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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成黑社会保护伞

yangguangjujiao 2011-07-18 18:43:54 编辑组稿/毕晓宁 总第104期 放大 缩小

 

利用职务之便,“明码标价”卖官,收受李振刚黑社会性质组织“黑钱”即“保护费”……原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一把手”杨强、“二把手”陈奕富,带领辖区公安系统干警当赌场“保护伞”,日前杨强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陈奕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去年1月,杨强和广东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队长程彬继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陈绍基案被纪委调查。自陈绍基案爆发以来,已有多名官员涉嫌该案被调查。

法院判决认定,杨强家庭财产合计超过2000万元,收受贿赂合计513.82万元,8处房产逾千万元,投资、借贷收益500余万元。


罪行一:明码标价出售官位,干警排队送钱

“2008年的1天,杨强叫我到他办公室,说现在进行三基改革,局里还有一些职位空缺要统一任命,让我按下面的名单找他们谈谈。我接过纸条,看见上面写着许崇等人的名字。杨强暗示要他们送8万元才可以提拔。第2天,我就把张×晓、许×、张×森、张×伟、陈×桥和梁×等人,分别叫到我办公室,把杨强的意思分别告诉他们,他们都表示愿意出钱,换取政治上的进步。”这是与杨强一同受审的第二被告陈奕富所做的供述,陈被捕前是茂港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他说,因为杨强不想直接接触行贿人,要他作为中间人来转送。

法院审理查明,除大部分贿款由陈转交给杨强外,同案第四被告人郑光也负责介绍行贿,郑光本是杨强的司机,后来成了杨强发号施令的传声筒。

2004年至2009年间,杨强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提拔和岗位调整过程中,先后收受36名下属干警的现金,合计345.58万元。其中,陈奕富为了能提拔为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副局长及在工作中得到杨强的关照,先后15次向杨强行贿,合计38.58万元,经陈介绍,收取9名下属67万元贿款;经其司机郑光介绍,收受贿赂8万元。另外,在侦办案件中伙同其他干警或单独收受当事人或其家属共50万元。

其中另有13万元是陈奕富贪污羊角派出所的公款。实际上,当时羊角镇发生了爆竹厂爆炸事故,时任羊角派出所所长的陈奕富正处在风口浪尖。然而,杨强不但提拔了陈,而且没有追究他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陈的供述,大批干警排队送钱。换岗前的几天,陈奕富有时1天要去杨强家里好几趟,替下属送钱。

根据指控,在向杨强行贿的36名警员中,除了后来被提拔为副局长的陈奕富外,其他分别被提拔为派出所指导员、派出所所长、主任科员等职,涉及治安、刑侦、经侦、禁黄赌毒等警务工作中的各个领域。这些花钱买官的人,随便挑几个在网络上进行搜索,都能发现大量被举报投诉的信息。经查实,杨强先后收受下属贿赂40余次,90%以上集中在2007年7月至2009年初收取。另外,竟有近30次是在办公室直接收钱,另外10余次在家中收钱,可谓“光明正大”。

茂名当地1名警员透露,2008年机构改革,茂港分局的基层干部指标几乎都在杨强手中。任免不看人品和能力,花钱买官几乎成了半公开的秘密,他听到的买官价格是10万元。在判决书中,杨强卖官的价码在8万元左右。在送钱的干警中,除了有几个约杨强吃饭、只送了1万元的干警没被提拔之外,其他送钱的都如愿获得了提拔。

从其所收贿款来看,大多行贿下属来自辖内各派出所,同一职位所送贿款大致相同,派出所所长的“价码”相对更高,平均达到15万元左右,最少的是原水东港派出所所长温永辉(另案处理),其先后3次共送了5万元给杨强,后成功当上所长;花得最多的莫过于原羊角派出所所长陈平林(另案处理),其在2008年1月先贿送了20万元,成为该所指导员,同年11月再贿送5万元,最终扶正成为所长。而派出所教导员、主任科员、科长这些职位的价位相对较低,一般都是贿送8万元左右,交情好的三五万元也能“成交”,少的2万元也可。如李国恩第2次找到杨强行贿,3万元便搞定茂港区公安分局治安股副股长的职位。

由此看来,杨强受贿“透明”,类似“明码标价”,一般行贿人给的贿款都比较准确。但也有失误的人,如其下属赖伟强(另案处理)想调整岗位,请杨强外出吃饭后送上1万元,后来杨并未为其办事。

