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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参选人”能否真正独立?

yangguangshehui 2011-07-06 10:14:51 本刊记者 李璇 总第103期 放大 缩小

 

随着5年一届的全国区县人大换届的启动,北京、上海、杭州、昆明等地都出现了独立候选人。他们以微博为平台,公布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信息,宣布将参加户口所在地的人大选举。他们当中,有作家、商人,也有大学教师、企业员工。

地点不同,职业不同,但在区县一级人大换届之年,他们都想通过独立竞选的方式,参选地区的人大代表。一时间,“独立候选人”一词被网友热议。而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回答关于“独立候选人”一词时表示,一字之差则谬之千里,“独立参选”完全有法律保障;“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微博助力公民独立竞选

独立候选人的出现,并非新鲜事。过去10多年,北京、深圳等地一直都有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的案例。他们当中既有成功也有失败。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都有过独立候选人当选人大代表的先例。而在今年,随着微博的兴起,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人士多过了往年,表现也更为活跃。微博,为他们表达自己的参选意愿、凝聚人气提供了一个平台。

近日,作家李承鹏在微博上确认,自己将于今年9月正式参选人大代表,在户口所在地成都,组成参选班子,严格遵守中国宪法参选相关规定。他表示,愿为选区人民表达他们之合法愿景,监督政府,推动社会。

同一天,作家夏商也在微博上发布了这一消息。同时,更多的统计信息出现在了微博。来自北京的中国政法大学老师吴丹红、江苏常州的企业员工何鹏、浙江杭州的徐彦等多位人士,均表示将参选所在区的人大代表。

他们在微博上公布了自己的真实名字、出生年月、联系方式、选举所在的区县。杭州的徐彦,今年27岁,他不仅公布了身份证号,还制作了一份完整的独立参选声明。“本人长期关注房地产、大学生创业、法制等社会问题,虽称不上是专家,但至少在相关领域,我可以用自己的认真思考与努力,尽力帮助大家。”徐彦写道。

现在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徐彦告诉记者,在决定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之前,他已经考虑了十几天,自己是否有能力竞选,若当选的话又能做一些什么事情,竞选中和竞选后又将面临哪些压力。在仔细斟酌之后,他觉得自己可以来做这个事,便于在微博上发布了这个消息。


“独立候选人”是伪概念?

所称的“独立候选人”实际上是指:在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未经政党和团体提名推荐,经过自身努力获得选民联名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严格法律意义上,人大代表没有“独立候选人”一说,不能把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同于西方的议会制度,用西方议会的“独立候选人”等同于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之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赞同:“根据宪法,每个人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他也注意到,今年主动参选人大代表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前几年没有像今年这么多。”他说,这说明了我们国民素质在提高、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在提高。“这是法律框架和制度框架内的一种行为,对我们国家的长久、稳定发展非常有好处。”竹立家说,地方政府也应该鼓励公民的参选热情和意愿。

但基于中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第一步首先要向选民毛遂自荐,以寻求选民的联名推荐,方能成为合法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接下来第二步就是要主动与选民联系,广泛“游说”选民,向选民作出当选承诺,以获得足够多的选民认可。所以,依据现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独立候选人”竞选人大代表只是踩了法律的“红线”。$nextpage$


真正“独立”有待商榷

虽然,近日网络刮起参选人大代表“风”。应该说,公民主动要求参选人大代表是值得鼓励的。这不仅仅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主张,也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深入人心。然而,网络上的“独立参选人”现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参选人大代表并不能真正“独立”。

第一,主动参选人大代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独立”于法律之外。其次,主动参选人大代表必须选择选举委员会认可的方式,不能“独立”于选举委员会之外。对于主动参选,竞选是必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究竟如何来界定竞选行为是否合法呢?

一定程度上选举委员会“说了算”。因为,选举法第56条明确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选举委员会作为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组织机构和主持机构,不仅有对选举异议的处置权;一定意义上来说,还有对参与选举行为是否合法的解释权和认定权。

再次,主动参选人大代表必须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不能“独立”于选民之外。关于这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讲得很明白:“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也就是说,主动参选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该地区选民,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必须是本选区选民,但最好还是所参选选区的选民为好,这样更有利于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其次必须要获得法定联名人数,试想如果“独立”于选民之外,连代表候选人都难以被推荐,怎么还去谈主动参选;再次“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法第31条之规定)。如此等等,都必须要求主动参选人大代表的公民,要具有广泛的选民基础,否则是不能一厢情愿顺利当选人大代表的。


公民独立参选利大于弊

实事求是地说,“独立参选人”的增加,对我们多年来实行的全面控制型选举制来说,确实面临着挑战。尽管现行法律给他们提供的空间极其有限,但由于种种原因,某些“独立参选人”可能击败“官方”推荐的候选人而进入县乡“人大”。若干年后,也可能出现“独立参选人”当选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行政长官的现象。“独立参选人”中,有的可能是公益事业的热心人,有的可能是群体上访的领头人,有的可能是持有政治异见的学界“精英”。如果后两种人当选后进入国家权力机关,难免对执政党的控制力形成一定的威胁,给某一地方、某一领域带来某些暂时的“不稳定因素”。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保持一定的警觉。但是,中共党执政多年的经验已经证明,权力过于集中的政治压力型领导体制,能够带来暂时的稳定,却难以避免诸多矛盾的积累,如果等到积重难返的程度再去调整政策,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经济生活中的大锅饭,必然导致懒惰涣散、效益低下的恶果;政治生活中的大一统,也必然助长消极腐败、官僚主义的弊端。

竞争,才能产生活力,危机才能形成动力。这可能是古今中外颠扑不破的真理。各类人士的积极参与,不但能够给选举活动本身带来活力,而且能够对我国的政治现代化、党和政府的自身建设和社会治理带来诸多的积极影响。

它可以改善人民代表结构,使更多的关注国计民生、敢于发表独立见解、具有较强议政能力的代表进入政治决策和政治监督领域,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权力机关依法监督的效力,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政府合法性基础。它可以激发民众政治参与热情,改变“奉命选举”、被动参与带来的政治冷漠状态。可以使各类代表候选人、政府官员候选人为了避免被淘汰出局而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和才能提升。

从多年的实践看,“独立参选人”的出现并有一部分获得竞选成功,并没有给地方政府带来任何麻烦,反而促进了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稳定。

退一步说,即使某些独立参选人确实居心叵测,企图通过参选活动颠覆党的执政基础或制造事端,也没什么可怕的:如果他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可以依法惩处。

总之,各级党委、人大机关应该审时度势,旗帜鲜明地支持“独立参选人”依法参与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因势利导地推动民主政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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