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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贪污如何防堵?

baijian 2011-10-13 18:21:32 文/段建国 黄力 编辑/堇钰 总第109期 放大 缩小

 

据《法制日报》报道:北京王府井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女会计蔡小红,10年间采取截取转账支票、应收账款不入账等方式,侵吞、侵占公司货款高达1000余万元。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财务处会计李瑞君,利用职务便利,采用重复报销发票、摹仿他人签字等方法,在6年多的时间里侵吞27.9万余元公款。另据中国网络电视台的报道,安徽涡阳一乡镇财政所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填写虚假农户购买家电资料,先后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04.24万元……

频繁发生的会计贪污案件应当引起人们高度重视,会计是与财物最接近的人员,直接经手钱款,掌握着国家集体的“钱柜子”,是经济活动中十分重要的一道防线。但是近年来,财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比较突出,也成为了最容易出现贪污犯罪的软肋,这类犯罪手段隐蔽,犯罪数额较大,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损失严重。如何堵住缺口、防患于未然,值得深思。

犯罪特点及原因

财务人员的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多收少记或收入不入帐。这种作案手段简单,但比较突出;截留挪用公款;弄虚作假,伪造进帐单据,有的自制取款凭证;私设帐户,“暗流陈仓”,有的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搞“帐外帐”或“私开帐户”,将公款“体外循环”,暗暗流入自已的腰包;销毁证据,携款潜逃,有的财会人员大肆作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销毁证据,携款外逃;犯罪数额较大或巨大,犯罪嫌疑人多数是20~40岁之间的年轻人;侵吞公款的目的都是企图捞钱、发大财,满足膨胀了的享受欲望和获得欲望。

而众多财务人员犯罪的原因不外乎三个原因:其一,思想教育薄弱,受拜金主义腐蚀。在财会人员中,一些单位只重视抓财会人员的业务,不重视抓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一些财会人员每天面对花花绿绿的票子,经不起金钱的诱惑,铤而走险,向钱柜子伸出了贪婪之手。

其二,管理混乱,有章不循,监督不力。财会人员犯罪,如“囊中取物”,无不是钻了管理和制度方面的漏洞,不少单位尽管定了财会制度,但形同虚设,有章不循,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如领导与财会人员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没有按《会计法》的规定实行监督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财会检查、稽核,致使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犯罪苗头,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外,银行部门在信贷管理、帐户管理、结算管理等方面监督不力,没有把住这道关口,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其三,用人不当,财会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岗位,但不少单位领导对用人不严格把关,而是安排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财会工作,致使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员掌管“钱柜子”。

需警惕四种诱因

近年来,单位财务人员犯罪较为突出,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贪污(侵占)、挪用公款(资金)犯罪尤为突出,且财务人员多与单位领导共同作案,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检察日报的综合调查,小会计吞巨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为“赌”所害

财务人员直接掌握单位的大量现金却无权支配,在物欲横流、“黄赌毒”盛行的某些地区,他们难免会手痒心动,不知不觉涉足其中。据统计,因涉足“黄赌毒”而侵吞公款的占财务人员犯罪人数的80%,特别是因沾上赌博而陷入犯罪泥潭的更是大有人在。

万州区武陵镇财政所25岁的财务人员黄某,在与朋友赌博输掉自己的积蓄后,将手伸向该镇移民户的补偿款,黄某用现金支票套出35万余元装进自己腰包,用于打麻将、赌彩球、包养情人。案发后黄某携巨款与情人逃往外地躲藏,最终未能逃脱法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万州区烟草公司桥亭经营站19岁的财务人员邓某,因沉迷于赌彩球,仅一个月时间就挪用公款19万元,将自己最美好的青春输掉。

为“潮”所诱

面对汹涌的经济大潮和社会上流行的时尚风潮,炒股或买彩票一夜暴富者不乏其人,一些财务人员每天面对眼前的大叠钞票,难以抵挡“暴富”的诱惑。有人认为用公款买彩票,借鸡下蛋,有钱可赚,何乐而不为?然而,当他们一旦涉足往往亏多赢少,且越陷越深。

