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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声背后的隐忧

yangguangshixian 2011-10-19 22:12:33 编辑组稿/毕晓宁 总第110期 放大 缩小

 

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获得了掌声,支持者认为它是26年精神卫生立法史上的实质性突破,但也引来质疑之声,直指“被精神病”问题以及其立法缺陷。

草案的及时出台的确让相关领域的专家眼前一亮,黄雪涛律师表示,草案较以往有了实质性的进步,它突破了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的局限,尤其是在结构上的转变非常明显。“草案确定了精神病人有拒绝住院的权利,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非法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黄雪涛说,“虽然目前一些地方还有些争议和漏洞,但草案的出台,确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还特别赞赏草案将部分“非自愿”的法律责任提高到刑事责任的高度,“这将极大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近年来备受社会质疑的一些个人、机构为了自己的利益,使人‘被精神病’的丑恶现象,也将是一次重大打击。”

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精神科领域著名专家杨甫德也提到:“此次出台的草案除了保护患者权益的内容外,还有对普通人群的精神卫生教育等内容,关注公众的精神健康,就这点来说,比国外的相关法律更为完善。”

在肯定草案取得进步的同时,相关专家也指出了其存在的若干不足。来自医学界、法律界的多位专家开展了多场座谈、研讨会,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了各自的立法建议,其中以“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深圳衡平机构”的立法建议颇具影响,引起全社会广泛讨论。两机构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6点修改意见,直指草案在精神病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防止滥用监护权侵权及患者司法救济权利等方面,存在制度漏洞,并不能杜绝备受诟病的“被精神病”现象。

黄雪涛说:“虽然这份草案看上去很美,但其实存在3个隐忧,即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实体标准问题;滥用监护权、近亲属之间侵权问题;患者住院期间的司法救济机会。”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也指出:这个草案确实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做了很全面的列举,这是一个进步,但如何把它变成行动,变成一种规章制度,在细节上做得还不够。

谁有权强制送诊?

邹宜均,2006年10月,被家人强制送到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接受治疗。邹宜均对自己要被强制送到精神病院事先有预料,早在几天前,她就和律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表示亲属间存在利益冲突,亲属有虚假陈述、强送她进精神病院的可能,因此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行使她的一切权利。

邹宜均的遭遇绝非个案,广州何锦荣、南通朱金红和福建陈国明都因家庭财产纠纷,被近亲属以绑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强制就诊,将亲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俨然成为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

然而这个问题在草案中并未得到彻底解决,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均可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当地公安机关有权将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障碍患者接受治疗有其自身特殊性,同其他疾病不同,精神病患者通常不愿接受诊断和治疗,因此送治的制度设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草案规定过于原则,具体规则需要细化,同时加强救济制度设计,才能保障普通公民权益,保证正常人不能“被精神病”。

专家表示,草案对送治程序规定稍显简单,监护人和近亲属不需任何前置程序就能限制其人身自由,送交医疗机构诊断,“如此轻率的送治程序会导致大量的家庭纠纷被送到精神病院处理,先把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人在医疗机构关上72小时再说,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医师,普通公民就会轻而易举地‘被精神病’,精神病人将无法逃脱某些亲人和不负责任的公职人员的黑手。”

谁有权决定非自愿入院?

从立法之初,由于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收治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程序一直是立法的焦点。一方面,强制收治程序保证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治疗,防止其对社会普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另一方面,规范的强制收治程序能够有效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杜绝“被精神病”现象。近年频发的“被精神病”问题中的确存在着有利害关系的家属和极个别的基层政府将精神正常的人送往精神病院,同时医院和医生由于医疗环境和自身水平的限制,出现误诊而将其收治的现象,导致社会各界对强制收治问题无不侧目。

