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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问题困扰各地煤焦领域

baijian 2011-09-17 18:58:53 编辑组稿/毕晓宁 总第108期 放大 缩小

 

据山西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金道铭介绍,多年来,山西发展因煤而兴,是煤炭大省,但问题也因煤而生,尤其是煤焦产业发展过程中伴生的资源浪费、生态恶化、矿难频发、腐败多发等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遏制,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煤矿历经了“有水快流,快速致富”、承包入股、企业改制、产权交易多个发展阶段,经营主体由当初的国有、地方、乡镇三分天下转变为国有、地方、集体、股份、个人等多种主体,煤矿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频繁变动,企业多小散乱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个别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入股经营煤矿并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护伞,严重破坏了煤矿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成为导致矿难事故频发和生态资源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

据报道,从2010年1月到11月,山西全省有906名政府公职人员相继落马,依法受到了严厉惩处,截至目前,山西省共清缴各类违法、违纪资金超过300亿元。煤焦领域有如此之多的官员涉案“落马”,涉案金额如此庞大,在令人触目惊心的同时,也感受到山西煤焦领域反腐败的力度。这些涉案的贪污“煤官”,究竟如何落马?在腐败的背后,又交织着怎样疯狂的权钱交易?

官煤勾结 权力寻租

山西优势在煤,发展靠煤,“在煤焦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和驱使下,相比其他领域和环节,该领域腐败现象更加易发、高发。”金道铭表示。

长期以来,山西煤炭产业政策经历了诸多变动,煤矿所有权、经营权频繁变更,而相关的配套政策没有跟上,给个别干部手中的权力留下了寻租的空间;长期以来,办理煤矿合法生产经营所需的“六证”环节多、程序复杂、时限长,制约涉煤领域生产发展,也为相关审批权力的寻租埋下“伏笔”。

近年来,煤炭价格持续飙升,巨大的利益驱动,更让一些人铤而走险,私挖滥采、非法开采,为使其非法行为能顺利进行,买通有关监管部门官员已成为这些非法经营者常用的手段,而少数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入干股”、充当“保护伞”,甚至直接经营煤矿,形成“官煤勾结”。

早在2008年,就有事故死亡矿工家属举报煤老板李克伟在大同市左云县、南郊区一带经营的煤矿中存在矿难隐瞒不报问题,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历时半年多的调查,在查清瞒报真相的同时,发现重大腐败线索。后经山西省纪委查实,2007年8月,时任大同市副市长的王雁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克伟贿赂人民币1000万元;2006年上半年,时任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的申公元,利用职务之便,向李克伟索要现金2900万元,价值83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其违规经营活动充当保护伞;2007年9月,时任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的巩安库,收受李克伟贿赂10万欧元。

大同原煤炭副市长王雁峰,在煤炭审批置换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山西省纪委常委、省煤焦办常务副主任邢顺喜说,作为一个副市长,他有让你开、让你关、让你保留和让你得以继续生存(的权力),生存就是金钱,山西的煤是黑黄金,他的权力恰恰是个体矿主和业主求租、寻租的平台,谁送的多就保留谁,谁送的少就关了谁。

查处大案之外,山西省还严肃查处了一批“小官大贪”案,如蒲县原煤炭局局长郝鹏俊涉案金额3亿多元,灵石县原公安局副局长史双生涉案金额3100多万元等。

以上这些案例中的涉案人员,都是主管煤焦领域企业或政府的一线领导。而大同市原公安局长申公元虽然不是煤炭行业的主管领导,却能做到以权谋私,干涉煤矿的正常运营,他利用司法权可以影响到煤矿的关和留,在接受个体户的巨额贿赂以后,申利用司法权的影响,通过关系,使得个体户的煤矿得以保留,这样就为个体户“求人办事,事到钱收”。

除此之外,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各级专项办还严肃查处了利用“公权”充当“保护伞”、“收黑放黑”收受贿赂的案件,以及国有煤矿产权转让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等。$nextpage$

“国进民退”欲断官煤勾结黑链条

“山西煤矿安全事故频发与煤焦领域腐败丛生,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大量小煤矿的存在。”2009年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官商腐败矿难多发的法律制度治理》课题的楚刃研究员表示。在近两年的调研中,楚刃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阻力。所有被访者在谈到“官商腐败”、“矿难多发”等话题时,都选择了缄默,因而调研一度难以进行。在沉甸甸的研究报告中,要治理官员腐败、矿难多发,“取缔小煤矿”成为楚刃等研究人员的一致看法。

