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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外逃,为何能屡屡得逞?

guandaobaijian 2011-07-18 19:00:18 编辑组稿/堇钰 总第104期 放大 缩小

 

眼下,中国外逃贪官的情况有多严重?究竟有多少贪官外逃?涉案金额合计多少?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统一的数字。早在2001年新华社就报道说,中国有超过4000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带50多亿元人民币公款逃到国外,其中绝大多数是贪官。2008年8月,美国加州警方也曾透露,中国反贪局和公安部向美方列出“中国贪官外逃名单”,1000多人榜上有名。

而近日,被媒体频繁引用的数字,来源于一份题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课题报告,报告称有过万官员出逃,携款8000亿。然而中国金融学会很快声明,称外逃贪官数量过万、携款金额8000亿元的数据不实。

加上此次的“伪”官方数据,近年来被媒体频繁引用的官方数字至少还有4个:第一个数字为4000多人,涉案金额50多亿元人民币,这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贪官追逃会上公布的数据;第二个数字为500多人,涉案金额逾7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来自国家公安部2004年的统计资料;第三个数字为约有800人,直接涉案金额约700多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来自国家监察部2006年5月的一份报告;第四个数字为大约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这个数据来自2004年8月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

有关贪官携款外逃的数据仍在一些新闻媒体上不断更新,说法不一。这些数据因出处不具权威性而不便引用。但有一点各方能够达成共识,就是近些年来中国尽管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惩防结合、多路并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腐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外逃贪官人数之多、转移资金之巨令人触目惊心,形势不容乐观。

外逃官员的特征

从外逃人员的级别构成看,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厅处级干部逐渐增多。外逃的贪官过去大多是级别较低的官员,而近年来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逐渐增加,如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卢万里,海南省财税厅原厅长刘桂苏等。

从外逃人员的职业分布来看,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所占比重较大。据有关方面统计,这些人占了携款外逃总人数的70%以上。如共同贪污挪用4.83亿美元潜逃到美国和加拿大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原三任负责人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携10亿元人民币逃往加拿大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贪污1600万元人民币后逃匿海外的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等。

从外逃资金的数额来看,目前个案外逃资金数额都很大,已从过去的人民币几万元、几十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逾七成出逃贪官的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在这些贪官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是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萧洪彬,涉嫌骗汇约61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伙同他人内外勾结,利用伪造票据骗取10亿元人民币;上海康泰国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钱宏诈骗银行资金近5亿元人民币;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和法人代表陈满雄和陈秋园夫妇在任职期间,通过在某银行存汇科的同伙,先后51次将4.2亿元人民币透支到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账户,成为1995年国内最大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

贪官外逃路线图

这些年来,很多贪官都是在携款潜逃之后才被发现的,这说明中国的反腐惩防体系还存在很大漏洞,相关制度还没有严格执行到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清这些国贼留下的“脚印”,摸清他们的“运作”规律,对今后实施有效布控、严把国门,实现瓮中捉鳖,将大有裨益。

当把巨额赃款转移到境外之后,除因偶然因素临时决定外逃者外,大部分贪官都会经过一段时间的周密准备才动身外逃。外逃前的准备大体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家属先行,海外安家。凡是有预谋出逃的贪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本人出逃前先将妻子、儿女送到国外,在海外安家,争取先拿到当地“绿卡”,以便随时接应。例如贪污公款200万元、挪用公款400万元的上海山东齐鲁实业公司原总经理刘慎湘,出逃前几年就陆续将女儿、女婿、儿子、儿媳及其家属安置到美国,万事俱备后自己再借因公出国考察之机“裸奔”。

通过投资移民或技术移民的方式将亲属转移到境外,是贪官及家属外逃的主要手段。一些人口较少的国家,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往往通过引进投资移民的办法接纳外国公民,一般情况下只要交付数量不菲的金钱就可以投资移民的身份拿到“绿卡”,获得该国的永久居住权。而技术移民则是通过亲属的专业技术申请获得“绿卡”,获得该国的永久居住权。与投资移民不同的是,技术移民无需大笔投资费用,一些有一技之长的贪官和家属大多选择了这一条省钱的途径外逃。$nextpage$

第二步,准备护照,择机外逃。大多数贪官外逃前手续都准备得比较齐全。有些贪官出逃时使用的是真实有效的护照。除了公务护照,他们还往往办理了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有些贪官则用假姓名或假身份信息,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形式为真、内容为假的护照,即“假的真护照”或假签证蒙混过关。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时所用证件全是假的。在美国等外逃中国贪官聚集较多的国家,有华人专门开公司为贪官外逃提供“一条龙”服务。他们利用当地法律中的漏洞,与所在国的律师合作,为贪官们办理从洗钱到取得合法身份等全套服务。

通常情况下,只要违法犯罪事实没有暴露出来或自己未发觉纪检监察部门有“动静”,贪官们会留在国内“潜伏”,甚至等到退休后再从容出国与家人团聚;如果嗅到“风声不对”,便立即外逃。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都是在有关部门正要着手查处其问题时,如惊弓之鸟突然逃往国外。