重庆万州区建委计划财务科科长张某痴迷于彩票中奖,他利用掌管财务大权之机,先后挪用公款102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仅中奖赢利6213元,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万州区某单位会计林某、出纳张某二人采取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非法手段,先后作案达600余次,共同贪污公款72.66万元,两人私分后多用于购买高档名牌时装、首饰及住房装潢等,曾被称为是“引领万州时装新潮流”的林、张二人也分别为“潮”而付出8年和10年铁窗生活的惨痛代价。

为“情”所困

财务人员多为女性,女财务人员的心软情柔往往被其男友、恋人、朋友或亲属所利用,在感情和法律的天平上,她们往往将砝码押在感情一边,最终堕入“人情陷阱”不能自拔。

某公司重庆办事处财务人员鲁某为帮助朋友做生意,竟不惜挪用公款18万元而触法,最后为友情而获刑;万州区武陵镇移民办财务人员汪某因丈夫做生意缺钱,竟铤而走险,挪用公款21万元给丈夫归还赌债和生意借款,为此换来7年铁窗泪;某区公路局、区公路养护段出纳吴某,因帮助两任前夫购买私人轿车、做服装生意、炒股以及购买黄金期货等,采取自行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等手段,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就套取单位公款403万余元。

有“空”可钻

财务人员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现状最知底,只要一些环节有漏洞,他们就会见缝就钻,见洞就挖,寻机作案。有些单位领导不带头遵守财务制度,图自己用钱方便,私下乱开支,乱提现金,会计与出纳长期不对账,不按期进行审计监督,财务人员与领导合伙损公肥私后领导不敢或不能监督,必然会提供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气候,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某单位会计林某、出纳张某二人搞钱的“办法”,就是“我在记账凭证上虚增支出做平账目,你就把套出的公款拿来平分”,致使财务制度上设计的“会计、出纳分设”的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该单位领导长期疏于管理及审计监督流于形式,是助推小出纳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某公司财务人员向某擅自动用自己保管的单位资金22万元参赌后,害怕对账查出,私自从公司的“小金库”中取出5万元填补差款。当尝到“甜头”后,遂产生侵吞“小金库”70万元的念头。向某以3万元报酬邀请丈夫的朋友许某,先后从8个储蓄所取出40万元,再交由丈夫存入银行和填补挪用款,后因案发夫妻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上述出纳敢吞巨款,皆因单位监督失控而诱发犯罪,形成吞金“黑洞”。

应采取的预防对策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检察官认为,小出纳吞巨款形成的“黑洞”总是由一个个小洞逐步演变而成。办案检察官建议,各单位领导要针对财务管理上的问题,落实措施,加强监管,建制堵漏,防患于未然。

其一、领导监督,堵塞漏洞。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但是单位负责人是不是真的负起了责,是能否有力遏制会计贪污犯罪的关键。会计往往是领导干部的嫡系,是领导干部的死党,单位负责人对下属往往会给予充分的信赖。但是如果不日清月结,如果不经常仔细察看账目,犯罪就可能悄悄得逞。而大多数领导似乎经常是无暇顾及财务问题。如原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小榄支行原会计主管卢维津伪造账目贪污1700万元,绝非一次而成,是长期累积而成,多年间领导竟然无人觉察,令人惊讶。原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办事处原会计戴琴在3年间模仿领导签名竟无人知晓,而小小办事处,抬头不见低头见,若领导尽职尽责顺路看一下,可能事情早会败露。

其二、外部监督,发现漏洞。

《会计法》第33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而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有关单位不希望甚至抵触法定监督部门进驻。有的自己可能有账外账,或者自己有违规操作的地方,所以对法定监督部门监督讳莫如深。但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往往会被会计抓住把柄,有机可乘。有关单位应当洁身自好,经得起监督,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会计法》第34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相关单位应当打消顾虑,积极欢迎法定监督单位进驻监督,从根本上及时发现会计犯罪,杜绝会计犯罪,铲除会计贪污犯罪的土壤。

其三、严厉惩罚,威慑犯罪。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根据《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往往在贪欲面前收效甚微,必须有严厉的刑罚作后盾,才会有明显震慑犯罪、遏制犯罪的效果。根据《刑法》382条、383条对某银行会计主管卢维津处于极刑,剥夺其生命,或许会给众多企图犯罪的人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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