草案第26条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结论。

草案第27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这两条规定是草案的一大焦点,它明确规定了如何对精神病人收治入院,精神病人入院治疗应当以自愿治疗为原则,以非自愿入院收治为例外,是否非自愿收治由医院决定。草案将疑似精神病人的收治权完全划分给了医院范畴,没有将它置于司法程序之下,这在法律界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是人权的基本问题,各个国家在对待这一问题时都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处理方式,从通行的做法来看,对精神病人是否收治基本上都是由法院独立裁决。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判定其没有行为能力,应当经过国内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听证;《香港精神健康条例》规定,精神障碍者无论入院、出院,均由法院聆讯后裁定,若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接受特别治疗,例如电震荡,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由监护人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分析说,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收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此外,非自愿收治的标准——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对医院和医生来讲,是没有办法进行医学判断的,这些标准是法官判断民事主体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是司法部门判断行为人有无人身危险的标准,这些均不是医学上将精神病人是否强制入院治疗的标准。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认为,当前法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的判断主要依赖的仍然是医生的诊断、复诊以及精神卫生司法鉴定,这些都不足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到侵害。$nextpage$

谁来制止滥用“扰乱公共秩序”?

将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入院的认定标准同样遭到诸多质疑。草案规定,当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可能,需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多位专家均不约而同地指出“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准太模糊,自由裁量权太大,存在被滥用的可能。

近年来,许多上访者都被扣上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强制送进精神病院,从辽宁教师李启东到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无一不看到了公权力在其中若隐若现的身影,“扰乱公共秩序”简直成为了少数公职人员打击上访、举报的利器。

专业人士表示,“扰乱公共秩序”含义广阔、界定模糊,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立场,自然会有不同的理解,它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也不是一个确定的罪行,而仅仅是法理和学术上的归纳,内容相当宽泛,建议删除其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诚然,个别人的某些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绝不能以“扰乱公共秩序”之名,将其归入精神病患者的行列。如果能够被轻易“合法”列入,这可能会被个别强权者利用,因为它既可以迅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无需经过其他“繁琐”的审判程序或听证程序,同时再给对方加上一顶精神病的帽子。因此,应删除“扰乱公共红秩序”作为精神病强行收治的实体标准,以免精神卫生机构被强权者用作打击不同意见者的手段。

李轩表示,由于“扰乱公共秩序”词义的开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滥用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给予治安、刑事处罚的借口,如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应对这一概念予以细化。

北大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指出: 第一,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法官的事情;第二,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这是由公安部门来判断的。但在之前的法条中,又把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归于医学范畴,这中间是矛盾的,必须解决,要么把前面推翻,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诊断,是法庭的事,要么把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现有两条标准推翻,以医学可以做到的判断标准去做一个限定。

收治过程中患者权利如何保障?

监护人的指定制度模糊。监护人制度是诉权制度的一部分,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但是,在现实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却通常由精神病医生越俎代庖,代替法官推定,造成了“谁送来对谁负责”的局面。鉴于这一乱象,应在草案中强调“非经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任何人和组织均不得成为成年精神障碍患者的指定监护人,任何人不得代替法官为精神障碍患者推定监护人。”

异议处理机制不合理。草案提出,公民在被诊断为精神病并需要住院治疗时,公民有到第二家医院复诊的权利,仍有异议还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有最终裁决权,表面上看,对公民的异议有救济途径,但不难看到其本质仍没有脱离医学判断代替法律判断的怪圈。

专业人士认为,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入院治疗不仅仅是医学判断问题,还是伦理判断问题和人身自由问题,而人身自由主要是法律问题,司法裁判是是否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终裁判者,因此,应由司法裁判决定是否实施非自愿住院,但在草案中,把是否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交给了司法鉴定机构,这是不妥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为诉讼活动提供专门意见的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律依据来承载替代司法机关进行审判的职能。因此,对患者的任何异议,无论是收治时、住院过程中,还是出院问题方面,最终裁决权都应该是法院,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民在精神卫生机构诊治阶段的诉权,最终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在被诊断为精神病、需强制医疗时,当事人的自知力已经被否定,他为自己辩护的话会被相信吗?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时,他又怎么能为自己奔走维护权益?在法律、医学知识都缺乏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自由,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替他说话,难道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遗憾的是,草案没有明确公民在整个收治过程中享有聘请代理人的权利,因此,有学者认为,应予以明确列举这项基本权利。