对于陈奕富牵线的9名行贿下属(有1名是该案被告李国恩),杨强称,2008年五六月期间,他对陈奕富说,曾宪敏、张洪晓、叶建宇等人表现不错,“你去找他们谈谈”。因为许崇、张洪晓、张思森、梁宇、张李伟、陈剑桥和陈海锋希望他(杨强)提拔他们,给他送钱。后因其在分局党组会上的支持和同意,他们都被提拔使用了。

事实证明,干警花钱买官之后,大多是敛财和犯罪。以李国恩为例,判决书认定他送6万元行贿杨强,此后利用职务之便,仅收受的赌场保护费就有18.7万元。法院判决认为,李国恩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和行贿罪、受贿罪。陈奕富供认,他任羊角派出所所长时,就有辖区内的多名商人不断前去送钱,希望能得到关照。除了买官敛财外,多名警员更徇私枉法。

判决书指出,在茂名何小华骗税案中,何小华是犯罪嫌疑人,但其对经侦大队大队长钟×亮说愿意出3万元赞助经侦大队,被取保候审之后,在处理两个诈骗团伙的案子中,杨强等人干预,将案件中2名嫌疑人取保,5名嫌疑人释放。


罪行二:充当赌场保护伞,包庇纵容“黑帮”

干警充当犯罪团伙的保护伞,派出所收取赌场保护费,徇私枉法、收钱放人。甚至有涉黑嫌犯被抓获后,刑警队居然造假出具“内线”证明,声称嫌犯是警方卧底。

高地派出所所长黎文鹏证言称,2008年3月至4月,郑光对他说,有个朋友想在高地做生意(开设赌场),叫他吩咐派出所的民警不要“乱搞”(查处)。为此,这些赌场每天须上交5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保护费。2008年期间,郑光总共给了黎文鹏2万元,他把钱给了所里的内勤,用来支付所里的开支。

判决书认定,2007年5月~2009年9月间,杨强直接授意李国恩、郑光允许郑刚、林跃进、李郁云等人在茂港辖区内开设赌场,并通过李国恩、郑光收取赌场“保护费”,充当赌场的“保护伞”,共涉足40个赌场,甚至赌场的运营都需要杨强的同意。杨强从中收受现金118.25万元,李国恩收了18.7万元,郑光收了9.75万元。$nextpage$

经查,这些地下赌场多开在乡镇或街道的村落之中,有的更明目张胆开在市场中,如南海街道霞里市场和高地街道澳内市场等。这些赌场短则两个月,长则两年,杨强少则拿1.7万元、多则拿4万多元,平均至少月入过万元。而长达一两年的赌场,平均保护费会略低,以2007年底至2009年5月,在七迳镇上河林村开设的赌场为例,杨强共收得12.7万元。历数这些赌场的开放时间,仅2008年,茂港区便有超过20个赌场先后存在。杨强明知李振刚涉嫌犯罪,仍收受李振刚的贿赂,指派警察赴江苏昆山市将谢建雄抓回茂名。

除了收保护费、赞助费、私设小钱柜之外,干警充当保护伞的危害最大。判决指出,1993年以来,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茂名欺行霸市、寻衅滋事、开设赌局、放高利贷、绑架勒索,掠取不义之财,但是茂名有关部门对其“视而不见”,甚至为虎作伥。

2005年,商人谢建雄向李振刚借了490万元,后来还了400万元,但仍因有“利滚利”产生的2048万元高利贷被追债。按照法律,放高利贷应该被依法打击,但是,李振刚通过行贿茂港区人民法院院长严得(另案处理),法院竟然裁定谢建雄要偿还高利贷,并以谢建雄拒不履行法院裁定为由,将此案转给公安机关抓人。杨强明收受李振刚的贿赂,包庇、纵容犯罪,并指派警察搭乘李振刚的奔驰越野车赴江苏昆山市将谢建雄抓回茂名。杨在受审时承认,曾经收受李振刚贿赂的43万元。

据近日李振刚在广州中院受审时的庭审情况,有证言称李振刚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成功与茂港公安分局“结盟”,并给予分局领导杨强作案分成。李则供称,2008年春节前,杨强到广州办事,找到他说急需钱,他给了20万元;同年中秋节,又因杨的儿子购房,再给了20万元;2009年中秋给了3万元,一共是43万元。

据了解,据检察机关指控,以李振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02年到2009年,犯下故意杀人、诈骗、敲诈勒索、伪造证据、非法经营、洗钱等17宗罪,加上团伙中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下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徇私枉法、受贿等罪名,指控的总罪名约30宗。

茂港区分局干警曾志勇提供证词称,2007年5月,该案从茂港区法院移来分局时,他认为是经济纠纷,债务人的执行能力证据不充分,提出不能立案,但因杨强不断过问此事,并经过两名副局长施加压力,最终刑警大队还是把案子立了。

