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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代表,公务员能不能当?

yangguangbianchang 2011-10-13 18:16:07 本刊记者 李璇 总第109期 放大 缩小

 

听证是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最近各地听证会越来越多,争议也越来越大。相对于出租车价、水电煤价,听证程序改革本身更需要被听证。日前,广东听证会改革办法“听证”良久终于落地。尤为惹人注目的是,新《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广州率先规定听证代表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合同制雇员),具备示范意味。

广州禁公务员当听证代表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其中有关“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该《办法》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提出,广州市、区和县级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在《办法》规范的范围内。而市政府派出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决策时,也可以参照这一办法组织听证活动。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组织。

听证代表应当年满18周岁(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决策事项,听证代表年满16周岁即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属于国家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合同制雇员)。听证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报名遴选、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推选、听证机关邀请等方式产生,具体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9人。如果报名期满,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应该延长报名期限。

《办法》明确了听证组织部门遴选或邀请听证代表应当兼顾不同利益或不同意见各方,其中遴选产生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2/3。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听证,否则就要延期举行听证,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旁听席设立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席位,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新闻媒体采访人员送达听证通知。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新闻媒体采访人员可以对听证会进行录音、摄影。

听证报告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起草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请政府审议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听证程序,并可视情况调阅听证笔录。

《办法》还提出,对于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在听证时提供虚假信息、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等行为,要追究责任部门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有关报名表,方便社会公众领取或从本部门网站下载使用。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则包括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以及相关的依据和背景资料等。

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政府、决策起草部门认为有必要就决策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应当组织听证的,也可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或决策起草部门提出听证建议。收到听证建议的政府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答复建议人;不组织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支持派

观点1、重“民声”轻“官声”

支持者认为,禁止公务员当听证代表是确保听证会公正性的重要举措。听证会沦为“走过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选取的听证代表很多实为“帮腔”者。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不久前在电视节目里说,如果听证代表中公务员的比例占得太大了,岂不变成了政府听自己的声音?

很多网友认为,公务员身份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必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公平公正的客观态度,不能选为听证代表恰恰是让公务员保持中立的最好限制。$nextpage$

观点2、“一刀切”弥补当下听证制度缺陷

必须承认,《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对当下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小的改动。其一,“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的规定,较之于现行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有了很大进步,可以预期,消费者在人数比例上的提高也必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在听证会上的话语权。其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规定也较之以往有了更加具体的限制。

中国听证会制度,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作了规定。1997年通过的价格法和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作了规定。中国的听证制度的建立却是在2008年12月1日《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之后。必须说,听证制度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其中的程序正义,也不可避免地在种种不成熟的规定之中慢慢流失。

作为“上位法”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的。拿消费者代表人数讲,第九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便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消费者人数不能过半,很容易会被“少数服从多数”式的“多数人专政”所左右。而第十条所规定的“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也似乎为政府找“托儿”提倡了“合法依据”。广州市政府印发《办法》,恰恰就是对“上位法”的正确修订。

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本质上不存在冲突性,而只存在互补性。广州市印发《办法》便给其他省的听证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路向借鉴,更为《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提供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足以见得,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更新改进可以促进一国法制的渐进与完善。

观点3、拒绝公务员,让听证维持正义初衷

有学者认为,这一新规首先是自救之举。近来,各地听证会纷纷被舆论批为“被听证”、“听涨会”。民愤焦点集中在听证代表构成不科学,产生程序不透明,让人徒唤“被代表”。以至于,不久前以“国家兴亡、匹女有责”为座右铭的老太胡丽天被舆论炮轰为“听证专业户”。最终调查虽然不排除当托的嫌疑,但是成都多次听证会遭遇冷场导致胡被屡次抽中也是重要原因。除了成都,多地听证会甚至落得无人报名,或被迫流产,或组织“群众演员”假戏真唱,如此听证已然名存实亡。再不自救,名和实都只能“俱往矣”。

虽然,即使“剥夺”公务员群体的听证权力,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群众演员”或者“被代表”。不容否认的是,在目前利益格局下,公务员参加听证很容易脱不开干系成为“传声筒”。听证会往往先变成“茶话会”,再变就沦为歌功颂德的“联欢会”。即使有些公务员能顶住领导压力投反对票,但程序上也不能让公众信服。与其如此,不如“一刀切”让公务员置身事外。这也体现了听证的初衷“自己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最重要的自然正义原则。

反对派

观点1、公务员未必是“帮腔”者

也有很多网友认为这条规定对公务员并不公平。网友易艳刚称:从法理层面来讲,公务员首先也是普通公民,自然也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不能被轻易剥夺。从情理层面来讲,听证会也不应该出现拒绝公务员这种极端情况。很多决策也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比如,水价、出租车价格上调,多数公务员并不都是受益方。公务员作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不一定对决策表示赞同意见。