未定财政投入比例 草案被指乏力

北京回龙观医院22区主任闫少校认为,《精神卫生法》出台的最大阻碍,并非学界争议最大的强制收治程序设定,而是经费保障,国家无力承担巨额的治疗经费,法案自然也就无法出台。“立法26年,最大的目标是让重型精神病人都有可能得到免费医疗,近些年来,这个目标才有了解决的契机,最核心的就在这里,这也是去年《精神卫生法》忽然提速的原因。”闫少校说。

但是,在“非自愿收治标准”、“监护人判定”等内容受到各界争议的同时,“列入财政预算”的条文被医学和法学专家认为“形同虚设”,唐宏宇表示,“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来支持法规的实施,草案中的亮点很多,但财政保障这一基础问题却没有提及。”

“与发达国家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经费多由政府‘埋单’不同,我国精神疾患的治疗费用则主要由患者、家属和单位三方承担。”唐宏宇说,由于精神疾病须长期服药和治疗、反复发作且丧失一定劳动能力,所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并不鲜见,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口贫困率的20倍。

此次公布的草案,却并未将精神疾病列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这意味着“无底洞”般的支出仍需由患方自己扛。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费问题,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中国仅有1%,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得中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不能接受有效治疗。

草案中除第5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外,再无具体说明,对此,医学和法学专家均认为,如无相关配套细则明确财政投入的比例和金额,则此条款基本“形同虚设、无执行力”。

唐宏宇介绍说,精神疾病的治疗是成体系的,度过急性期的患者本来可以回到社区进行康复治疗,但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从社区确诊到医院治疗、再回到社区的完整救治体系不健全,往往是发病后直接送去医院,出院后又回到家,这无疑导致了患者病情容易反复发作。

尤其重性精神病患者的药物治疗急需纳入政府的财政保障中,因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大多需要终生服药,但是他们基本都丧失了工作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如果这部分人不能按时吃药和坚持治疗,肇事肇祸的风险也会加大,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表示。

另外,精神病院的确诊程序似乎并非想象中那么严格,“不可能严格到司法鉴定的程度,甚至称不上是鉴定。”闫少校表示,司法鉴定里具备的鉴定程序,包括3名以上具备资质的医师、长时间的检验程序,这些在确诊程序里都不具备,“这是国际惯例”。如果全部都走司法鉴定的程序,在确认当事人有精神病后再进行治疗,时间耽误不起,意义也不大,因为通过简单的确诊程序,出错的概率很低,闫少校解释。

“1200万重型精神病患者,每人每月1000块钱的药物费用,一年就是1440亿,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他说,也正因此,从全国来看,最终能进入精神病院接受有偿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其实不到十分之一,如果对每一个入院的准精神病患者都加入一道鉴定程序,经费总数又要攀升不少。

至于司法救济上的争议,闫少校表示,这根本不是一部《精神卫生法》所能解决的,“对于家属或者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疑难案例,我们现在也会召集医师进行病例讨论,但仍然不能避免会有失误的时候,这在司法领域也是一样,司法领域不也有赵作海案吗。”而相比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迅速发展,中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学科受制于现实的种种因素,发展一直比较滞后,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制药企业,对中国精神卫生领域都缺乏足够的关注。

新法规对精神卫生医院提出了很多要求,不过,6月18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上,不少与会院长都表示力不从心,浙江省精神卫生办公室主任石其昌指出:“《精神卫生法》出台的前提是,政府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财政投入支持法规的实施,就目前来说,我们无论是从精神疾病的救治率、就诊率、治疗率,还是基础设施各个方面,都和国外有很大差距,而且也没有精神卫生区域规划的制定。”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数据,全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总的时点患病率是17.5%,河北的数据是16.24%,这其中重性疾病患者大概有1600万。”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栗克清指出,“我们有这么庞大的患者群体,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却非常稀缺,全国到目前为止精神科的医师数量仅2万人,精神病的病床数只有20万张,根本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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