要件,要有具体的犯罪行为和具体的犯罪结果,而见死不救的行为是不作为的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是不特定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蔡镇顺则认为,公众的救助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无法执行,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建议立法规定交通肇事者作为救助被害人的第一责任人。

“我认为对于当事人救助义务的规定,怠于救助的要从重处罚,对于路人应该明确免除责任,应明确救助条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说,从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来看,没有公民救助的义务,而中国的道德规范中有相关的规定,这是道德问题,18个路人的行为是道德问题,完全没有立法的必要,定罪的规定,国外的规定与我们所讲的是不一样的,有的是特殊人的,有的是普通人的。

广东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说,“小悦悦事件”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那18个路人以小商贩为主,知道“彭宇案”或受过“彭宇案”影响的人应该是少数,但他们不约而同地选择见死不救,说明这是一种社会现状,而不是司法问题。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熟人社会所遵循的道德规范难以适用于陌生人社会,而规范陌生人之间的市场秩序、市场道德还没有完全形成,导致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成为普遍现象。

立法“见义勇为”?

10月21日,在广州珠岛宾馆举行了“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系列座谈会的最后一场,参与讨论的人员是来自广东省法学界的29名专家,围绕“小悦悦事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对于社会上近期热议的焦点“见死不救入刑”的说法,在场的法学专家均认为不应入刑,而与此同时,专家们建议要为“见义勇为”立法,并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人大代表吴青提议,在明年“两会”的时候提出“见义勇为”立法议案。他表示,目前就见义勇为来讲,只有1998年广东省政府的规章,只是解决了救助人受到伤害补救的问题,没有对诬陷者的惩处。

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政委陶文辉说,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到现在发放了2000多万,还是比较少,因为现在见义勇为的范围还比较小,应该进一步扩大,要防止民众怕负责任的心理。

朱永平律师表示,要修改广东省见义勇为条例。目前法律法规中关于见义勇为的概念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概念在立法方面首先要进行修改,对危险的人的控制和保护义务也应包括在内,建议增加几个行为,一是他人遇险的时候应该报告,二是保护现场,三是减少危险等行为。要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国家立法保护,建议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提交议案,把见义勇为的行为列入法律,并且要惩罚诬陷和讹诈救助人的行为。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礼愿则认为,除了要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外,对获得见义勇为奖的人员,如果有参政议政能力,应该在政协和人大留下一定的名额给他们;而对于见死不救的,可以视其身份进行不同的谴责,并予以适当的处分。

9月底,广州市见义勇为官方网站挂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意见稿中建议,对于已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市综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奖励慰问抚恤,并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抚恤金;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英勇程度、贡献大小、伤残程度,对见义勇为未负伤人员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金500元~5万元,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颁发奖励慰问金5万~30万元,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颁发抚恤金30万~50万元。

法律戕害了良心?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做好事却受到法律制裁的现象频频出现,给社会道德带来了巨大冲击,许多人将指责的矛头对准法律,一些人更认为是法律戕害了良心。

对此,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眭鸿明表示,其实此类案件的焦点并不在于媒体渲染的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而在于事实,如果事实清楚,能够证明当事人见义勇为,就不会发生做好事反倒受牵连的事,如果案件中的事实真相难以呈现,那么相关责任就无法认定。

眭教授说,媒体和公众在认知此类案件时,应首先弄清楚“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两个概念。尽管客观事实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但必须承认,有些时候,法院判决的法律事实不一定和客观真实相一致,而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有意或者无意地忽略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为增加关注度,不负责任地炒作“见义勇为吃亏”的概念,对公众有一定误导。

“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最低层次的要求,道德的标准高于法律,因此,有时候运用法律的手段难以解决道德层面的问题。‘道德官司’的增加,一方面说明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众对诉讼司法机制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缺乏正确认识,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缺乏认识。”眭教授表示,在公民遇到此类“道德官司”时,诉讼司法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实际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维权组织等也是解决纠纷的渠道。

不过,相关法律专家也认为,虽然不能将道德的重负完全加之于法律,但法律确实可以通过厘清事实,为道德建设提供保障。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指出,此类事件所引起的民事诉讼,焦点往往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问题上,因此,遇到类似案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管辖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司法机关可在当事人申请后,积极取证,例如通过公安部门获取事件现场的监控图像,或是通过街头寻访,找到事件的其他目击证人,这就比当事人靠一己之力来取证要方便得多,证据也更加全面和可靠。”