不让公务员当听证代表,并不是一味保证公正性的良药。不少网友担心,如果有人想操纵听证会,即便不让公务员参加,他们仍然是有办法的。比如,可以让一些支持者当“托”,让他们来“代表民意”,或者在听证代表的报名上做手脚,把持反对意见者排除在外。不少网友认为,让听证会更公正,是秉持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真正的听证会代表,而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排斥公务员。

观点2、拒绝公务员涉嫌侵权

公务员也是公民中的一部分,政府谢绝公务员被选为听证代表似有侵权之嫌。行政决策的听证会,相关利益部门的公务员确实不该参加,但其他公务员的听证权不能剥夺。相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一些公务员不论就掌握的信息,还是分析透视问题的能力来说,都是优秀的,让这样的公务员参加听证,更有利于意见的有效表达。

观点3、新制度作用有限

作为行政改革的进步之举,听证会却运行得并不顺利。本应成为老百姓参政议政、政府阳光决策行政的有效手段。可一些听证会让老百姓失望,他们给听证会冠以“作秀”、走过场、形式主义等等。

人们在审视听证会存在的弊端时,把着眼点放在参加听证会代表身上,好像听证会出了问题是由听证代表引起的。却回避了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听证会公信力的严重下降与缺失,人们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热情和积极性越来越冷淡,进而造成了报名参与听证会的人越来越少。而广州市把公务员拒之听证会大门之外,以此来纯洁听证会人员构成,却无法改变人们参与听证会热情不高的状况。

事实上,听证会作为一种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一项社会决策活动,离不开众多热心参与者。其中,需要新鲜血液的融入,才能保持听证会永葆朝气与活力。从各地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构成来看,绝大多数都是退休老人和一些中年人,而年轻人参与听证会的人数少之又少。大量思想活跃较强、专业学识较广、思辨能力较高的年轻人主动放弃属于自己参政议政的民主权益,正是由于缺乏新生力量的加入,听证会上几乎很难见到具有独立性的议事能力,较高较广的专业性论证和简明扼要的争辩,造成了听证会总是备受公众的诟病而变得死气沉沉,导致听证的结果总是与民意、民盼、民愿背道而驰。

广州禁止公务员当听证代表,制度设计虽说良好,但是,缺乏了广大公众的广泛参与,缺乏了新鲜血液的积极融入,听证会公开报名就是那些“老面孔”,选出来的还是那些“老熟人”,根本无法拯救听证会的颓势。

国外听证值得借鉴

美国的经验值得一谈。美国有很多的听证会,制定公共政策、立法、公共品价格变动、重大事项调查等,都要举行听证会。以公共品价格听证会为例,一般来说,公共品价格变动,有的民众会受益、有的民众会受损,显然,利益受损民众的意见表达是更重要的。为此,美国的听证会制度中,界定了“受损人”这个群体,要求“受损人”代表达到一定的比例,并对受损人参会给予补贴。而现实中,事实上充当受损人的是各种民众自治组织,这些自治组织会聘请专家、专业人员来参会,把自己的要求讲清楚,从而有效解决了普通民众不具备专业化能力的问题。

中国目前很多听证会形成的意见,事实上最终并不曾被决策者所采纳,这偏离了听证会的性质。究其原因,在于从听证会到决策之间,还缺乏一个约束性机制,让民众的意见能对决策者形成有效的硬约束。这个约束机制往往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决策者内部之间的层级约束,如果最终的决策违背了民意,上级官员就会对决策者进行问责和处罚;其二是舆论监督,如果听证会的过程全程向民众公开,民众就能获得听证会的真实信息,从而有利于舆论对听证会结果是否得到落实进行监督,给决策者造成舆论压力。如果这两种机制是有效而畅通的,一般来说,决策者会极为审慎地对待民意,即便最终决策有违听证会的意见,决策部门也会对公众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编者结语:

平等透明是关键

听证会,是民众对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性事务和各类政策,发表意见、进行交锋和说理的场所,由此形成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听证会只要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在于对公务员的限制,关键是政府部门能否让市民在听证会的平台上进行真正公平、透明、公开。政府不能与民争利,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才能站在公正立场主持公道,否则,即使排除了公务员,最终听证的结果都可能不是普通市民需要的结果。

试想,一个能做到严厉问责的听证会,一个能提前告知听证内容及相关信息的听证会,一个随时可以现场直播的听证会,即使既得利益者做代表,相信也只能摆事实讲道理。

使没有公务员参加听证会,某些部门要造假要走形式仍然没有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把精力放到严厉问责上来,放到听证会最大限度透明上来,放到让民众敢于说话不担心事后算账上来。才能让中国听证会制度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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