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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立法应使公众免于恐惧

yangguangshixian 2011-10-19 22:14:15 编辑组稿/毕晓宁 总第110期 放大 缩小

 

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医院可能会不负责任地错误认定送治人与被送治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病人成了财路,医院先假定其为精神病,收了之后再做诊断,那么我们将不得不面对一种可怕的情况:每一个正常人,都面临着随时被“别有用心者”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而且,你越说自己没病,你就越被认为是有病。这也正是黄雪涛律师所担忧的:“这样的情况下,不排除出现‘恶法’的可能”。

而在西方国家强制收治必须经过司法程序,尊重病人的自决权,对权利和自由剥夺越小越好。即使如邓玉娇那种双相心境障碍,一般也是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需送到医院治疗,所以精神卫生法应有明确的条款,对医院唯利是图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必须增强诊断和收治过程的监督力度和透明性,当然,政府也应加大财政投入,以解医院后顾之忧。

要抵御随时可能被送治的恐惧,就必须赋予每个人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的自由和权利。即使在权力行使规范的理想语境下,还需要让攸关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讨论,能得到公众的广泛参与,只有经历了最充分的利益博弈,才有望收获一个成熟的得到最大认同的理性的法案。

医学与法律的博弈

草案将精神障碍的诊治归入医学范畴,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决定是否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也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这意味着此前讨论颇多的司法程序前置:即由法院决定是否应该让患者入院治疗的程序,没有被草案采纳。

黄雪涛律师认为,“由医生肩负社会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这是一个结构性错误。”这在事实上形成了由医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限制。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也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科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当事人是不是应该被强制收治,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

草案讨论过程中,医疗和司法机构对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和流程有何分歧?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表示,就患者的治疗权而言,医疗和司法部门找到一个合适的结合点是最重要的,在保障患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利益和风险需要平衡。在医务界人士看来,精神疾病患者是病人,首先要解决治疗和健康问题,而司法部门则更强调人的权利,即在其疾病的发作期,能否对自己的行为和公众安全负责,当然,这也需要患者监护人的看管和及时送院治疗。

既要保证患者的自主住院和出院权,又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医疗和司法两大部门的权利和职能如何实现平衡?

杨甫德说,这确实是我们在讨论中争议比较多的地方,也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的核心问题,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是否收治入院,则由法律裁定。

医疗界认为,对精神病的诊断是医疗行为,但法学人士却认为医疗人士越权了,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人出现疑似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如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时,医生认为这是其缺少“自制力”,严重者即应住院治疗;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是“行为能力”问题,应该进行法学判断。但法学对疾病的考虑比较少,如果按照法学界的说法,凡是出现危害社会治安、肇事肇祸等疑似精神病患者的人,都应先经司法鉴定才能确诊,但司法鉴定一是要等,时间久,二是病人的病情刻不容缓。

经过讨论后,双方同意采取地方法规加国际经验的方法,确定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其中,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建议给“强制入院”多设几道槛

“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写道:“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让被妻子强送精神病院的金店老板陈国明看到了一点希望,但是因为作出是否患有精神病诊断的是医院和医生,他担心地说,如果没有第三方参与判断,很难让这条发挥实效。

“还有,草案中说送治者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具体如何追责没有提,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也没有写。”在陈国明看来,妻子谋财的目的非常明确,之所以能够得手,钻的就是监护权的空子,如果当时医院能够再多考察一下“患者”是否看过精神病门诊,是否服过精神病药物,或者是否对公共秩序或他人生命构成威胁等等,应该能够阻止其妻子的行为。因此,他建议草案细化规定,防止家属滥用监护权,对强制入院应该多设几道槛。

草案能否有助于对抗目前监护权被滥用的现象?黄雪涛律师表示遗憾,“草案提出住院期间‘病人’权利由‘监护人’代为决定,如果监护人就是侵权人,患者将无处可逃,这是草案的一大瑕疵。”

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曾在媒体上公开说:“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这个理念与黄雪涛的想法不谋而合,她认为,让医生作司法判断是结构性错误,行为能力的认定,需要对是否丧失自理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的调查,而监护人的指定,则需要作利益冲突排除,这两项社会生活内容的查明不是医生的专业范围。

精神疾病鉴定应有第三方介入

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调研组成员马力介绍说,过去是监护人决定入院和出院,现在由法律来规范这些程序,并且赋予被送治者提出异议和诉讼的权利,应该说有很大进步。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由两名医生鉴定确诊,当事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诊,如果对复诊结果仍不服,可以走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但是,草案规定在7天之内走完法律程序,这个难度太大,可能性很小,马力表示。