罪行三:派出所开“小金库”,受贿徇私枉法

陈奕富在任羊角派出所所长期间,指使内勤周某私设小钱柜(派出所内账),将非法收取的赌场“保护费”、企业老板的赞助费等款存放在位于该所枪械库内的小钱柜,用于该派出所的公务开支、福利奖金发放以及陈奕富私人使用。

杨强、陈奕富、郑光伙同其他干警,利用职务之便,在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侦办案件过程中,收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杨强收受现金50万元,陈奕富收受现金4.5万元,郑光收受现金2万元。2005年至2008年内,羊角派出所共收取贿赂62万元。

2009年3月,在茅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理钟某、罗某、刘某等3人团伙电话诈骗案过程中,杨强和陈奕富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贿赂款3万元和1.3万元。

此外,除帮助李振刚外,杨强、陈奕富共同或单独为当事人“办事”。如一团伙诈骗案中,杨强收到3万元、陈奕富收到1.3万元后,3名嫌犯1名被释放、两名被取保候审;另一起涉嫌诈骗案中,杨强收到4万元、陈奕富收到2.5万元后,5名嫌犯中有4名被释放。


罪行四:身家过千万,900万来源不明

经查,杨强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1889万余元、港币82万余元、美金6300元。其中,能够明确财产来源的共计人民币1002.5万余元、美金6300元。换言之,杨强共有人民币886.6万余元、港币82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属于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杨强受审时供述,其有6处房产,遍及茂名、广州、佛山等地;而且其做生意、向外借款等,还损失了数百万元没有计算在内。

经查,杨强在信宜老家有一处自建房(价值2万元),在茂名市有一房改房(价值1.9万元)、一自建房(价值54万元)、一宿舍房(价值13万元),在佛山南海有一套豪宅(价值30万元),在广州淘金路有一套房(价值43万元),在广州林和西路有两处写字楼(价值813万元)。

杨强称自己历年来借款或投资支出共计234万余元,没有收回,但其通过集资借款、投资等收益,共计达537万余元。早在1991年,杨强便以10万元入股,与高州市某老板合股做黄烟生意,赚得9万元;同年,其还借了30万元到黎茂雄的公司,1年便收获利息36万元,次年再度借出60万元,至1995年产生利息200多万元,收到115万元。1992年,其借出20万元,两年收获利息12万元。

1994年至1995年,其把20万元借给茂名市企业局一下属公司经理,本息共达100万元。2006年,其以妻子的名义和下属黄某合伙做煤炭生意,投资100万元,每月收益5万元,共赚115万元。

据悉,2009年11月,李振刚收到杨强等人已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消息,得知其罪行即将败露,为掩饰、隐瞒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发放高利贷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李振刚指示同伙梁某将财产转移。


辩解:没事送钱是礼节?感情铺路权钱交易

庭审时,杨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其受贿次数及金额事情不清,证据不足等。法院认为,行贿人的资金来源并不影响认定杨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相关行贿指控均有杨强本人及相关当事人、证人的供述证实及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党组会议记录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杨强受贿犯罪事实。

对于杨强及其辩护人提出,部分人员节假日送给杨强的钱款没有具体委托事项,是礼节习俗,不应认定受贿。法院认为,部分人员利用节假日送给杨强钱款,或是为请求杨强为其谋利而在事先所作的一种的感情铺路,之后提出请托事实;或是已取得利益后,而向杨强表示感谢,名为礼节习俗,实则是一种权钱交易,不影响对被告人杨强受贿性质的认定。

对于陈奕富及其辩护人提出有15万元是杨强主动索贿,有19.5万是以羊角派出所的名义送出而不构成其个人行贿等,法院认为索贿并不影响构成行贿的性质认定,且陈奕富为行贿而将派出所的部分款项占为己有,仍属于个人行贿。

对于李国恩的辩护人提出其行贿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认为,行贿目的属于正当利益与否,不影响其构成行贿罪。

对于郑光,法院认为杨强利用职务之便,授意李国恩、郑光允许林跃进等人在茂港区开设赌场,并通过两人收取赌场的“保护费”,郑光从中收取林跃进等人的9.45万元,其已构成受贿罪。

4名被告均表示自己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强是在有关机关掌握了其部分涉嫌受贿犯罪事实后,其在接受调查时,又供述了有关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交代同种犯罪,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为坦白,可酌情从轻判处。而其他3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均为办案机关侦查已知的,并无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因此均不构成自首。