第三步,争取身份,滞留不归。有些贪官在外逃之前已经通过种种手段获得逃往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而没有取得永久居留身份的贪官必须通过申请逃往国的“难民”身份并获得批准才能取得居留权,否则属于非法移民,会被遣返回国。赖昌星、李东哲和李东虎兄弟(高山案的同谋)仓皇出逃时,用的都是旅游护照。在加拿大,他们并不具备合法的居留资格。为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赖昌星已在加拿大与移民部打了多年官司,至今没有结果。

有些贪官为了达到在逃往国永久居留的目的,到处谎称自己在国内受到“政治迫害”,如被我国政府列入外逃贪官名单的武汉长动集团原董事长于志安,就在美国投书报刊喊冤,称自己是受政治迫害“被迫出走”。

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多数贪官逃往的国家都是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

逃官的集结地

早些年,曾有出国的人回国谈起这样的事。说在美国、加拿大一些城市的华人社区,常能见到住豪宅、开名车、出手不凡却又深居简出的中国内地人士,其中不少是孤儿寡母。他们的父亲或丈夫,有的已在国内“落马”,有的尚在任上,但都早已把妻儿老小和财产转移到国外,为将来外逃作准备。

美国、加拿大作为“法治”国家,为什么成为了中国外逃贪官的避风港?就美国而言,大量外国贪官污吏通过洗钱等途径,将资金源源不断输入美国,表面上对美国经济“贡献”不小,因此美国政府对他们也视而不见。虽然很多国家对本国外逃的贪官发出了“国际通缉令”,但美国司法部门却以“政治迫害”为由不予合作。直到“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出于反恐需要才开始重新审视自己对外国贪官的态度。2004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颁布法令宣布,美国将禁止各国涉贪官员入境。即便如此,美国在打击外国贪官时也要求对追讨回的赃款进行“分成”,理由是在追查、审理赃款的过程中美国也花费了大量的经费。因而即使想“协助”,也成效有限。加拿大虽然入境难度与美国差不多,但在对难民的保护方面,加拿大做得比较到位,保护得比较周密。所以这些人一般会以难民身份寻求加拿大政府的保护。加上加拿大在处理外国逃犯事务的法律制度上存在问题,尽管其政府在处理这些人的立场上很坚定,却效率不高。这在客观上导致罪犯在加拿大至少可滞留3年到5年。

其实,中国外逃贪官藏身于世界的各个角落,只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中国外逃贪官最集中的地方而已。一般看来,与中国台湾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如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岛国,也被一些贪官看成是良好的庇护所。此外,一些小贪官还喜欢躲在生活成本较低的周边国家,比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甚至还有一些腐败分子藏身于非洲、南美和东欧国家,伺机向“安全地点”转移。

漏洞在哪里

贪官外逃的严重现象,除了上述分析的外在环境因素让他们有“避风港”、“容身处”外,更主要是国内的制度漏洞所导致。

因为如果是个别贪官隐匿多年不被发现,就不能不承认有其善于伪装的因素,但是,当大批贪官不被发现、“潜伏”期越来越长、非法敛财的数额越来越大、最后纷纷成功外逃的情况一再出现,就不能再一味地归咎于贪官的善于伪装了。从转移资金、家属出国到贪官外逃需要一个较长的准备过程,需要经过许多环节开“绿灯”,贪官们无论怎样小心,都会露出蛛丝马迹,但都没有被及时发现、及时截获。其原因自然与客观上成全贪官顺利外逃、尚不完善的监控制度紧密相连。

其一,金融监管漏洞明显。绝大多数外逃贪官,都携带了大量资金,甚至是巨额资金外逃,他们在国内是通过什么方法贪污受贿到如此巨财的?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把这些财产转移到国外的?很值得对相关制度的执行严谨性、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威性,做认真的反思与检讨。

其二,出境监控问题严重。按说,身为高级官员或关键部门主官,无论因私因公出境,都有严格规定严格审批,为什么外逃者依然屡屡有机可乘?是制定制度不完善,还是执行过程有疏漏?是监督体制有缺陷,还是相关人员渎职?这一切都应当引以为戒,起码能够“亡羊补牢犹未晚”。

面对一些地方政府,在法规制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千疮百孔”现状,再不尽快弥补、再不尽力完善,贪官外逃现象就难以有根本的遏制,更谈不上逐渐杜绝了。毕竟,这些人的外逃成功,不仅使经济损失了巨额财富,更多的是对国家形象的破坏、对社会制度的诋毁。将广大民众辛辛苦苦劳动换来的财富,一夜间成为他们的“囊中之物”,实在是莫大的讽刺、极大的羞辱。

今天的反贪反腐,不能仅是局限在境内,努力把已经逃匿境外的犯罪分子早早归案,也是迫切需要做的工作。倘若,世界任何地方、任何角落,都不再是祈求逍遥法外的外逃者“天堂”,那么打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相关活动就会容易许多。

诚然,在全球范围内的联手打击犯罪活动,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国际间合作机制,需要有一套可行的世界性防范措施,当前尚存在着许多知易行难的问题。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这项工作是会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并有新的突破。

就目前而言,关键是把篱笆扎牢,把漏洞堵住,让那些准备外逃的人无机可乘、无处可逃,就是最大的收获了。$nextpage$

【链接】

向境外转移资产的八种方式

用现金走私来转移

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

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

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中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腐败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

这些人多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海外直接收受

腐败分子并不从国内向境外转移资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例如,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

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

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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