在楚刃看来,山西着力推行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煤炭新政”,意义绝非“减少煤矿数量,提高办矿水平”如此简单,更为重要的是山西的对外形象与和谐大局将会因此而向好。

相比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月~12月)曝出的案件,其实早前查处的山西临汾市原副市长苗元礼一案在全国震动更大。山西省纪委副书记曾表示,苗元礼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掌管的煤炭生产、安全审批权、管理权、监督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案件。苗元礼于2008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一个方面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参股分红,和矿主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方面就是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一些违法、非法矿主提供保护,谋取私利。而官员入股、滥批卖证、直接受贿、亲属开矿、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是主要形式。”楚刃将“官煤勾结”概括为两个方面、五种形式。他还多次提到“管制者俘虏”理论,“在煤矿安全生产等社会性管制方面,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都处在利益共同体中,可能导致监管者被收买,从而致使社会性管制失灵。”

正如楚刃所言,2006年,下辖6区4县市的太原市就曾发生安监系统腐败窝案,其中5名局长落马。在这之后,阳泉市盂县安监局原局长韩斌、吕梁市交口县安监局原局长武小莉也被查处。而2007年发生的洪洞“12·5”煤矿瓦斯爆炸案,事后查证,以苗元礼为首的临汾三级煤官,均在收受贿赂后,监管放松最终导致惨剧发生。金道铭曾表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和驱使下,相比其他领域和环节,煤焦领域腐败现象更加易发、高发。”

对于被外界称作“国进民退”的产业大变革,许多官员与学者给予肯定与褒扬。在大多数人看来,随着小煤矿的终结,“官煤勾结”的丑恶现象将会逐步好转。太原市市长助理王宇魁认为,“大集团有着完备的管理制度与程序,运行非常规范,无需与地方官员发生私下交易,所以‘官煤勾结’自然没有了土壤与温床。”

“煤矿关闭对于我们而言是大损失,但也扎住了某些地方官员的‘钱袋子’!”山西某县一位煤老板表示。他用“无奈但轻松”来形容自己的境况,无奈是面对山西煤炭新政的“无条件服从”,其煤矿已列入关闭矿井行列;而轻松却是发自内心的感受。他坦言,“原来每年一到春节与中秋节,我的主要工作就是到处送礼,每个节下来都得百十来万,不送的话就有人‘关照’你,今年中秋正好可以陪陪家人,落个清静。”

楚刃分析说:“说到底,‘官煤勾结’就是由于小煤矿证照不全、安全生产不达标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煤老板为了逃避监管而拉拢腐蚀地方官员引发的。取缔小煤矿,建立煤炭旗舰企业,实现规模经营,不仅对产业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可以有力遏制煤焦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整合不仅剪断了‘官煤勾结’的链条、维护了地方的风清气正,对于税收也将带来重大利好。一方面是原来小煤矿存在虚报产量,偷漏税的现象;另一方面是整合之后全县的煤炭产能将显著提升,大集团依法纳税,全县的税收必然会大幅上升。”山西临汾古县县长表示。

“大量煤老板的退出对于净化官场风气至关重要,但资源领域的权力寻租行为在‘审批经济’体制下,仍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山西省纪检委有关人士仍然不无担忧。

矿难背后的腐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曾说过,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几乎每一起特别重大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腐败行为。

2011年4月7日,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进会议在郑州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郭庚茂在会上强调,要严厉制止小煤矿非法偷采,强力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坚决遏制煤炭开采领域的腐败行为,努力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社会大局稳定,为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态势营造好的环境。

郭庚茂说,此次会议是坚决制止小煤矿违法开采、强力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紧急会议。最近通过暗访暗查,发现河南省又出现了小煤矿非法偷采的现象,这种苗头如果制止不住,既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可能破坏河南省刚刚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

郭庚茂指出,人民群众生命高于一切,小煤矿非法偷采已成为事故频发、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主要根源,必须果断出击,严厉制止小煤矿非法偷采。一要务必做到“两个看死”,即对未被兼并重组的小煤矿要看死,不允许其开采;对已进行兼并重组但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看死,不准其复工复产。二要重申责任,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兼并重组骨干企业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预防性惩治,对非法行为一旦发现就要立即严肃进行处理,决不能等发生事故后再处理。要采取鼓励群众举报,加强暗访暗查等方法,坚决遏制小煤矿非法生产;对非法偷采屡禁不止的地方,要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