马力曾提出“独立的第三方复核鉴定机构”,而征求意见稿里目前没有涉及,需要强调的是,“复诊”与“复核”是两个概念。复诊还是由医生鉴定,复核则不光是医生,还有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实际上,医生鉴别的主要是被送治者的内在认知能力,包括表达能力等等,而法律工作者鉴别的主要是人的外在能力,包括行为能力,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这是两个层面,所以有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鉴定非常重要。

之所以称之为“独立”,是指与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和所在精神病医院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机构成员由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仅仅有医学专家,还要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复核鉴定。

不过,马力表示,虽然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复核鉴定机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精神病救治相当复杂,不可能在一次立法中解决全部问题。欣慰的是,立法步伐正在加快,在精神卫生立法中,最核心的任务是解决法律从无到有的问题。

精神病人的第一表现就是缺乏认知能力,几乎都不承认自己有病,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怎么介入?急性或急性发作精神病人的最佳治疗时间只有3到5天,一旦延误,就会转为慢性,甚至出现残疾,这是一对矛盾体。

立法初衷应当是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治疗,所以,需要改变的是当前以封闭式治疗为主,限制其自由的医治手段和方式。在确保治疗的三五天封闭期之后,病人就要转入开放的治疗环境,有通讯、会客和寻求司法救助的自由,这样既有助于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治疗,又能够有效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

立法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建立以精神病患者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的治疗思路,降低精神病患者残疾率。一般情况下,急性或急性发作精神病人在得到及时救治之后,经过15天至30天的开放式治疗就可出院,随后在社区进行康复矫治,参与社区活动,3到6个月就可以回归社会。所以,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至关重要。

实践中,很多“被精神病”的案例都是由其监护人送到精神病院,在如何防止监护权被滥用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是否有所回应?马力表示,从征求意见稿看,被送治者除了提出异议、寻求司法救助外,还可以请求更换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再局限于近亲属,可以由单位同事、朋友等信任的人替代。$nextpage$

应重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认为,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现状现实并不乐观,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很多权益没有落到实处,一方面,应当收治的病人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另一方面,身处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权益保护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正在酝酿中的精神卫生法应该重视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这在各国的精神卫生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卓小勤说,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条款,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的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且主要规定了患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缺乏有效的权利保护规定。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诊断复核权、通信及会客权、工作和学习权、接受服务权等,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

自19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40多个国家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而中国迄今仅上海出台了《精神卫生条例》,这使得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救助和就业等合法权益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而且还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少隐患。

很多精神卫生管理先进的国家,在专业的精神病院外,建立了精神病人社区医疗中心,此类社区医疗中心是区别于临床医疗和康复医疗的第三种医疗形式,该机构面向不需要住院治疗、但不能完全回归社会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社区采取集中管理,对患者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生活技能,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

尽管中国越来越多的精神病院设立了完全开放的自愿住院病房,健康的人仍然可以尽情想象精神病院的恐怖和可怕,但是永远没有机会体会患者以及他们家庭因为疾病所承受的贫困和社会歧视。

中国自2004年起开始的中央财政支持的重性精神疾病免费治疗项目,截至2011年4月,覆盖了全国的680个区县,自愿参加治疗的重性精神疾病27.7万例,其中9.4万例有肇事肇祸行为并且贫困的患者得到了免费药物治疗,获得免费住院的患者1.24万人次,国家财政投入的2.2亿元使千万个家庭重归天伦之乐,在这些患者中,12.5万属于贫困人口,贫困率达59.9%。按照中国目前的贫困线(1196元/人/年),中国人口的平均贫困率为3%,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口贫困率的20倍!

汶川地震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一项“灾后最难恢复重建的脆弱群体研究”显示,无论在中国贫村、省贫村,还是普通村,最无力在灾后恢复重建的是有病人的家庭,在这些家庭中,有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占到55%!他们因为贫困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中国农村最体现人情的婚丧嫁娶都没有这些家庭的身影,他们是最最需要通过法律保护治疗权利的人群。

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查显示,目前中国40岁以下的精神病患者主要由父母监护,40岁以上的患者主要由配偶、成年子女或兄弟姐妹承担看护职责,由家属或监护人护送入院治疗的患者比例达40.3%~59.5%。

家庭看护的优点是,疯癫病人至少在亲情监护的环境下,仍具有实质性的家庭成员的地位,但缺点也显而易见,由于精神病复发率高,病人需要长期服药,“因病致贫”的现象非常普遍。另外,由于缺乏政府扶持和社会救助,精神病人完全依赖家属照顾,家属的生活和工作都受到很大影响。照料负担不仅体现在经济和体力上,同时也体现在心理上,一项对精神病人配偶的调查显示,他们在生活质量的许多方面远低于同龄人。