至于杨强曾举报有人持枪抢劫及陈奕富的贪污、行贿、介绍贿赂等,经法院查明,其举报的持枪抢劫案经查只是盗窃犯罪,而其举报的陈奕富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在侦查中早已掌握,因此也不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

对于李国恩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且为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李国恩在担任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扫除“黄赌毒”专业队负责人期间,在明知郑纲开设赌场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故意包庇不予以查处,足以认定构成该罪;另其伙同他人在收取赌场的“保护费”,充当赌场的“保护伞”中的受贿犯罪中,其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受贿的全部犯罪处罚。$nextpage$


判决:李振刚案未决,法院暂不认定

据了解,李振刚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于今年5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耗时长达两个星期。由于法院尚没有对李振刚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判决确定,故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振刚案时,在程序上暂不适宜认定杨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人事任免过程中收受多名下属的贿赂;授意下属在其管辖区开设赌场,收受赌场的贿赂,充当赌场的“保护伞”;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收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另外,被告羊角派出所收贿的确存在违纪违法之处,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构成单位受贿犯罪。

最终,茂名中院判决,杨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受贿犯罪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情节严重,应从重判处,鉴于杨强在被办案部门调查期间交代了办案部门没有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缴,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茂名中院判处杨强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奕富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获判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李国恩犯受贿罪、行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获判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郑光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获判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链接】

“黑老大”李振刚

5月16日,李振刚案在广州市中院开审。1名被告人律师在博客中描述,庭审中何铭杰辩称“收的不是贿赂款而是办案费用”,李永才辩称“根本没有能力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

李振刚1964年4月生于茂名电白县,高中学历,2006年曾当选茂名市第十届人大代表。据检方指控,2002~2009年李振刚纠集王日强、冯日进等人,成立多家“幌子”公司,依托当地公安、法院人员为“保护伞”,在广州、茂名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牟利,逐渐形成以李振刚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起诉书称,2008年该组织成立广州奥业投资公司,以此为平台发放高利贷及掩盖账目资金往来。若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李振刚等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追债,或逼迫其重立借据,将高利贷伪造、虚构成普通民间借贷,再通过向司法人员行贿,以虚构民事诉讼等手段侵吞被害人财产。检方认定,李振刚团伙通过发放高利贷非法敛财上亿元,强占房产多处。对李振刚的起诉书中,有关放高利贷的指控多达十几项。其中有1例更涉嫌非法拘禁。

广州市检察院近日通报了该院反渎职侵权局设立3年来的工作情况,并重点通报了3名涉茂名最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振刚团伙案的3名渎职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据广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刘氢通报,此3人分别是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永才、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原民庭庭长何铭杰和茂港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梁彬。

检方透露,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李振刚团伙进行侦查。当时李永才任该专案组材料小组组长。在案件侦查终结制作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李永才故意隐匿了李振刚团伙敲诈勒索林某1500万元、故意重伤罗某、绑架林某兄弟等3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导致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最后被作不起诉处理。

被“放生”后,李振刚继续纠集相关人员在茂名、广州等地开设赌场、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牟利。2006年起李永才还出资参与违法发放高利贷,获取高达80多万元的非法利益。

据指控,何铭杰担任茂港区法院民庭庭长期间,利用庭长权力,为李振刚团伙放债、追债等高利贷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从伪造借贷合同、立案、开庭、判决到执行,“一气呵成”,将受害人合法财产以司法途径转移到李振刚团伙名下。

例如,赖某2007年5~7月间向李振刚借高利贷本金人民币1650万元,2008年3月归还600万元后无力偿还。何铭杰于2008年七八月间亲自制作了赖某借款共计2350万元的5份虚假借据和民事起诉书,及开庭笔录、合议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再依伪造文书执行,将赖某在广州荔湾区的1幅价值2657万元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强制执行到李振刚团伙名下公司所有。

据通报,梁彬任茂港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期间,与何铭杰勾结,多次通过制作虚假民事诉讼等手段,将受害人和第3人的财产执行到李振刚团伙名下。

例如,2006年6月,广州顺安房地产公司取得广州海珠区革新路顺安大厦的开发资格,公司法人代表蔡某2004年向李振刚借款共200多万元,但无力归还。李振刚于2005年1月威逼蔡某写下23张面额100万元的借据,凭此申请法院民事裁定。

茂名市茂港区法院将顺安大厦查封并变卖后,得执行款5400多万元,本应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拆迁费和工程款,再将剩余款额按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但通过多次制作虚假民事诉讼,何铭杰和梁彬等将2800多万元执行款以直接分配、虚构民事诉讼等方式私分给李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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