安全生产监管失灵、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深层次原因是腐败,要痛下决心,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煤炭开采领域的腐败行为。郭庚茂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洁身自好,在安全生产监管和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上,都要出于公心。

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已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狠抓安全生产,重拳打击事故背后的腐败。通过对多起矿难的反思发现,相当一部分矿难的根子在于“官煤勾结”:它像毒瘤一样侵害着煤矿安全生产体制。因为官煤勾结,不合格的矿井可以办出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规定几乎形同虚设,检查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管人员任由违法违规违章大行其道……$nextpage$

要求腐败官员主动交代

4月15日,河南省专门召开全省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打响“治理煤炭领域腐败”战役。省纪委通报了3起煤矿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并表明了严惩煤炭领域腐败的决心。

河南省纪委常委张战伟总结了煤炭腐败案例背后的四大特征。

入股煤矿

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不法矿主的“保护伞”

在对一起重大事故的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发现,市职能部门7名领导同志在该矿投资入股,投资900万元,个人最高投资了200万元!

这些投资入股煤矿的官员,有的直接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有的利用配偶、子女或亲友的名义入股,有的以本人名义,但由他人出资的形式入股,有的利用职权直接入干股。这些“权利股”在工商部门不登记,在公司章程中不显示,没有书面协议,多是煤矿主与入股人的口头约定,反调查能力极强。

行贿受贿

一矿长向8名领导行贿133万元

2004年开始,原新华四矿矿长李新军多次向时任河南省国土厅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行贿,省国土厅原副厅长张和儒先后收取矿主60万元,省国土厅为其违规办理了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同时,李新军多次向平顶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中平能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贿送礼,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广等人收钱收物后对新华四矿违法办理扩大资源大开绿灯,中平能化集团有关部门积极认可。

为寻求更直接的“保护伞”,新华四矿实际控制人张培举和名义矿主李新军将目标盯上新华区区委书记,该区原区委书记杜欣接受张培举贿赂5万元,杜欣的继任者柳玉君收到李新军8万元后,亲自带着李新军到中平能化集团为其协调转让煤矿资源问题。

收钱创收

执法部门与不法矿主结成利益共同体

新华区煤炭局对新华四矿组织复工验收时,组织复工的验收人员每人收受矿主500元钱,使该矿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复审(新华区副区长齐同燕和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因玩忽职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新华区煤炭局对新华四矿罚款69.2万元,罚款理由各种各样,但对煤矿火层基改、违规生产等重大安全隐患只字未提。

2009年5月,伊川县国民煤业有限公司发生2人死亡事故,矿主王国政因事先瞒报被批捕。看守所医生、民警收受王的家人贿赂,为王提供与外界通话等便利,某检察院故意并将其高血压三级等同于高血压三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违规收取20万元。在审判过程中,伊川县法院时任院长张国庆收受王国政贿赂16万元,时任刑事庭庭长董振亭索贿20万元,致使王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监管期间,辖区民警玩忽职守,王国政脱离监管继续组织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最终导致“3·31”特别重大突发事故。

阳奉阴违

包矿等制度形同虚设

新华四矿、“6·21”事故煤矿历经多次转手买卖,实际控制人多次变更,性质也由集体性质变成私营企业,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明知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却予以默认,致使煤矿长期组织非法生产,大肆盗采煤炭资源,包矿制度在新华四矿、“6·21”事故煤矿形同虚设。

“6·21”事故前,该市政府要求对该煤矿采取断电措施,市发改委未及时下发断电通知,市电力局虽然参加了会议,但声称没有收到发改委的直接通知,未立即采取断电措施,致使煤矿矿主继续违法生产,3天后发生了重大事故。

专项治理方案公布

主动交代者可从轻处理

河南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王流章做《河南省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说明。

河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尹晋华说,省里将出台具体的申报措施和处理政策,对于主动申报和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于没有申报或交代问题的,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系列矿难暴露了公权“寻租”顽症的严重性,如果不能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扎好制度的篱笆,就无法阻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查处“官煤勾结”,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斩断“官煤勾结”的利益链条,必须建立安监部门、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监督机制和案件查办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使公众真正介入对权力的监督。任何腐败都一样,都是“见光死”,既然“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要产生腐败”已经成为共识,那么就应该用一切智慧和力量来保证公务人员行为的“公开性”,没有这个前提,其他的办法都点不到腐败的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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