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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贪官外逃”重在完善“裸官”监管机制

guandaobaijian 2011-07-18 19:01:31 编辑组稿/堇钰 总第104期 放大 缩小

 

6月22日,中共中央外宣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情况。中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与中外记者进行了坦诚交流,针对有关不失报道,他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腐败分子外逃的问题,大力开展境外的追逃和追赃工作。

现阶段看,要求中国马上建立起与发达国家一样的廉政社会,还不现实。但是,我们不可能先等国内廉洁反腐制度成熟后,才去对付外逃贪官,“追逃追赃”更有紧迫性。对此,我们不妨多研究一些成败经验,多多讨论惩治外逃贪官的诸多方法。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和静钧:对外逃贪官可否缺席审判

建立有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往往在追逃追赃方面占有主动。如缺席审判了外逃的贪官,国内法庭判决一旦生效,就可到相关国家请求司法协助,扣押和冻结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财产,即便抓不回人,也可以把赃款追回一些。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一旦人跑了,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启动,光是跑到别国说那是贪官,那是赃款,别人很难相信,而为了让对方相信,还得把证据不断送到对方手中,一来一回,成本巨大,耗时耗力。

三湘都市报:官员财产公示尚缺两方面条件

在回答官员财产公示时间表的时候,吴玉良表示在积极稳步推进。任何一项好的制度推行一定要有水到渠成的过程和好的环境。

他认为官员财产公示目前有两个方面的条件是欠缺的,“一个是社会诚信体系,第二个是信息统计的体系,没有两个体系的建立,这项制度实施起来是很难的。我报的数字你又不相信,有关部门没有办法查询和统计,这项制度很难在实践当中发挥它的作用。”

北京日报 :“拦”住贪官外逃

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到位、干部监控到位,非法资金的流动必然会受到限制,资金外逃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如果有一万美(加)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银行系统就会报告监察机构。相比之下,中国在监控资金流向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防范体系,对官员的监控措施也难以直戳要害。

此外,中国追捕外逃官员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以及区域性刑事司法协作等方式进行。目前中国已签署和参加了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打击贪官外逃,也与33个国家签订了引渡罪犯的条约,但这33个国家并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中国官员的“潜逃胜地”,这不仅促使一些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铤而走险,携款外逃,也不可避免地将对国内潜在的外逃官员形成强烈的“示范效应”。

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1994年爆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其导因之一就是墨西哥国内的资本外逃,所以绝不能对贪官外逃现象掉以轻心。

因此,有效医治“贪官外逃”之痛,必须多管齐下。除加强对重点地区、敏感行业、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费方式的监测以外,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拓宽引渡协议签约国范围,完善官员子女出国审查制度,拓宽官员财产申报范围,并对作出虚假报告、瞒报者进行严厉惩处,等等,也是当务之急。

经济观察网:遏制贪官外逃,反贪大于反逃

贪官外逃是反腐败制度漏洞的集中体现,使反腐现状遭遇多重尴尬:从贪污到卷款外逃,一般要经过多年时间精心准备,贪腐这么多年而能不被发现,这是第一重尴尬。贪官要准备外逃,一般都要先送妻子儿女出国,自己则当裸官,裸官而没有暴露,是第二重尴尬。在对资金流出控制严密的中国居然能够成功转移资产出国是第三重尴尬。成功转换身份是第四重尴尬。很多贪官为了今后外逃方便,都有多本护照,多重身份,比如原云南省长李嘉廷一人就持有五本外国护照,而且是真的。最终逃脱惩罚是第五重尴尬。由于引渡、遣返等往往涉及两个国家的不同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甚至不同的执法理念,引渡的 司法程序比较复杂、繁琐,还常常因为死刑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人权保护等障碍,使得引渡难以顺利进行。再加上中国与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因此贪官一旦逃到国外,被抓回来接受惩罚的概率极小,这种结果只能是涨贪官之士气,灭群众之威风;即便把人抓回来了,财产却追不回来,这是第六重尴尬。尽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返还资产原则,但要实际追回本国财产却存在许多操作性难题,中国不但要证明外逃财产属于本国所有,而且还要向参与联合行动的国家支付“分成”,再加上自己的办案费用,七扣八扣胜利果实最终剩不下多少。贪官成功外逃后,与母国彻底割裂,这既对国内潜伏的贪官起到示范效应,还保全了一些涉案却未落网的同案贪官,有些外逃的贪官,由于身居高位,之前掌握国家有关领域重要机密内容,他们外逃后,不免破罐子破摔,易被敌对势力收买拉拢,对中国政治、军事、经济造成潜在威胁,这是第七重尴尬。

正因为贪官外逃会带来如此多的尴尬,因此,从事后追惩角度遏制贪官外逃实际上意义不大,只有从源头上杜绝案件的发生,才是根本之道。

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贪官外逃的危害再大,也属于官员腐败之一种,如果能够把一般性的官员腐败这张皮的问题解决好,则贪官外逃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从这个角度讲,要遏制贪官外逃,其关键还是在反贪,而不是反逃。因此,什么反洗钱、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高度监控裸官等政策都只是定点打击的手段而已,真正管用的还是要建立一个让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廉政制度。一些媒体提出迅速出台财产申报制度,以防范贪官外逃的点子虽然很有高射炮打蚊子之嫌,却也不是无的放矢。

王石川(南京媒体人):欲治“裸官”,关键是官“裸”

外逃贪官,将其缉拿归案,这是国人的集体呼声。

首要的防范措施,当然是信息透明。近些年,中央对官员的监督日益加强,例如,2009年9月,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把住房、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去年1月,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再次强调加强对官员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去年2月,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从中可以看出,这是一道十分清晰可见的监督轨迹。

同时还应该看到,对这些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关规定只要求他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换言之,只是内部报告,而不是外部公示。不向公众公示,就易流于形式。由此便引申出了一个很现实的话题,如果施行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想成为裸官就不会那么容易。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有三个重要特点或环节:一是具有公示环节,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环节。如果制定并落实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打击裸官便能事半功倍。总之,欲治“裸官”,关键是先让官“裸”了。

鸠兹龙(网友):关键要加强“裸官”监督管理

除了加强事后补救,通过引渡、遣返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国际执法合作的方式,将一批逃往国外的腐败分子缉拿归案,更为重要的还是事前预防,把工作做在前,加强和改进对“裸官”的监督管理。

防范贪官外逃是反腐败面临的新的挑战。要坚持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各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充实专门监督力量,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信访、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以及与金融机构、出入境管理机构等及时沟通,多渠道获取干部监督信息,做到对“裸官”早发现、早预警。而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发挥互网络优势,完善电话举报、信访举报、“12380”举报网站等“三位一体”举报平台,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干部监督,尤其是对“裸官”者和腐败“裸官”者进行大胆监督,减少“裸官”的腐败空间和腐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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