此外,由于类似案件的证据收集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司法审判当中,可以运用对当事人证词的推理分析、常理判断等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在证据学中有一种证据叫做‘品格证据’,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品格证据’的调查,发现救人者平时经常做好事,帮助别人,那么他主动去帮助别人的行为也就更符合常理,他的证词也就更具有可信度。”汤啸天说,“当然,‘品格证据’的调查,只能作为审判的参考,它们的使用必须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之上。”$nextpage$

立法侵犯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中国伦理学会秘书长孙春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的采访时表示,“小悦悦事件”就像一把尖刀,刺中了我们这个道德虚弱的社会的心脏,但是,他反对将见义勇为立法,因为,法律可以保护道德,但不能取代道德。提出将见死不救行为立法论罪的人,可能是想通过法律的力量推崇“见义勇为”等道德行为,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自愿行为被法律规定为不得不做的事,那在一个做好事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的社会道德环境下,老百姓可能会想尽办法规避帮助他人的责任,这就与立法意图相背离了。还有一个风险是,用法律解决道德问题还容易让老百姓产生逆反心理,由于不做好事可能获罪,老百姓对道德会产生畏惧感,进而反感道德。

南京晓庄学院邵建教授认为,通过立法来惩罚见死不救,是权力试图通过法律逼人为善,如果见死不救入刑,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极大的侵犯。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的社会,它需要法律,因为法律可以用来保障人的权利。人类社会免不了利益冲突,利益或权利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为自己找回公道,法律的正义性在于惩恶。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存在,只是禁止你做什么,而不是强迫你做什么。

见死不救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律的问题,正如见义勇为或助人为乐属于道德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范畴一样。如果法律是禁止形态的,道德便是提倡形态的,可以提倡见义勇为,反之也可以谴责见死不救,但不能因为见死不救便诉诸法律,毕竟这一行为固然不善,但也不是恶,至少没有侵害他人的任何权利。这时法律如果出动,不仅是逼人为善,而且直接侵害了一个人可以不为善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不为善必须强调为一种权利,它属于人的自由选择。

不应该为见死不救做道德辩护,但必须为它做法律辩护。法律的要义在于,暴力只是针对暴力,绝不能反向运作,用暴力去对付非暴力,逼迫他人助人为乐,从法理角度,找不到用暴力逼迫人去做好事的合法性,好人好事只能出于当事人的道德自愿。对于权利而言,在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不作为不犯法,这是法律对权利保障的底线,不能让法律为了做好事而突破底线,否则,这样的立法一旦实施,无疑是为作为法律的权力扩权,如此,我们的权利便有太多的可能遭受无辜侵犯。

试图用法律问题解决道德问题,很难奏效,甚至会引发恐惧与抵触。见死不救固然不该,问题是见义勇为无法强制,法律作为人的行为的外在规范,逼不出道德,也逼不出善,道德是心性问题,必须发乎其内。

旧时的惩治方法

人们素来认为,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古代社会许多见义勇为的事迹,历经多年仍广为传颂,当然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无动于衷。历代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严惩。

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学者对其分类整理后,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在其中的《法律问答》里,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罚战甲两件。

及至唐代,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唐律疏议》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款,此外,在唐律中还有对诸如发生火灾、水灾等重大险情时的救助规定。如《唐律疏议》卷27中有:“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合徒一年。”这些规定是儒家礼学与封建法律相结合的典范。

宋代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条款与唐代相同,明清时期,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卷24中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同时,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都制定了对见义勇为给予奖励的法规。秦代是中国封建社会较早实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赏的朝代,唐朝政府于唐玄宗时颁布了捕获罪犯给予奖励的办法,这项法令开创了国家对捕获罪犯、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先河,宋、金时期也颁布过类似的法令。

广东拟设奖惩机制

10月18日,以广东省政法委、省社工委为主,包括团委、妇联、社科院、社科联等10多个部门,以“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为题,针对小悦悦事件进行讨论。会上讨论话题集中在: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见义勇为、扶助弱者的社会风尚?如何唤起社会良知、倡导社会主义道德?如何强化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发挥主流媒体和网站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正面引导作用?

