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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不如反垄断

yangguangjujiao 2011-09-07 10:55:40 □ 本刊记者 李璇 总第107期 放大 缩小

 

垄断型企业最容易滋生腐败。当所有资源和权力都在手心里攥着,又形不成竞争时,追求利益者肯定会趋之若鹜。就像前几年闹“油荒”,可能一个中石油下属企业的高管手中的权力就能决定无数民营加油站的存亡。一个人一旦拥有了过大的权力,在监督和制约不到位的情况下,腐败是早晚的事情。

在查处的中石油高管腐败案件当中,有一起案子非常典型: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大庆物流配送中心因私设“小金库”,涉嫌私分油款,有12人被检察机关查办。这并不是一两家国企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普遍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近期公开透露:自2009年4月以来,通过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发现“小金库”24877个,涉及金额122.42亿元。全国因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受到行政处罚842人,组织处理413人,党纪政纪处分1035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22人。

也不能笼统地说私设“小金库”是违法行为,因为目前中国法律上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只能说它违背了政纪党纪,是群体组织的“离轨”行为。它带有“白色腐败”性质。所谓“白色腐败”,是指无论是社会普通成员,还是上层人士,都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如裙带关系。

“一把手”往往在单位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一言九鼎,形成了一个权力真空。首先,“一支笔”现象也是管理层垄断的表现之一,应该彻底破除,重大项目的投资,重大资金的流向应经过集体讨论。会审制必须让常委班子的每个成员署名,如果最后出了事,应该追究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而不只是一把手。这才有可能使班子成员在决议时敢于投反对票,才不至于一个鼻孔出气,最后烂了窝子。

发现不少企业高管的腐败问题,在于巡视和审计范围不够。比如对重大项目的审计应该是全过程的审计,而不应只是结尾审计。比如在干部选拔和任用中的提名、讨论、最终决定的环节等,都需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再把问责制、引咎辞职制扩大到监督部门中来,建立起监督失察责任追究制。

2009年3月15日,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在接受俄电视台采访时,称赞新颁布的《反腐败法》为积极推进俄罗斯反腐败进程迈出了关键的一大步。而中国也对这样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充满期待。《反腐败法》在上世纪90年代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提出,但到现在一直迟迟未能出台,这里面肯定有不少难题。但很明显的,反腐败立法的步伐在加快。2008年,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9年,又出台多部法规和党规,其中重要的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增九个刑法罪名,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引人注目。

这些法规和党规的陆续出台,可以理解为2012年反腐败框架基本建立了。但是我们还是呼唤一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反腐败法》,从国际经验来看,尽快制定这样一部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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