由于不少精神病人没有得到有效看护、管理,多年来,精神病人肇事一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估计,中国每年由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达到万起以上。调查显示,精神疾病已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中国各类精神病的总患病率为13.4‰,其中1/3的精神病患者有攻击意识,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弱,作案具有对象不特定、地点不确定、时间不固定、手段残忍等区别于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这类犯罪对于公共安全是严重的隐患。

在治疗有效的情况下,他们应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来对待,住院期间的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尤其应受到重视,不能把精神病院变相地变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场所。此外,还应该注意到“任何治疗都不是无休止的,治疗的最终目的是回归社会”,所以,应重视保护这一人群“回归社会”的权利和能力。

一位在中国居住多年的外国传教士曾于1895年记载道:“在病人的家里,他被锁在一块巨石旁达3年之久,入院前已丧失了步行能力;还有一位妇女,被发现坐在一间木屋的地板上,锁链一头缠绕着她的脖子,另一端被钉牢在她身后的地板上。”可悲的是,如此“惨烈”的情形在100多年后的中国,仍然能够见到。

《大河报》报道,“24岁的龙龙(化名)脖子上套着一个手腕粗的铁链子,另一头则系在房梁上,在自家这间土坯房里,他已被锁了半个月,每天他的活动范围就是这5米长的铁链允许的地界,原来,他是一名重症精神分裂患者,为了防止他犯病时惹事,家人只有把他锁住,随后河南省精神病院实施的‘解锁工程’帮他打开了囚禁锁链。”

《南国都市报》报道,海南琼海女子阿琼因为精神病被家人关进小黑屋5年,吃喝拉撒都在小黑屋里,阿琼的妹妹说,姐姐发病时多次打她,有时候用木棍劈头盖脸打得她很重很痛。父亲何书栋有着自己的担忧:“家里本来就经济困难,我女儿这样发病起来,把人家身体打坏甚至杀了人可怎么是好?我们赔都赔不起啊。我跑遍海口、琼海万泉的精神病院给她治病,一个月就得吃5000多块钱药啊,我们一家五口的生活费加起来,也不够给女儿治病,我也是没办法才这样把她关起来,我们何尝不希望她把病治好过正常人的生活?可我们家的确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治疗啊!”

卓小勤说,在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中国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以亲属的监护责任为主,实行的是“家庭为主、政府为辅”的模式,这种做法虽然符合传统习惯,但实行起来很困难,主要障碍在于许多家庭没有财力和精力负担起对精神病人的长期管教。

根据相关规定的精神,在家属无力管教、治疗的情况下,政府也有强制治疗的义务。上世纪80年代前,中国曾由安康医院专门收治严重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后来,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一些地方安康医院被取消,从而导致收治这一特殊人群的机构就更加缺乏了。

在精神病人的管教与治疗这个世界性问题上,许多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立法上,对于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明确规定有权强制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费用由国家支付。

卓小勤认为在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上,国家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宪法责任来说,在公民年老、生病时,有得到社会帮助的权利,保障这些公民的权利,国家除了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外,还应大力发展精神卫生医疗设施,建立精神医疗卫生体系。

精神疾病患者暴力伤人事件大都非常残忍和触目惊心,很多人因此更加歧视和痛恨精神病人,对于失控状态的精神病人,又该怎么办,如何防止他们的“二次犯罪”,是一个难题。在未来的精神卫生法中,应该对这些情形做出规定,这些患者的管理和治疗费用应由政府支付,如果政府建立相应的基金来解决此类赔偿,可能效果会更好。

一方面,政府应对没有能力承担治疗费用的患者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应要求患者的监护人,负起相应的责任。因此,精神卫生立法,不仅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就医权利,还要避免使没有精神病的人被当做患者变相关押。

应按比例安排患者就业

草案第51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为精神障碍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但当下出于被歧视、耻辱感等原因,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多难以启齿,甚至宁愿自己支付药费,也不愿公费报销,以免被他人取笑,因此对于草案中的该条文,不论是精神病患者、医务人员,还是法律界人士,都对其是否具有保障患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正当就业权等功效表示质疑。

“残疾人保障法中有一条是各单位要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据此,精神卫生法应加入‘按比例安排精神病人就业’的内容,若不安排就缴纳保证金,精神病人也属于残疾人的一种,为什么在权利保障上不能同等对待?”参与起草《精神卫生法》的医学专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说,每个单位应按照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需要精神卫生法的配套细则进行明确要求。

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只要经过治疗,坚持服药一段时间,即可回归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即使是处于康复期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中,除了1/3很难治愈外,其余2/3也可以回归到社会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实际上只有1/5能回到社会的工作岗位中。回归社会将大大降低其病情的反复发作性,但需要社会广泛的尊重、接纳和理解,法律中应有明确的引导性和可行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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