会上有人提出,建议成立一个基金会,对于无力支付医疗费或者医疗费过高的情况,由基金预先垫付;建议加大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以此制定相关的条例法规,进行保证。

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和关系心理学专家胡慎之,两人均认为路人的冷漠来自于求自保的不安全感,由于害怕救人可能带来麻烦,最终变成对生命的视而不见。不过在对是否应该立法上,两人却持不同态度。

曾德雄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在小悦悦被撞事件中,两个司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律范畴,但路人没有施救则属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范畴,以公权力通过立法介入道德领域,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私权,结果反而适得其反。只有在社会上树立公平正义的精神,保护见义勇为者,才能让更多的人敢于挺身而出。

不过,胡慎之认为,人皆有趋利避害之心,不去救人可能会受到内心谴责,但看到别人也没去,内心谴责就会小很多,这在心理学上叫做“旁观者效应”,而通过对见死不救立法,可以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对需要帮助者进行施救。$nextpage$

 

【链接】

为保护好心人和惩戒见死不救者,港澳和国外相关立法很多:

香港:伸援手不担心被讹诈

在香港,路人见死不救没有法律来规管,只能在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律师谢连丰说,根据香港法律,只有当路人阻碍救助,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香港,只要是稍微有良心的人,都不会见死不救,这在整个香港已经形成社会共识,“香港人不会怕麻烦,因为很多时候发生意外,医生和警察很快就赶到了,路人不会担心被讹诈。”

澳门:见死不救可被判刑1年

“小悦悦事件”若发生在澳门,又证实18名冷漠路人未报警,可能因触犯“帮助之不作为”被判最高1年徒刑或最高120万元罚款。若医生当救未抢救,将构成刑法典“医生之拒绝”罪状,最高可判处5年徒刑,消防急救人员应当救人未救人最高可判处2年徒刑。

邝国安大律师说,回归后这十多年未出现“帮助之不作为”罪案件。普通人士一般需报警、保护现场,“法律不鼓励抱起重伤者”,在自身没有能力或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不需提供帮助。他表示,类似老人倒在地上没人理的事件不会发生,因为帮人被诬陷的事情也基本不会有,澳门人少地方小,如同一个小社区,“拍肩膀的社会”没人敢这样。

澳大法学院助理教授邱庭彪博士说,澳门不会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况,原因是不会惹来经济麻烦,消防急救一般在五六分钟内赶到;在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方面,伤者有了保障来兜底,路人可能遇到的麻烦不存在,才会热情救助,提供帮助不仅不会自找麻烦,还可能获得好市民奖。

新加坡:被救反诬他人要受到惩罚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被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没有发生过类似事情。

美国:好的和恶的撒玛利亚人法

在美国,有“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时如出现失误可在法律责任上获得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美国法律要求美国人成年前必须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幼儿教育的三分之一是儿童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

与鼓励“见义勇为”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相对,也有“恶的撒玛利亚人法”,明尼苏达州、马萨诸塞州和夏威夷州等都通过法律规定人们有义务提供某种紧急救助,不准“见死不救”。但这样的法案仅有少数州推行,未发展到全国,大多数美国人坚持认为,非特殊情况,人们不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道德义务并不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

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佛蒙特州则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还有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

2008年5月,老翁托里斯被一辆高速驶过的车撞飞,但随后两辆车的司机却不顾而去。托里斯倒下后,共有9辆汽车从其身边驶过,但没有人下车查看他的生死,路边的行人目睹了事故之后也无动于衷,更没有人阻拦路上驶过的车辆避免老人再次被碾压到。

这起事件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了一场关于公民道德的激烈讨论。当地政府官员表示在事故发生后的1分钟里有4个人拨打911报警,但舆论仍对众多路人见死不救表示愤怒。普通民众、媒体和政府官员批评说,放任受伤老人倒卧路上反映出当地人如此冷漠,对身边的人和事漠不关心,令人不寒而栗,很多人都在质疑“我们的人性和互助精神到哪里去了”?

欧洲:“见危不助”入刑仍存争议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已渐渐成为近年来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的确是一种“罪与罚”。

《德国刑法典》: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国刑法典》: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意大利刑法典》: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12万里拉以下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时,无一例外地都有着大同小异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之所以要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

但是,即便规定非常严格,“见危不助”入刑在欧美仍引起极大争议。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在德国,有位女士驾车郊游,遇歹徒假扮受伤者躺在路边,待该女士停车搭救时,歹徒将其拖至树林中强奸。案发后,很多人同情受害者,主张以后路遇伤员不必搭救,以防受骗受害。

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存在“见危不助罪”的德国,认为法律不应该干预人们的行为,而应将是否提供紧急救助留给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做决定的人数比率占到42%,在澳大利亚为62%,在美国则为75%;与此相对,德国支持以监禁刑罚来处罚违反法律者的人数比率仅占22%,澳大利亚占15%,美国仅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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